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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信用管理办法1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信用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看法(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
2、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及人员)的信用管理。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信用管理,是对企业及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交换、评价、公开、运用及监督管理。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项目信息、人员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嘉奖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惩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信用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重庆市工程监理行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公开发布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并指导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企业及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据全市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对辖区内的工程监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收集、记录和应用信用信息。其次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期限 第五条企业及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自行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单位或个人举报等多种方式获得。第六条信用信息认定的依据包括:(一)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表彰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惩罚确定书。(三)有关行政部
4、门的通报及处理确定文件。(四)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记分文书。(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记录入信用系统,不进行记分。3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记分。初始分为0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记112分。同一不良信用信息有多个认定依据,不重复记分。第八条 企业及人员应在优良信用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系统向市住房城乡建委自行申报,并供应佐证材料。第九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资质资格管理、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等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系统予以记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企业及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
5、报,经查实后按规定程序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分。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核定和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管理权限,根据以下程序对信用信息进行管理:(一)初审。对采集的信用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记分看法。(二)复核。对初审看法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三)公示。对通过审核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四)发布。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4第十二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但应供应真实身份、联系方式、详细理由和相关佐证材料。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并予以发布。对从
6、业人员违规行为记分有异议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自异议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确定。对其他信用信息公示有异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管理权限,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确定。第十三条 除原认定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情形外,信用信息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信用信息更改的程序按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更改后的信用信息,不具有溯及效力。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期限届满后,信用信息转入信用系统后台保存,确保信用信息可查
7、、可核、可溯。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五条 依据企业及人员生效的信用信息,市住房城乡建委对企业及人员开展信用评价。第十六条 企业及人员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分有效期为12个5月,自生效之日起滚动计算。在1个记分有效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为611分的企业及人员,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在1个记分有效期内不良信用信息累计记分结果为12分及以上的企业及人员,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第十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及人员实行以下措施:(一)在资质资格持续中,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二)实施强化监督管理。(三)限制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四)限制作为实惠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第十八条 对于列入失信
8、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慎重选择。对于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总监理工程师,其所在项目监理机构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不得再担(兼)任新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企业撤换该总监理工程师。对于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其所在项目监理机构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企业撤换该人员。对于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及市外总监理工程师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将状况函告其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6第十九条 激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会员管理和行业自律
9、,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其次十条 重点关注名单和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第五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一条 企业及人员在信用管理中应照实供应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精确性负责。对供应虚假信息的,市住房城乡建委将责令其整改、通报指责,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其次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收集报送的相关信用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刚好性负责,并根据有关要求刚好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其次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10、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的; (三)利用信用信息非法牟利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7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其次十五条本方法自2021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优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标准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标准8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优良信用信
11、息认定标准 序号 优良行为 备注1 在渝房屋市政工程,获得国家级主管部门或本市主管部门表彰。应与工程监理相关 2 在渝房屋市政工程,获得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中国安装之星,以及重庆市优质工程奖。3 在渝房屋市政工程,获得部级平安标准示范工地、重庆市平安文明工地。4 获得各级表彰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5 被本市及以上主管部门授予学科带头人、国家特别贡献专家及享受政府津贴人员。6 主持或参加编制国家或全国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规范。7 获得中国监理协会或本市监理协会表彰。9附件
1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序号 不良信用信息 记分分值 1 因在渝房屋市政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或生产平安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受到行政惩罚。12分 2 因在渝房屋市政工程发生一般质量或生产平安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受到行政惩罚。6分 3 因在渝监理活动(工程质量或平安事故除外),监理企业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惩罚。6分 4 伪造信用信息。6分 5 监理企业或其在渝监理的项目,受重庆市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指责。3分 6 监理企业或其在渝监理的项目,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其他市级部门或区县政府通报指责。2分 7 监理企业或其在渝监理
13、的项目,受到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指责。1分 8 该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1分/每人 (累计记分最高不超过6分)9 其他被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1分10附件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序号 不良信用信息 记分分值 1 因在渝房屋市政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或生产平安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受到行政惩罚。12分 2 因在渝房屋市政工程发生一般质量或生产平安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受到行政惩罚。6分 3 因在渝监理活动(工程质量或平安事故除外),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惩罚。6分 4 因违反监理廉洁从业
14、工作准则,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行业协会通报指责。6分 5 伪造信用信息。6分 6 经审计部门认定在签证、收方和工程进度款支付弄虚作假的。2分 7 在渝工程项目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务、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峻工程质量问题,监理负有责任的。2分 8 由于施工缘由造成尚在设计运用年限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运用,监理负有责任的。2分 9 发生工程质量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2分 10 未到岗履职。2分 11 未组织编制监理规划。1分 12 未根据规定在工程资料或监理资料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1分 13 未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1分 14 未组织分部工程验收或单位工程
15、预验收,或未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1分 15 施工单位运用国家和我市明令淘汰、禁止运用的危及施 1分11工质量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监理未识别。16 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或平安隐患未按要求处置。1分 17 未结合工程实际组织编制监理规划,或监理人员未按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或经审批的监理实施细则与工程实际不符在渝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因存在此类违规行为,根据下列要求进行记分:1、存在1项至2项违规行为,记0.5分; 2、存在3项至5项违规行为,记1分; 3、存在6项至9项违规行为,记2分; 4、存在10项及以上项违规行为,记3分。未按要求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或监理人员未监督施工
16、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未按要求审核分包单位资格,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监理人员未检查、复核施工限制测量成果及爱护措施,或未查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监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或见证取样及试验台帐与其他工程资料或监理资料不能相互印证 监理人员未按要求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审查 未组织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或监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旁站,或旁站监理记录与其他工程资料或监理资料不能相互印证 监理人员未按要求对隐藏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未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或平安隐患发出监理通知单,或虽发出监理通知单但未
17、督促施工单位刚好整改,或监理通知回复单无复查结论 未按规定审核相关单位资质、平安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未连续记录监理日志,或监理日志不能反映监理工作状况,或监理日志与其他工程资料或监理资料不能相互印证 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未按要求进行制作、标识、养护 监理人员未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要求,实施监理的其他行为1218 其他被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1分13附件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序号 不良信用信息 记分分值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1 因在渝监理活动,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行政惩罚 12分 12分 2 因违反监理廉洁从业工作准则,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行业协会通报指责 6分 6分 3 伪造信用信息 6分 6分 4 未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 3分5 经审计部门认定监理人员在签证、收方和工程进度款支付弄虚作假的 3分 3分 6 施工单位运用国家和我市明令淘汰、禁止运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监理未识别 3分 / 7 未到岗履职 2分 2分 8 未根据规定在工程资料或监理资料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 2分 2分 9 未按要求对隐藏工程、检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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