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体系及司法实践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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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体系及司法实践探析德国校内欺凌法律规制体系及司法实践探析 Analysis on Legal Regulation System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School Bullying in Germany 作者:杨大可作者简介:杨大可,男,同济高校法学院副教授,中德(国际)经济法探讨所探讨员,法学博士(上海 200092)。原发信息:比较教化探讨(京)2020 年第 202012 期 第 100-106 页内容提要:针对校内欺凌行为,德国已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制体系。依据基本法的立法权划分,德国在联邦层面至今未制定特地针对校内欺凌的法律,而是授权
2、各州中小学教化法加以规制。各州均将校内欺凌治理措施分解为教化措施和规制措施,并依详细情形和条件予以针对性实施。就后者而言,德国已渐渐构建起由学校主导并实施的规制措施体系,并确立了详细实施条件。网络欺凌作为新型的校内欺凌形态,涉及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诸多法律问题。学校实行的多样化规制措施在通过行政法院的相称性审查后得到司法确认。德国近期的司法实践强调低龄学生规制措施的相称性,提出了学校查明案件事实时的详细要求,明确了处理反转欺凌现象的基本思路,并取得了较好效果。Analysis on Legal Regulation System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School
3、Bullying in Germany关键词:德国/校内欺凌/网络欺凌/法律规制/Germany/school bullying/cyber bullying/rules and regulation期刊名称:中小学学校管理 复印期号:2021 年 05 期 中图分类号:G415.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20)12-0100-07一、德国校内欺凌的现行法律规制体系(一)校内欺凌内涵及其新的表现形式通常来讲,欺凌是指任何类型的群体或个人对他人施加的反复且有规律的精神骚扰、熬煎和损害。从德国中小学教化法层面视察,(校内)欺凌是一种公开或隐秘的旨在形成社会排斥的暴力
4、,详细表现形式可以是言语(如讪笑、羞辱)、身体(如推挤、掐捏)或非语言(如通过表情和手势)等。1尤其就群体欺凌而言,还应综合考虑各行为人的相互作用,因为这通常会产生强化效应,并导致更严峻的后果。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个体行为,而须要从整体加以谛视和评估。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网络欺凌则是一种特别的欺凌形式,通常仅限于心理暴力,行为人利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实施暴力。2网络欺凌的特征通常是借助较大的群体或隐身于较大群体中,以匿名方式实施在时间和空间上彼此独立的欺凌行为,一般持续时间也较长。3网络欺凌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和动机。4聚焦于学校环境,网络欺凌的主要表现有以下五类(见表 1)。 (二)德国针对校内欺
5、凌行为已形成完备的规制体系整体而言,德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治理校内欺凌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详细而言,依基本法第 70 条第 1 款,中小学教化法属于各联邦州的立法范畴,因而呈现差异化发展态势。但各州立法者始终坚守同一基本原则,即中小学教化法中的各项规制措施必需旨在维持有序的教学工作,并能够为学生供应充分的爱护。规制措施的详细设置标准是各州宪法或中小学教化法中设定的教化目标。在柏林州,此类目标包括两种实力的培育,一是发觉并理智化解冲突的实力,二是在敬重、同等和非暴力理念下与人交往并公正对待他人的实力。校内欺凌明显与这些教化目标南辕北辙。为了有效治理校内欺凌行为,绝大多数联邦州均规定了所谓的教化措施
6、与规制措施,且原则上优先适用教化措施。在柏林州,教化措施主要包括与学生开展教化对话、达成协议、口头指责、记入班级登记簿、赔偿损害及短暂没收物品等。(三)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是规制措施的实施目的原则上,仅在教化措施未能化解冲突或无法保证取得预期效果时,方可依据相称性原则实行规制措施。5在特别状况下,若不当行为的严峻程度足以使教化措施成为徒劳,学校则可跳过教化措施马上实行正式规制措施。柏林州的规制措施包括书面警告、10 个教学日不得参与班级和其他学校活动(转入另一平行班级或教学小组)、转入实行相同课程设置的其他学校以及在完成义务教化后勒令退学。其他联邦州的中小学教化法大同小异。例如,某些州将禁止上课或
7、勒令退学的威逼作为独立的规制措施。在某些情形下,禁学令最长可能持续 4 个星期、3 个月甚至直至本学年结束,而一些联邦州甚至将此类禁令从特定学校扩展适用于本州的全部公立学校。各州中小学教化法几乎均规定相关学生的不当行为必需达到干扰正常教学工作或危害他人学校生活的程度,才能实行相应的规制措施。最终禁学令作为最严厉的规制措施,以严峻或反复的不当行为作为实施条件。规制措施不属于惩处性措施,而是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的治理措施,而且仅在相关学生存在客观违反义务的不当行为时方可实施。由于规制措施的动身点(与刑法不同)不是基于学生对违纪状况的过错,而是该状况本身,因此它并不取决于涉事学生的刑事责任年龄。但若符合
8、德国刑法典第 32 条的防卫要件,则不得实行规制措施。实行规制措施的另一前提是欺凌行为人没有因为罹患多动症或阿斯伯格症而丢失推断和限制自身行为的实力。但即便如此,行为人的推断和限制实力也并非从一起先即丢失,而须借助医学测试加以确定。6实行规制措施时,学校享有教化评估的裁量权,而且此项权利仅接受特别有限的司法审查。法院仅限于对如下事项作出推断:决策者是否违反程序规则,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是否遵守普遍适用的评估标准,是否不当考虑了与事实无关的因素,是否遵循了相称性原则,评估是否过于武断。二、校内网络欺凌关涉多层面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欺凌现象涉及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多个层面的法律问题,是真
9、正的跨领域课题。7但为了突出重点,本文对刑法和民法层面的问题仅作简要概述,论述重心仍旧放在与中小学教化法的规制措施联系最为紧密的行政法层面。(一)刑法层面与奥地利或美国某些州不同,德国没有独立针对网络欺凌的法律法规。8联邦政府认为社会生活过于困难多样,无法全部通过特地立法进行有效规范。但学界对制定特地法规的呼声仍旧很高。大多数状况下,儿童和青少年主要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发表羞辱性言论或传播谣言。此类网络欺凌无疑触犯了德国刑法典第 185 条及以下的刑事要件。但令人困惑的是,行为人转发受害人自己公布的照片和录像等真实信息,明显很难被认定为前述侵扰他人声誉之类的行为。在 2015 年的修订中,刑法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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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德国 校园 欺凌 法律 规制 体系 司法 实践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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