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排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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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排序版)国开(中心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排序版) (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 说明:试卷号:1073。依据下列案情材料,根据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案情20年月日,省市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张弘担当审判长、李丽、武鸣担当人民陪审员,吴依担当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郑宇、郑军诉姚平、郑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时,姚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其次百零六条、其次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2、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年月日作出包括以下内容的判决:一、限姚平、郑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宇、郑军借款47万元;二、前述借款的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郑宇、郑军的其余诉讼恳求。假如姚平、郑业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9502元,由郑宇、郑军共同负担475元,姚平、郑业共同负担9027元。在该院20年度的民事一审判决中,本案判决书的案号编为第号。 详细
3、案情如下:姚平与郑业系夫妻关系,20年9月29日,姚平、郑业向 郑宇、郑军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年9月29日至20年10月28日,借款利息为月息3%,如未按期归还,支付逾期日起至清偿日的利息,利率仍按月息3%计算。同日,郑宇、郑军分别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现金方式出借给 姚平人民币47万元、3万元。20年2月17日,姚平、郑业偿还郑宇、郑军3万元,其余款项未还。20年10月26日,郑宇、郑军以姚平、郑业未归还借款为由向省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郑宇、郑军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恳求如下:一、判令姚平、郑业马上归还郑宇、郑军借款人民币47万元;二、按双方约定的月息3%
4、偿付借款利息(计算至20年10月24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姚平、郑业担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姚平未作答辩。郑业答辩称:当时借款均由丈夫姚平操作,其作为姚平的妻子只是签了个字;借款虽为50万元,但郑宇、郑军在扣除3万元利息后实际只出借47万元。恳求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爱护。郑宇、郑军与姚平、郑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除双方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外,其余条款约定,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郑宇、郑军以姚平、郑业作为
5、借款人向法院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姚平、郑业在借款后未能按约返还借款,应担当相应民事责任。对郑业提出的抗辩看法,因其未能供应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该院不予采信。郑宇、郑军的诉讼恳求中,除对借款利息的计算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部分不予支持外,对其余的诉讼恳求,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的基本状况: 郑宇,42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栖霞路160号。 郑军,44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栖霞路161号。 姚平,40岁,男,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 郑业,38岁,女,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 郑宇、郑军托付的诉讼代理人是:谢安,40岁
6、,男,汉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平、郑业托付的诉讼代理人是:王丽,35岁,女,汉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次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次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根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应当根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
7、付逾期利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拖延履行金。2015年1月试题 答题要点: (一)首部 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第一行写为:“省市区人民法院”;其次行写为:“民事判决书”。 案号。应当写为:“(20)民初字第号”。 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应当写为: “原告郑宇,男,
8、42岁,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栖霞路160号。 原告郑军,男,44岁,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栖霞路161号。 托付诉讼代理人,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平,男,40岁,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 被告郑业,女,38岁,汉族,省市区人,住省市区光明路125号。 托付诉讼代理人,王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当写为: “原告郑宇、郑军与被告姚平、郑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和争议的事
9、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理由。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判决结果。依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对寨件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确定。 (三)尾部 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当写明:“案件受理费920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9502元,由郑字、郑军共同负担475元,姚平、郑业共同负担9027元。” 写明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和法院的名称。应当写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署名、注明年月日、书记员署名。 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署名的空行左上方注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案情徐
10、某,女,1985年6月1日诞生,汉族,市区人;许某某,男,19 84年5月2日诞生,汉族,市区人。原告徐某与被告许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协议离婚。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房屋:夫妻共同全部的位于市区的房产全部权归男方全部。男方应于2014年3月1日前一次性补偿给女方人民币70000. 00元(柒万元)。(2)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0000. 00元(捌万元),存款归女方全部。(3)汽车:双方现有2012年购买的起亚K2汽车一辆,汽车全部权归女方全部”。离婚后,被告将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的车贷卡交付给了原告。201
11、4年1月26日,被告向车贷卡中汇款15000元。此后被告没有将70000元的补偿款项支付给原告。2014年5月21日,原告在催要房屋补偿款未果的状况下向区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补偿款70000元,并且支付从2014年3月1日起至付清补偿款之时止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许某某在庭审时辩称,原、被告离婚后,原告通过各种方式对被告及其家人进行骚扰,给被告的工作和家庭生活造成特别大的影响,故而在向车贷卡中?款给原告15000元后即未再给其汇款。被告同意剩余的55000元补偿款从每月工资中分期支付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原告
12、徐某供应的离婚协议书、被告许某某供应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加以证明,而且这些证明材料已经经过开庭质证和法院审查,可以予以确认。 区法院认为,双方关于房屋补偿款的约定以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主见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在约定付款期限内已付15000元的事实成立。据此,区法院判决,被告应于20年6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补偿款55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元;确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请依据上述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如答题须要,案情材料中未给出的信息,可用的模糊方式指代。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13、符合约定的,应当担当接着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拖延履行金。2016年1月试题 评分要点: (1)首都 标题、案
14、号。包括制作机关的名称、文书名称和编号。 诉讼参与人及其基本状况。写明原告、被告基本状况。 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包括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开庭审理经过等。 (2)正文 事实。 理由。 判决结果。 (3)尾部 诉讼费用的担当。 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的名称。 右下角为合议庭的签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和书记员署名等。 案情20年月日,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李强、王东、张湘依法组成合议庭,张彬担当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潘东诉区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区人民法院制作了(20)法民初字第4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区小学应于判决生
15、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潘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二、驳回潘东的其他诉讼恳求。假如区小学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潘东担当人民币元,小学担当人民币元。详细案情如下:潘东系小学二年级的学生。20年月日下午,体育老师章文秀组织学生进行跳绳项目的考试,地点为学校的新教学楼(名为“笃行楼”)前面约十米的空地上,方式为根据教案安排分组轮番进行,潘东属于第三组成员。第一组、第三组成员的考试完毕后,被支配在旁边进行跳绳、跳皮筋等项目的自由活
16、动,老师接着对其次组、第四组成员进行跳绳考试。在自由活动期间,潘东以及其他几名男同学擅自跑人“笃行楼”内,攀爬楼梯墙壁上的一处类似窗口的、干脆通往外界的空口玩耍。后潘东不慎摔下,当即被送人市区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诊断为:1、左尺骨鹰嘴骨折;2、左桡骨近端干骺端骨折;3、面部软组织挫伤。出院医为“门诊治疗”。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人民币1万元。出院后,潘东又多次至该医院进行后续门诊治疗,共支出医疗费人民币1036元,20年月日,小学托付司法鉴定所对潘东的伤残等级进行检验鉴定,司法鉴定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潘东的伤残等级为玖级和拾级。以上事实,有潘东提交的人院、出院记录、手
17、术记录、医疗费收据、司法鉴定书、电话录音,小学提交的建筑标准、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经过了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潘东诉称,自己就读于小学。20年月日下午上体育课时,进行体育考试,在男生考完试后,进行女生考试,体育老师于是叫男生自由活动,自己与其他几个男同学一起去到新教学楼处玩。该教学楼楼梯口处有一窗户,没有窗框和窗页,离地也只有一米左右,自己与几个同学爬该窗台玩,因不当心,跌落在窗户外面,跌伤左肘部。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小学托付司法鉴定检验鉴定,伤残等级为玖级和拾级。自己曾与小学协商赔偿事宜,但没有达成协议,为此于20年月日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小学向自己支付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费
18、、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及误工费合计人民币17万元。小学辩称,潘东受伤,自己没有错,损害后果只能由潘东的监护人担当。区法院认为,学校是对学生负有教化、管理、爱护义务的教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遇人身损害的,应当担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本身在供应没有平安隐患的教学场所方面,具有肯定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当对潘东的受伤后果担当30%的法律责任。潘东本人,上课时没有遵守课堂纪律,不根据老师的教学支配在规定的地点,进行规定的活动项目,出于贪玩的心理擅自进行具有危急性的活动,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缘由,监护人应当担当70%的法律责任。当事人的基本
19、状况:潘东,男,汉族,20年1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200105061,住址省市区路39号。法定代理人潘聚力(潘东之父),男,37岁,公司员工,住址同潘东,小学,地址:市区宝安新村1栋。法定代表人:张红,校长。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恳求侵权人担当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化、管理、爱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遇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担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遇人身损害的,
20、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化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020年1月试题 评分要点: (一)首部(共10分) (1)标题。应当分行居中写明: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案号。应当写明:(20)法民初字第44号。(3)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应当写为:原告潘东,男,20年1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00105061,住址省市区路39号。法定代理人潘聚力(潘东之父),男,37岁,公司员工,住址同潘东。被告小学。法定代表人:张红,校长。地址:市区宝安新村1栋。(4分) (4)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当写明:潘东诉区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21、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正文(35分) (1)事实。应当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分别以“原告知称、被告辨称、本院经审理查明”引出。(20分) (2)理由。应当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10分) (3)判决结果。应当写明: 区小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潘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驳回潘东的其他诉讼恳求。假如区小学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
22、的债务利息。(三)尾部(共5分) (1)诉讼费用的负担。(2)交代上诉权。(3)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4)写明年月日。(5)书记员署名。 案情20年11月29日,省市人民检察院向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检刑诉(20)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升犯贩卖毒品罪。省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刘甲法官担当审判员,张莹莹担当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 20年12月24日,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的编号为该院20年刑事一审判决书第682号。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王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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