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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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二四年十一月重要提示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11月22日证监基金字2004196号文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目录一
2、、绪言1二、释义1三、基金管理人4四、基金托管人11五、相关服务机构14六、基金的募集20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25九、基金份额的交易27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十一、基金的投资35十二、基金的财产39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39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1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2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45十八、风险揭示47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0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2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2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52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53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54二十五、备查文件54
3、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55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65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2页 共75页一、绪言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4、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二、释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
5、金:指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指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招募说明书:指本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其定期作出的更新;托管协议:指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发售公告:指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6、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7、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销售代理机构
8、:指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
9、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
10、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11、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日,本基金收益评价日为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等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
12、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期限,本基金为永久存续;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日/月:指公历日/月;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元:指人民币元。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法定代表人:凌新源总经理:范勇宏电话:(010)66069966传真:(
13、010)66102120联系人:张后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北京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35.72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725%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5%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5%合计100%(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凌新源先生:董事长,硕士。现兼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
14、业务总监、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樊大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副主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计财部副经理、资金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范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李洋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处长。王邦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信贷部项
15、目经理、证券总部总经理。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造币局工作。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政金融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涂建先生: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并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鲁明泓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哥伦比亚大学客座研究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工作。刘芳勤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
16、师。现已退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副行长、吉林省长春市计划委员会副处长。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李红薇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计财部总经理。曾任北京会计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经理。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业务主管。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戴勇毅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万国证券公司基金部基金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交易部副总经理。李操
17、纲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南京民信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部门副总经理。2.本基金基金经理方军先生:31岁,硕士。基金从业经验5年。1999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曾任商业、电力行业研究员,以及华夏成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兴华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华夏回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戴勇毅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郭树强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8、石波先生: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文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19、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股票、现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20、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
22、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
23、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5.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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