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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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别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政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职责,进一步规范我区综合救助工作,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解决困难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依据国家、省、市社会救助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指综合救助包括:低收入家庭分类施保、特困对象困难补助、临时救助、社会救助。第三条 综合救助的目标:(一)确保长期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二)确保临时困难群众得到刚好救助; (三)确保困难群众子女学业有所保障。第四条 本方
2、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特困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即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5 倍),同时未能享受我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并经区民政局核准的我区户籍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受突发事务、意外损害、重大疾病或因医疗、教化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短暂出现严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短暂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短暂仍有严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赐予的应急性、过渡性、补充性的救助。基本生活短暂出现严峻困难,是指家庭或个人的短暂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综合救助工作的法律和政策,将综合救助
3、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牵头做好全区综合救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最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区教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龙华公安分局、龙华社保分局、龙华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供应本部门实施的相关救助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协作做好有关信息协查工作,并依据自身职责做好救助工作。其次章 低收入家庭分类施保第六条对我区低收入家庭(包括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实行分类施保救助。第七条依据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就业、健康、子女就学、社会贡献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等状况,低收入家庭分为两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第一类:(一)户主夫妻女性 45 岁以上、男性 55 岁以上的零就业家庭
4、; (二)家庭成员患有卫生医疗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三)家庭成员有以下残疾之一,生活不能自理的:1、视力残疾一、二级;2、智力残疾一至三级;3、精神残疾一、二级;4、肢体残疾一、二级。(四)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学校有以下类型之一的:1、大专以上;2、五专(初中毕业考入的五年制大专);3、中专、职业技术学校;4、中学;5、幼儿园。(五)孤儿; (六)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子女年满 18 周岁但仍在校读书的单亲家庭; (七)失独家庭; (八)享受定恤定补的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老堡垒户
5、、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 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九)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第八条 低收入家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其次类:(一)家庭成员有以下残疾之一,影响就业的:1、视力残疾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2、听力残疾一至四级;3、言语残疾一至四级;4、智力残疾四级;5、精神残疾三级;6、肢体残疾三级。(二)现役军人家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第九条 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分类施保的救助标准为:(一)对第一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 800 元;(二)对其次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 600 元; 救助类型有交叉的,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救助
6、。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低收入家庭的成员、经济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复核方法参照 AA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特困对象的困难补助第十一条家庭年人均月收入低于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即当前我市最低生活标准的 1.5 倍),同时未能享受低收入家庭待遇的户籍家庭,经区民政局核准,列为特困对象。第十二条特困对象符合下列状况之一的,可申请困难补助:(一)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学校有以下类型之一的:1、大专以上;2、五专(初中毕业考入的五年制大专);3、中专、职业技术学校;4、中学;5、幼儿园。(二)家庭成员患有医疗卫生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三)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残疾人影响其就业
7、,造成生活困难的。第十三条 对特困对象的困难补助依据家庭实际困难状况每户每月赐予肯定的补贴,用于补贴就医费用、子女就学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不高于低收入家庭所享受的低保政策补贴总额,详细标准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1.4 倍。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依据特困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实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就学等状况,建立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特困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就学、健康状况等改变状况进行复核,详细按以下规定实施:(一)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状况相对稳定的,每半年复核一次; (二)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实力和劳动条件
8、的,每季度复核一次。第四章临时救助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第十七条 因以下情形导致基本生活短暂出现严峻困难的户籍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务,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短暂陷入逆境的; (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短暂陷入逆境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实力的; (四)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基本生活短暂陷入逆境的; (五)家庭成员在我市入学全日制幼儿园、全日
9、制中学(含中等职业教化)或者在我市参与高考后入学全日制一般高等教化院校,因学费支出导致基本生活短暂陷入逆境的; (六)遭受其他突发性、紧迫性状况导致基本生活短暂陷入逆境的。第十八条 具有我区户籍的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或者有第十七条第(一)、(四)、(六)项情形,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短暂出现严峻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第十九条 非我市户籍个人有第十八条规定情形,持有有效期内的我市居住证且登记居住地在我区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其次十条 依据临时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及困难持续状况等因素,赐予不低于我市 2 个月(含 2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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