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秀山法院2022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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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关于秀山法院2022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关于秀山法院2022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状况的调查报告一、秀山法院2022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审理的基本状况和状况分析1、案件审理的基本状况从2022年1月1日至今年5月30日,秀山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1件,其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0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2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4件,征地补偿费安排纠纷4件,承包地经营权继承纠纷1件。秀山法院共审结33件,未结8件。一审判决18件,调解结案9件,准予撤诉5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上诉案件4件,其中,维持1件,改判3件。2、状况分析
2、案件类型及比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占全部案件的53.6%,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占24.3%,征地补偿费安排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转让纠纷各占9.7%,其余占2.7%。结案状况分析在已结33件中,判决案件18件,判决率为54.5%,调解结案9件,调解率为27.3%,撤诉案件5件,撤诉率为15.2%,裁定驳回起诉1件,占3%。判决案件中,未上诉案件13件,服判率为72.2%,上诉案件5件,上诉率为27.8%,上诉维持1件,维持率为20%,改判4件,改判率为80%。二、土地承包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出嫁女承包地经营权司法爱护的困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婚女结婚,在新居住地
3、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担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复原原状、解除妨害、消退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爱护作出了特殊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难于解决的问题。比如,秀山法院审理的李跃祥、李凤银诉苦竹园组、第三人李宗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和周仕英、文妹仙诉刘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一案,均存在难于爱护的状况。详细讲,前案中,李跃祥、李凤银以苦竹园组将其承包地在其次轮承包时违法调整给
4、李宗文,恳求确认苦竹园组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违法调整部分无效,并返还承包地。经本院查明,李跃祥系李宗文之父,李宗文系李凤银之长兄,李凤银出嫁后未在新居住地分得承包地,回乡居住。1998年其次轮土地承包时,在二原告不在家状况下,李宗文代表全家承包了包括二原告在内的土地,故本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恳求,并释明应找李宗文要求安排承包地即可。判决生效后,除李跃祥承包份额土地,因李宗文与其有赡养协议,明确土地由李宗文耕种外,李凤银应得份额承包地,历经组、村、政府解决至今未果。文妹仙、周仕英诉刘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一案,1980年,周仕英与刘代云再婚,未办结婚证,周携女文妹仙与刘代云一家共同生
5、活。现周仕英未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其份额承包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根据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状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司法说明性规定。周仕英与刘代云属事实婚姻,周未主见离婚,提出分割承包地份额,则不属前述条文规定状况,且适用该条文的反对说明,即理解为,未提出离婚,法院则对夫妻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作处理,换
6、言之,截今未将夫妻承包地分割纳入法院受案范围,本院因此裁定驳回了周仕英的起诉。同理,文妹仙作为刘代云之继女,第一轮土地承包在刘的户内分得了相应份额的承包地,其次轮土地承包是对第一轮土地的延包,文出嫁在新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且在1999年解除了与“其夫”的同居关系,文曾数次要求其继父分其承包地未果,与其母同诉至本院,要求分割承包地。亦因家庭成员间分割承包地经营权纠纷未纳入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亦驳回其起诉。并释明两点:其一,若文的承包地仍在刘代云户内,文可向发包方要求独立承包土地,由发包方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二,发包方在其次轮土地承包时,未调整土地,刘代云之子结婚分立成户,刘将文的份额安排
7、给了其子,且其子另行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证,文则可以发包方为被告,刘之子为第三人,恳求确认将文的份额承包地承包给第三人无效,要求返还承包地。但该建议存在疑点,文是出嫁女,刘代云才是户主,只有户主代表承包方才能提起确认调整承包土地无效的诉讼。刘代云在户内将土地调整给其子,他不行能提起诉讼的。此类方法存在程序障碍,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后,文妹仙要求分得相应份额承包地的问题亦历经组、居委会和镇政府解决,至今未果,出嫁女承包地权利实现的途径何在?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爱护是明确的,但实现其权利的途径不广,某户之女的土地被违法调整,某户提起确认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中,发包方违法调整行为无效,
8、可返还土地,这类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本院审理的前述两案,法律爱护缺乏规范,至今未解决,究其缘由,是审判系统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准入制度,未纳入法院受案范围,否则,问题迎刃而解。假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物权性质的话,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又何妨呢?只是在肯定程度上增大了法院工作量,拓展了受案范围而已。2、司法说明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的规定与现实的冲突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便利耕种或各自须要,可对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该规定解决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间可互换承包地经营权的问题。但该法未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农户互
9、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规定。只是最高法院规定第十五条“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作出了规定。我县地处渝、湘、黔三省市交界地带,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互换承包地经营权,常发生在组际间、村际间、乡际间,甚至省际间,由于历史的缘由,村民小组间的地域范围常相互交叉,给农户耕种土地带来不便,互换承包地,可肯定程度节约农户的人力和物力,提高生产效率,这无疑是一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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