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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人事管理规定学校人事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人事管理制度,适应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行 三级管理要求,现根据统一领导,加强管理.严格制度,规范程 序,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就人事 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 请假制度 (1)病假 教职员工因病请假,须向部门领导申报,请病假 1 周以上.须 报学校人事处。部门领导请病假 3 天以上,须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A. 病假满 1 个月扣发劳务费、嘉奖工资、季度奖。B. 病假 2 个月以内,发给本人工资。C. 病假超过 2 个月,从第 3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工作
2、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 的工资照发。D. 病假超过 6 个月,从第 7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 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和 10 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 病假期间可接着享受生活福利待遇。 病假须有医疗机构的证明。(2)事假 教职员工因私事有正值理由请假,时间在 3 天以内的.由部门 领导批准,超过 3 天由部门加具看法送人事处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门 领导请事假 3 天以上,须向人事处申报呈请主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事假 1 天扣本人 1 天基
3、本工资,1 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 10 天的,扣发当月嘉奖工资、季度奖、劳务费。 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1 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 本工资的 80%计算;超过 2 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 资的 60%计算;超过 3 个月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1 年以 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有学校通知开家长会的可以不扣。 职工外出看病取药,每月 2 个半天以内的,可以不扣;年龄在 50 岁以上的教职员工放宽到 4 个半天以内不扣。 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嘉奖工资、季度 奖、劳务费。 因私事短期出境居留,去港澳的.不得超过 3 个月,必需按期 返回。出国的.不得超过半
4、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 办理续假手续,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 超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补贴等,均根据处理 事假的规定办理。(3)婚期 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结婚婚假 3 天;实行晚婚者(男 25 周 岁、女 23 周岁晚婚),增加婚假 10 天(省计生办某年某月某日公 布)。(4)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休假 15 天。因难产而剖腹增加产假 30 天,有特别状况者,根据医疗单位证明,按 1992 年 2 月 25 日某 市人民政府令第 2 号某市女职工劳动爱护实施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办理。按某
5、年某月某日某省安排生育条例其次十六条规定:干部、 职工(包括临时工)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 15 天。(5)探亲假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赐予一方探亲假 1 次,假期为 30 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绐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在休假期 间探亲,假如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支配,补足其探亲的天 数。(6)丧假 教职员工为直系亲属办丧事,向部门领导申报,可准假 35 天, 超过 7 天由部门领导加具看法送人事处审批。(7)旷工 无故不上班
6、者作旷工处理。按月累计旷工 3 天以上的.除扣发本 人旷工天数工资外,并停发当月各种嘉奖补贴,连续旷工超过 15 天 或 1 年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2. 退(离)休制度 依据中心组织部、人事部规定,凡已达到规定的退(离)休年龄 (男 60 岁、女 55 岁),不需本人提出申请,由组织人事部在其达到退 (离)休年龄的前 1 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后的 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国务 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3. 辞职、退职规定 教职员工有正值理由申请办理辞职、退职.应
7、写书面报告,由部 门加具看法送人事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办 理辞职、退职手续。4. 进修、读书规定 老师进修.由所在系提出看法,送人事处汇总,并报学校主管教 学的领导审批。非老师系列的干部、职工申请读书,凡须要占用工作时间和报销 学费的,统一由部门加具看法后送人事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5. 聘任制度 (1)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包括老师干部、工人)。根据干部管 理权限以及有关的程序和条件.实行逐级聘任:中层干部由校长聘 任;老师、一般干部和工人由系(所)主任、处长聘任。(2)教职员工与所在部门签订聘约,应坚持自愿守约的原则.在 签订聘约和任务书后,必需仔细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工
8、作任务,在每 学年末由所在部门就其完成任务的状况进行考核,作出鉴定,上交人 事处汇总报告学校主管领导。(3)教职员工如无正值理由,不接受聘约,或不听从工作支配, 或无部门聘任的,可自找门路调出。在 6 个月内发给基本工资,停发 工资外的各种嘉奖补贴(下同);从第 7 个月起先,至 1 年以内,只 发基本工资的 80%; 1 年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4)凡调离本校的人员(属组织上调动的除外),从调离之日起. 必需交回学校的住房。6. 辞退教职员工规定 依据人事部全民全部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暂行规定,单位对有下列状况之一,经教化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可以辞退:(1)连续
9、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听从组织另行安 排或重新支配后在 1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须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支配的。(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值理由不愿随迁的。(4)无正值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 天,或 1 年内累计旷工时 间超过 30 天的。(5)损害单位经济效益.造成严峻后果以及严峻违反职业道德, 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逼单位领导.严峻影响教学秩 序和社会秩序的。(7)贪污、盗窃、赌博、假公济私,情节严峻但不够刑事处分 的。(8)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峻经济损失 的。(9)犯有其他严峻错误
10、的。辞退教职员工由学校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看法,经领导集体讨 论确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 并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7. 学习制度 每周星期三下午为教职员工学习日活动。如有特别状况不能参 加.须经批准;若无正值理由,不参与学习日活动,作旷工处理。8. 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 为便于工作联系,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外出办事(含公务或私事), 凡是离开市区 2 天及 2天以上的.须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9. 回避规定 依据人事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D 为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消退亲属聚集所 带来的危害,保证公正廉洁,依法执行公务,必需实行回避规定。(2
11、)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 关系;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 偶的父母)。(3)在办理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 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到本人 或本人有上述第(2)点所列亲属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 加有关调查、探讨、审核、确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4)人事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严 格的审查,确定有无须要回避的状况,并刚好作出处理。10. 考核制度 (1)人事考核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考核为教职员工的任 免、奖惩、升降、培训等供应牢靠依据。(2)考核内容与形式,主要考核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四个 方面.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状况和实绩评定本人的档次。(3)实行行政领导负责的考核制,一级考核一级。学校主管领导 考核部门领导.部门领导考核分管范围的教职员工。(4)考核时间:一般在每学年末,结合工作总结进行。(5)每个教职员工要按规定仔细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 表、干部职工考核登记表,项目要齐全,内容要真实,书写要工 整,手续要完备。登记表归入本人考绩档案。(6)人事部门作为考核工作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的考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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