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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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其次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审议议题、确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次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实行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
2、会会议必需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实行。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实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议题作调查探讨。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
3、议时,在会议实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长或者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经批准可由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实行会议时,镇人大、街道人大联络室的主要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 常务委员会实行会议时,经过批准,可以允许部分公民按有关规定旁听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看法,经主任会议探讨
4、,可以实行审议看法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探讨办理;须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看法,可以实行监督看法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仔细进行探讨,提出处理看法,并把探讨处理状况在规定期限内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看法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确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撤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质询、撤职、撤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xx 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确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探讨,提出看法,再确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确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6、机构探讨,提出报告,再确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确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探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看法。 第十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确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确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看法,或者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探讨,提出报告,再确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状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主任会议可以托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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