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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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东 营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局 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方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公共平安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资料。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生成、报送、
2、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详细负责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城市规划区以外城建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河口区、垦利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详细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
3、城建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成功石油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做好城建档案相关工作。第六条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爱护和利用等方面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赐予表彰嘉奖。其次章城建档案接收和移交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资料:(一)各类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设工程档案,包括油气、化工等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楼等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桥涵、隧道、排水、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
4、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马路、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广场、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涉密工程除外)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藏工程的位置图。(二)城市规划、勘测、建设、管理等专业管
5、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文件,科学探讨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资料。第八条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工程进度同步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本方法第七条其次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有关部门应当在五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本方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第九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缩微胶片,并根
6、据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的要求进行整理,符合国家和省档案案卷质量标准。报送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与纸质档案一样的电子档案。第十条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应当真实、精确、齐全,主要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文件资料及竣工图、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声像资料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绘制工程竣工图,应当采纳统一坐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加盖竣工图章,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隐藏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者录像。第十一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
7、程施工许可证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须要报送的工程档案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认可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第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经审验合格的建设工程档案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第十四条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修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等变更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十五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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