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判决公约》谈判与知识产权国际司法合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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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牙判决公约谈判与知识产权国际司法合作内容提要:在海牙判决公约的学问产权问题谈判上,中美欧分别实行了限制性合作、不合作和合作的立场,代表着在多边层面的不同利益博弈模式。一方面,公约解除了对于学问产权的适用,美国的不合作立场成为最终的选择;另一方面,美国通过单边施压和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拉平了中美学问产权的爱护标准,实现了中美在学问产权制度水平与学问产权发展水平上的级差效应,有利于美国的经济收益。而欧盟之所以情愿进行国际合作,也旨在于全球范围内实现学问产权制度水平的水涨船高,从而在国际上产生类似于美国的级差效应。中国在学问产权制度水平大幅提升而且学问产权发展水平前景可期的状况下,将来在国际司法合
2、作层面应实行合作模式,以供应国际公共产品,维护自身的学问产权利益。关键词:学问产权;海牙判决公约;国际司法合作;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录 书目 一、问题的提出 二、海牙判决公约学问产权谈判中的博弈 三、级差效应与学问产权谈判立场四、级差效应下的中国对外学问产权司法合作 结语出 一、问题的提出 2019 年 7 月在荷兰海牙达成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 判 决 公 约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以下简称海牙判决公约)规定了缔约国
3、有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义务,旨在促进判决在全球的流通,被多个国家的政府代表认为是嬉戏的变革者。海牙判决公约虽然是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性公约,但在学问产权领域,公约的规定与实体爱护水平亲密关联。这可以通过承认和执行这两个基本概念进行说明。二者沿用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界定,承认是指对于原审国法院关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判决 ,被恳求国法院给予其法律效力。例如,假如原审国法院判定原告有或者没有某一权利,而被恳求国法院接受这一认定,即构成承认。执行是指被恳求国根据其法律程序保证被告遵守原审法院的判决。一般来说,学问产权发展水平和制度水平较高的国家法院所作出的判决,通常是高标准的学问产权爱护和赔偿
4、判决;相反,学问产权发展水平和制度水平一般的国家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则通常是低标准的学问产权爱护和赔偿判决。 国际社会中,每个国家发展水平不同,学问产权制度水平也不同。由于学问产权并非单纯的法律制度,它关涉到一国的产业政策与公共利益,因此制度水平体现了不同国家的利益与政策考量。这就使海牙判决公约谈判中的学问产权问题备受重视。学问产权的谈判是海牙判决公约谈判过程中耗费时间最长、动用人力资源最多、争辩最为激烈的议题,也是谈判预期和结果反差最大的议题。最终的结果是国际社会在僵持不下的状况下为促成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达成共识而作出的最大妥协。从谈判提案的数量和参加者来说,其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关于学问产
5、权合作、不合作以及如何合作方面提案众多、博弈激烈。海牙判决公约谈判中总共有 363 件提案,其中四次特委会期间有 266 件。在主要谈判学问产权的其次次特委会上,共有 94 件提案,其中学问产权提案有 13件,占比约为 14%;第三次特委会上共有 67 件提案,其中学问产权提案有 12 件,占比约为 18%。第 22 届外交大会期间提案总数为 97 件,实质关于公约条文的提案有 91 件,而其中关于学问产权的有 13 件,占比约为 14%。另外,在公约谈判期间,特委会还收到了大量的说明性文件和非正式文件。从这些提案的数量可以看出,认为学问产权是公约谈判中最为激烈的议题毫不为过。 二是参加学问产
6、权合作和不合作博弈的主体广泛。重要国家的代表团大都增加了学问产权方面的谈判代表。以第三次特委会为例,美国代表团就特地增加了 4 位学问产权专家,2 位来自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2 位来自于美国商务部专利与商标办公室(United States Patent Trademark Office);中国代表团在谈判过程中始终有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版权局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另外,还有来自于欧洲专利办公室、世界学问产权组织、美洲国家组织、WTO、国际爱护学问产权协会、国际商标协会、国际商会、联合国
7、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几十家国际组织的代表。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于此项议题的关注程度之高。 然而,与许多国家对学问产权判决在公约下流通的期望相反,公约将除合同之外的全部学问产权问题全部解除在外,甚至没有包括 2005 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内容。从早期的举世关注到最终的全部解除,不合作立场最终在这个传统议题领域取得了颠覆性的成功。 学问产权问题也是中国在谈判过程中关注的核心问题,而且中国在立场的确定上比较纠结。一是国际私法学者与学问产权学者的立场存在争议,国内学问产权学者对学问产权纳入公约普遍表示担忧,而国际私法学者则相对乐观。二是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之争。在征询看法的过程中,国
8、内有很多部门和专家认为,中国的学问产权发展水平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处于弱势地位,考虑到学问产权的地域性,中国应持不合作的国际立场。然而,仅仅半年之后,美国通过301调查的单边施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双边磋商,在学问产权的实质标准和司法爱护方面拉平了中美之间的爱护水平,被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认为是一个真正的突破。学问产权的司法合作在多边平台上的失败和在双边协议上的胜利,带来的思索是将来如何处理多边司法合作中的中国立场。本文借助对于海牙判决公约学问产权谈判的分析,探究中国在学问产权国际司法合作方面的将来走向。弈 二、海牙判决公约学问产
9、权谈判中的博弈 异 (一)海牙判决公约学问产权谈判中的立场差异 1.合作模式 在海牙判决公约的谈判中,欧盟曾主动推动学问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合作,是合作模式的代表。欧盟代表团提交的正式谈判文件均体现了学问产权判决自由流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此外,欧盟还邀请了不少位于欧洲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在各种非正式磋商和特委会上说明合作的重要性。 欧盟的合作策略以其历史传统和现实制度作为支撑。1968 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布鲁塞尔公约)建立了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欧盟内部的合作机制。2001 年欧盟理事会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例(布鲁塞尔条例 I)针对民商事领域安排了
10、管辖权,建立了判决流通制度。布鲁塞尔条例 I在专利和商标有效性上规定了专属管辖,其他学问产权问题则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2012 年欧盟修订后的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第1215/2012 号(欧盟)条例(布鲁塞尔条例 I(重订)将该规定保留了下来。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布鲁塞尔条例 I,欧盟内部将互信原则(principle of mutual trust)适用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该条例序言第 16 条规定,基于联盟中司法管理的互信原则,一个成员国作出的判决应当得到另一个成员国的自动承认而无需经过其他程序。这一规定废除了成员国间的执行许可程序。亦如条例序言第 17 条
11、:同样基于互信原则,一个成员国作出的判决在另一成员国内的执行程序应当是有效且快捷的。为了这一目标,只要当事人依据本条例规定提交了相应的申请与文件,那么此种判决的执行应当具有自动性,此时被恳求执行国家的法院不得再以条例规定的任何不予执行的理由拒绝执行判决。互信原则简化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司法合作变得高效,判决在欧盟内部可以自由流通。内在的制度确定了欧盟外化的国际合作策略,欧盟在海牙判决公约的谈判中主动寻求学问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就不难理解。 2.不合作模式 美国是学问产权谈判中不合作模式的代表。在 2017 年加拿大渥太华会议上,美国代表团提交了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学问
12、产权的处理,反对公约适用于学问产权判决,相关理由可归纳如下: (1)学问产权的地域性。学问产权的标的(如独创、商标和商业隐私等)作为无形财产为国内法爱护,其上存在特定的权利。不像其他法律权利,学问产权仅存在于授予它们的国家领域内。由于学问产权的地域性,相同的标的可能被不同国家给予相像的权利,但一个法域所给予的权利不得影响另一个法域所授予的权利。学问产权的授予本质上是主权的行使。 (2)各国国内实体规则缺少实质性的和谐。多边协议如 WIPO 下的国际协定和以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定(TRIPS)为代表的多边贸易协定,以及一些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仅仅供应了学问产权权利和执行机制方面最低水准的统
13、一化,且特别不完善。各国实体规则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地理标记、商业隐私以及未披露信息的爱护上千差万别。例如,网络服务供应商在美国常常担当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次要责任,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第512 条规定了平安港责任免除。而在公约体制下,针对一个有平安港规定的判决,假如当事人申请到无平安港规定的国家承认和执行,无疑是不合适的。因此,没有各国法律的实质上的和谐,就无所谓在学问产权有效性和侵权判决方面的承认和执行。 (3)各国程序规则上缺少协调。首先,授予和登记爱护的技术审查程序因国家不同而不同。其次,在学问产权的禁令救济上,美国发出禁令的标准与其他国家的标准并不一样。美国法院认为,承认和
14、执行专利领域的外国禁令违反了美国法,因为甲国发生的侵权行为在乙国未必是侵权行为。详细而言,在甲国因侵权而禁止被告从事肯定的活动,并不意味着乙国法院也因此受甲国法院判决的约束,因为这一活动在乙国可能是允许的,而乙国不行能执行一个违反其本国法的禁令。考虑到公约的潜在缔约国有 100 多个,且发出禁令的标准不明,公约将不利于美国法院遵守美国的标准。 (4)美国学问产权制度相当完善,爱护标准很高。一旦公约谈判胜利,不行避开地会出现选择法院的现象,承认与执行外国学问产权判决会破坏美国国内的学问产权爱护体系。例如,在专利损害赔偿方面,公约草案第 10 条规定可以对惩处性赔偿进行分割。美国的利害攸关方对此条
15、表达了剧烈的反对,认为惩处性赔偿是肯定必要的。三倍赔偿是美国专利法的核心特征,能够阻却恶意侵权。另外,美国对著作权和商标领域的法定赔偿的重要关切在公约草案中没有得到体现。法定赔偿具有双重目的:一是在实际损害难以查明的状况下,对著作权人进行补偿;二是对潜在的侵权人进行威慑。在美国,法定赔偿不是惩处性的,并在很多案件中适用,但很多国家没有法定赔偿这一概念。 (5)美国法院很少承认外国的学问产权判决。美国认为,被侵扰学问产权的企业应干脆到侵权地去起诉,没有必要在一国取得判决再去另一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在过去 100年内,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专利判决的案例在美国法院占压倒性的多数,最终承认和执行的少于 1
16、0 例(但合同和侵权领域的大多数判决被承认和执行,并不存在这一问题)。美国认为,甲国的学问产权判决仅与甲国领域内的权利相关。假如判决与乙国境内的学问产权权利有关,没有必要要求乙国承认甲国领域内学问产权的相关判决。原则上,在专利案件领域,对于外国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美国法院并未给予其在美国境内的既判力。外国法院通常也没有权力适用美国专利法裁判案件。 (6)公约激励当事人选择法院。对于公约体制下的跨国学问产权案件,不同法域的诉讼参加人可以选择最适合他们利益的法域诉讼,然后利用公约的便利,在其他国家寻求承认和执行对他们有利的判决,从而取代那些本应适用其本国法而作出的判决。因此,与提升确定性
17、和解决学问产权诉讼相反,公约激励策略诉讼和选择法院,从而严峻破坏了国内法律制度,并带来巨大的经济成本。 (7)美国广泛征求了电影公司、广播公司等利害攸关方关于学问产权问题的看法,反对公约适用于学问产权的人越来越多。 鉴于此,美国在第三次特委会和外交大会上剧烈要求全面解除学问产权。然而,美国在 2005 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谈判中曾主动推动学问产权判决的全球司法合作;在海牙判决公约第三次特委会之前,美国虽在公约的谈判中主见解除专利,但赞同纳入商标和著作权等。但自 2017 年特朗普总统上台以后,美国的立场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剧烈要求将学问产权全部解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但美国国内有学者认为,现代技术
18、和法律肯定程度上已经超越了严格的地域性方法,起草国际公约能够更好地解决学问产权的重要问题。而且从 2004 年到 2009 年,外国当事人在美国的诉讼大幅增加,达到 5407 个案件,跨国执行成为突出的问题,推动学问产权案件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成为客观之需。美国另有学者认为,在著作权领域,多边国际规则和超国家规则快速增加,今日的国际著作权规则更像是有着很多触角的巨型鱿鱼,国内法的触角依靠共同的国际规则而存在。此外,美国代表团的上述理由有些在海牙判决公约的谈判中已经得到了克服。例如,关于禁令的救济,公约草案已经解除适用;而对于惩处性赔偿,美国自身也不承认和执行外国的惩处性判决。为维护学问产权的地
19、域性,公约草案已经在管辖权、法律适用、先决问题等方面构建了多种方案。就美国最为关切的专利法来说,美国专利法从 1972 年的 Deepsouth Packing Co.v. Laitram Corp.案起就起先在域外适用。因此,美国的上述理由特别不具有劝服力,其实际考量可能是为了在学问产权领域保留实行单边行动的自由,以单边执法的方式取代国际合作,来维护美国在学问产权领域的优势地位。另外,美国拒绝国际合作与其国内长臂管辖有关。基于国际金融领域的美元体系,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无需到他国寻求承认与执行,就可以在其国内得到执行。美国的根本动身点应当是保留对学问产权问题的话语权,不希望受到公约的任何约束。
20、 3.限制性合作模式 相较于欧盟和美国,中国在学问产权谈判中的立场属于限制性合作模式。中国虽然在其次次特委会上建议将学问产权全部解除(学问产权合同除外),但始终在学问产权侵权判决的间接管辖权、法律适用、先决问题、判决的类别(即仅限金钱判决,不包括禁令和非金钱判决)、惩处性判决的可分割性、同等效果原则、学问产权判决的声明解除等方面绽开谈判,在学问产权的地域性和弱势地位爱护机制方面不断提出方案,强调敬重各国学问产权的发展水平和制度水平,为本国法院在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合作上留下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 中国学问产权的谈判立场是国内多方博弈的产物。一方面,有观点立足于学问产权的地域性和我国在世界学问产权格局
21、中的弱势地位,强调在学问产权领域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不合作立场。关于弱势地位,干脆表现就是中外之间的法律差异。其基本的推断逻辑是,美欧等在学问产权爱护客体、爱护期限、爱护标准、侵权认定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都要高于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事实上就是将外国学问产权的爱护标准延长至中国,违反了学问产权的地域性,提升了中国的爱护标准。例如,在著作权领域,欧盟爱护一种没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但在中国它并不是著作权法爱护的客体。假如关于这种数据库爱护的判决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事实上就在肯定程度上突破了地域性原则,不仅违反了中国法的实体规定,实现了超国民待遇,而且变相地将欧盟的标准推行到中国,实现了学问
22、产权实体公约谈判所没有实现的目的。再如,各国关于学问产权的侵权赔偿数额差异很大。依据美国的法律,假如个人通过网络下载一首歌曲,最高赔偿数额可达到 15 万美元。中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关于惩罚终端用户的相关规定,而且我国谈判时的 2010 年著作权法第 49 条第 2 款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为 50 万人民币。在上述实体法律存有重大差异的前提下,公约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不仅会冲击目前的国际学问产权法律体系,也会冲击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另一方面,有观点立足于贸易规则的公允性和中国学问产权的发展前景,主见在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的全球性合作。2019 年,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框架下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
23、国家;中国商标申请量连续 17 年世界第一。对这些专利和商标的申请主体来说,学问产权的爱护需求无疑广泛存在。另外,还须要考虑将来二十或三十年中国有没有可能从量变到质变,成为学问产权的强国。这一推断关乎中国是否有必要为将来的合作发展留下空间。终归,一个公约从制定完成到生效再到中国的批准,通常也须要二十年以上的时间。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无疑应当保留发展的空间。而且,公约是利弊兼具的制度,不能只看到其所可能带来的冲击,而看不到其所产生的收益。亦如当年中国加入 WTO,在一片狼来了的浪潮中,中国实现了货物进出口贸易第一的跨越。公约的实质是通过加强司法合作,提升国际贸易、投资和人员流淌。这一合作将有利
24、于削减跨境交易的成本和风险。中国也须要利用公约所供应的便利,来进一步提升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环境,进一步优化中国全面开放的外部法制环境。 基于上述多重因素的考量,中国的谈判立场是在维护学问产权地域性和对弱势地位供应有效爱护的状况下,对学问产权判决的流通持谨慎合作的看法。 果 (二)海牙判决公约学问产权谈判的结果 国际规则制定中的立场博弈是国家利益博弈的缩影,也是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体现。在现代国际关系中有两大主流理论: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现实主义理论强调权力和利益,以权力界定利益是政治现实主义的主要标记。之后的新现实主义者虽不再突出强调权力和利益,但认为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力是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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