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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义务 过错 案情回放: 患者,28岁,某年6月4日1时以“孕38周、胎膜早破半小时、量多无腹痛”急诊入某医院妇产科分娩。预产期为6月1 7日。入院查体(摘要):产妇腹部隆起呈悬垂样腹型,四肢水肿。宫底平剑突,胎位左枕前位,胎心规律,144次分,先露头、未入盆。宫高41cm,腹围1 09cm。诊断:胎膜早破,巨大儿,孕38周,左枕前位。 医院方与产妇及家属根据常规程序进行了术前谈话,产妇丈夫阅读了手术协议书后在手术协议书上签字表示同意进行“剖宫产”手术。术前打算就绪后,产妇及其丈夫突然变更办法,坚决不同意剖宫产。医院方反复告知家属自然分娩可能会发生的意外状况,如羊水过少引起胎儿宫内窘迫,巨
2、大儿娩出困难可能发生新生儿产伤甚至死亡,产妇发生产时产后大出血等。但产妇及其家属仍坚持自然生产。在胎头娩出外旋转完成后,产妇极度乏力,产力始终集中不到产道内,加之胎儿肩部过宽,胎肩娩出受阻,导致肩难产,此时胎儿面色青紫,特别危急,医师及助产大夫通过实行“压前肩法”帮助将胎儿肩部娩出。7时40分医院助产大夫发觉新生儿右上肢无自主活动,后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产妇及新生儿无其他异样。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托付当地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过程中,原告方不承认变更办法、拒绝手术。鉴定分析看法是:产妇所孕为巨大儿,该产妇是经产妇,巨大儿对经产妇不是自然分娩的肯定禁忌证,剖宫产也不是肯定
3、适应证;巨大儿经阴道分娩易发生肩难产和造成臂丛神经损伤。医院考虑到胎膜早破、巨大儿时产妇自然分娩困难,建议行剖宫产,分娩过程中产妇又拒绝剖宫产,要求自然分娩,但未取得拒绝手术的签字。鉴定结论:医院的行为与患儿臂丛神经损伤之间存在肯定的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担当稍微责任。原告、被告双方均未申请再次鉴定。本案目前仍处于审理过程中。 律师点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别检查或者特别治疗时,必需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看法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看法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特别状
4、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本案例,医方确定实施剖宫产无疑是正确的,假如实施剖宫产当然可以完全避开肩难产和新生儿“右臂丛神经损伤”。但施行手术必需征得患方同意,医方不能强行手术,否则,不仅违反医疗常规,而且有有意损害之嫌。因此笔者认为,院方的总体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法规,没有医疗过错,而且在发生肩难产时,医师与助手实行相应措施使得胎儿娩出,避开了胎儿和产妇发生更严峻的人身损害,已经把不良结果降到了最低;产妇及家属不协作医院提出的、首选的正确医疗处置“剖宫产”是导致肩难产和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结果的干脆缘由。因此,院方不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5、。 鉴定分析看法并未指出医院存在任何医疗过错,分娩过程中产妇拒绝剖宫产要求自然分娩,医院虽然未取得拒绝手术的签字,但事实上并无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患者拒绝手术应签字”,而是规定“患者同意手术应签字”。依据常理应能推断的确是产妇方不同意剖宫产的事实存在。故严格地讲,既然鉴定分析看法并未指出医院存在任何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却是“本病例构成医疗事故”是欠妥当的。 目前,由于患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加,给医疗方一些心理压力和消极影响,表现为过于当心谨慎,过于迁就患方对医疗措施的要求,甚至完全依据患方对医疗措施的要求实施医疗措施,在医务活动中偏离医疗常规;出于对患者方“知情同意权”的“敬重”,甚至认为任何医疗措施都要征得患方同意后才能实施,在无法取得患方同意的状况下,无所适从。这些状况下,倘如发生医疗人身损害结果,很简单形成医疗纠纷。假如患方的确不同意医疗方的正确主见,医疗方最好取得对方的书面看法;假如由此造成人身损害,医院是不应担当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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