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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浅谈国家所有权浅谈国家全部权1.国家全部权的概念。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全部制实行国家全部制形式,一切国家财产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全部。因此,民法通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全部。由此可见,国家全部权是全民全部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运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全部权具有全部权的一般特征,但与其他全部权形式比较,又具有自己的特征,体现为:第一,在全部权主体方面,国家全部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征。这是指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国家财产全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全部权的统一的和惟一的主体。这是国家财产全部权的最基
2、本的特征。国家是国家全部权的统一的和惟一的主体,是由全民全部制的性质确定的。国家财产是社会主义全民全部的财产,其全部权的行使必需依据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只有国家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由全民全部的财产组成的全民全部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气,确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方向;只有由国家统一行使全部权,国家才能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组织经济的职能。其次,国家全部权客体的广泛性。这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全部权的客体,而不受任何限制。国家全部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
3、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化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巡游区、自然爱护区等。而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些财产只能作为国家全部权的客体,即国家专有,而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全部权的客体,如矿藏、水流、邮电通讯、军用设施与物资。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依据公共利益的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于不属于国家全部的财产如土地,实行征用。应当指出的是,国家全部权客体的广泛性,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全部权的客体,而不是说任何财产都是国家全部权的客体。另外,这种客体的广泛性特征是与集体组织财产全部权和公民个人财产全部权相比较而言的,并不是说集体组织
4、全部的财产、公民个人全部的财产,国家可以随意取得。2.国家全部权的内容。国家财产全部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家全部的财产的占有、运用、收益、处分以及解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虽然国家是国家财产全部权的统一的和惟一的主体;但是,在一般状况下国家并不干脆行使详细的权能,而是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财产的性质、用途,把财产分别交给相应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全部权的权能,但财产的全部权始终属于国家。因此,国家财产的管理原则和权限对于国家财产全部权的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国家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是国家财产全部权的行使必需遵循的原则。国家
5、财产的管理必需实行统一领导,这是由社会主义全民全部制的性质确定的。这种统一领导是指由中心在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问题上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例如,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等重大问题,须由中心制定统一的方针、安排和规章制度,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于国家财产的权限范围。同时,分级管理也是国家财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幅员宽阔,经济领域广泛,国家财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遍布全国以至世界。以国有企业为例,在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下,这些企业具有自己的特别利益,企业本身的条件及其所处的环境也千差万别。因此,国家不行能也没有必要“事必躬亲”,干脆或者亲自行使全部权的每项权能;而是应当在中心
6、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授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要的权限,由这些单位对国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3.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不享有全部权,只享有经营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是指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民法通则第82条规定:全民全部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爱护。在我国,没有进行公司化改制的国有企业,其享有的财产权中物权性的权利,性质仍旧是经营权。对于已经完成公司化改制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由各级政府代表国家享有股东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全部者权益;企业则对国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质上即为法人全部
7、权。经营权有以下的特征:第一,经营权是占有、运用、收益、处分国家财产的权利。经营权的标的,是国家全部的财产。国有企业并不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全部权,但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占有、运用、收益、处分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其次,经营权是派生于、从属于国家全部权的权利。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可以进行占有、运用、收益、处分,并解除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但是,这种权利对于国家全部权具有派生性和从属性,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对于其财产享有的经营权是由财产全部权人国家授权产生的。国家依据管理国有财产的须要,根据财产的性质、用途将之交给肯定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授予其肯定范围内的占有、运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三,经营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国有企业享有的经营权的内容,是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这些规范性的文件限定了国有企业对于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的详细的权限范围,国有企业必需在此范围内行使经营权。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滥用经营权,应由责任人依法担当法律责任。浅谈国家全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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