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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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0 (2020 修正) )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 2 号 发布日期: 2020.06.18 实施日期: 2020.06.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市政公用与路桥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2011 年 4 月 29 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 231 号发布 依据 2020 年 6 月 18 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确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
2、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爱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以及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及供水净化、排水、供热、燃气、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城市公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县(市)城乡建设行政
3、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第五条市政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规程从事执业活动,并依法对市政工程质量担当相应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担当相应的建设任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示意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第八条市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4、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市政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不得交付运用。第九条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专项认可和准许运用文件; (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备案条件的工程,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竣工备案条件的工程,应当一次性告知。第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资质等级担当勘察任务;根
5、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工作深度应当满意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须要;参与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资质等级担当工程设计任务;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质量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要求,注明工程合理运用年限;参与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工程施工技术、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应当注明技术标准、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不得采纳未按规定核准的可能影响市政工程质量和平安的施工技术、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三
6、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资质等级担当工程监理任务;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经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组建符合工程须要的监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经审查批准的监理规划或者监理细则规定,实行旁站、巡察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分部工程和重要的分项工程、重要工序、重要隐藏工程,实行旁站式监督检查并留取影像资料。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
7、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运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准许运用,并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擅自运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刚好整理工程和材料的质量监督检查资料及隐藏工程验收资料。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应当保证真实完整。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资质等级担当工程施工任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和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组织施工。其次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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