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新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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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条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目 录 目 录 第 1 章 总则 第 1 章 总则 1 第 2 章 用地分类与使用 1 第 2 章 用地分类与使用 2 2 2.1 城市用地分类 2 2.2 土地混合使用 6 第 3 章 用地规划与布局 第 3 章 用地规划与布局 10 10 3.1 基本准则 10 3.2 居住用地布局 10 3.3 工业用地布局 11 3.4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12 3.5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13 第 4 章 密度分区与容积率 第 4 章 密度分区与容积率 15 15 4.1 城
2、市密度分区 15 4.2 地块容积率 15 第 5 章 公共设施 第 5 章 公共设施 18 18 5.1 分级分类标准 18 5.2 布局准则 18 5.3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 18 5.4 社区级公共设施 19 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 20 第 6 章 交通设施 第 6 章 交通设施 27 27 6.1 公共交通 27 6.2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31 6.3 道路交通 34 6.4 机动车停车场(库)36 6.5 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 39 第 7 章 市政设施 第 7 章 市政设施 41 41 7.1 给水工程 41 7.2 排水工程 45 7.3 电力工程 49 7.4 通信工程
3、 54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7.5 燃气工程 58 7.6 本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63 7.7 环境卫生 64 7.8 管线综合 70 第 8 章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第 8 章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73 73 8.1 城市总体风貌 73 8.2 城市景观分区 73 8.3 街区控制 74 8.4 地块与建筑控制 78 第 9 章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第 9 章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84 84 9.1 基本准则 84 9.2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85 9.3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87 第 10 章 自然保育、文保和防灾 88 第 10 章 自然保育、文保和防灾 88 10.1 自然保
4、育 88 10.2 文化遗产保护 92 10.3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96 附录 A 用词说明 附录 B 名词解释 附录 C 图表索引 附录 A 用词说明 附录 B 名词解释 附录 C 图表索引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 第第1章 章 总则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1.0.2 本标准与准则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目标,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进一
5、步强化城市规划的导向作用。1.0.3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4 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具体法定规划有特定规划要求的除外。1.0.5 鼓励探索与采用绿色低碳等新技术与新方法,促进深圳人居环境质量的不断提升。1.0.6 本标准与准则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在下列情形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深圳市人民政府
6、审批后施行:1)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2)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3)深圳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第2章 第2章 用地分类与使用用地分类与使用 本章是城市用地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基础标准。为适应城市发展转型期城市建设机制调整、新型产业业态不断涌现的新形势,在总结深圳规划管理经验及借鉴境内外先进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对 2004 版深标的用地分类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优化、调整与完善。通过简化分级、优化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规范用地开发控制,增强城市规划的弹性与适应性,促进精细化与规范化管理。主
7、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 2.1 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涵盖全市域各类型用地,适用于各阶段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以及其它用地 9 大类、31 中类。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混合用地应参照本标准与准则 2.2.3 的要求执行
8、。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2.1.6 的规定。表表 2.1.6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使用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使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适建用途 大类 中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类建筑和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主导用途:住宅 其它用途:幼儿园(托儿所)、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R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以多层及
9、以上住宅为主的用地 主导用途:住宅 其它用途:幼儿园(托儿所)、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R3 三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医院等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宿舍区的用地 主导用途:宿舍 其它用途:幼儿园(托儿所)、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屋村用地 主导用途:私人自建房 其它用途:幼儿园(托儿所)、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3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适建用途 大类
10、 中类 C 商业服务业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服务活动及容纳办公、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活动的用地 C1 商业用地 经营商业批发与零售、办公、服务业(含餐饮、娱乐)、旅馆等各类活动的用地 主导用途:商业、办公、旅馆业建筑 其它用途:商务公寓、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C5 游乐设施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 主导用途:游乐设施 其它用途:小型商业、旅馆业建筑、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IC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管理、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宗教及特殊性质的用地 GIC1
11、 行政管理用地 行政管理类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主导用途:办公 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IC2 文体设施用地 社区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学校、工业等用地内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主导用途:文化设施、体育设施 其它用途:商业、宿舍、游乐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IC4 医疗卫生用地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主导用途:医疗卫生设施 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IC5 教育设施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
12、特殊学校、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其它教育设施的用地 主导用途:教育设施 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IC6 宗教用地 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主导用途:宗教建筑 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IC7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主导用途:社会福利设施 其它用途: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IC8 文化遗产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古墓葬等用地 主导用途:文化遗产 其它用途
13、: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4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适建用途 大类 中类 GIC9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监狱、拘留所与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 主导用途:特殊建筑 M 工业用地 以产品的生产、制造、精加工等活动为主导,配套研发、设计、检测、管理等活动的用地 M1 普通工业用地 以生产制造为主的工业用地 主导用途:厂房 其它用途:仓库(堆场)、小型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有影响或污染的工业不得建设小型商业、宿舍等 M0 新型产
14、业用地 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 主导用途:厂房(无污染生产)、研发用房 其它用途: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以及物流管理等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W1 仓储用地 以储存货物为主的仓储用地 主导用途:仓库(堆场)其它用途:小型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仓库严禁建设小型商业、宿舍等 W0 物流用地 融合物资储备、简单加工、中转配送、运营管理、批发展销等综合物流功能的用地 主导用途:仓库(非危险品)、物
15、流建筑 其它用途: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S 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区域交通用地 国家铁路、城际轨道、高速公路、口岸、港口和机场等区域交通运输的用地 主导用途:交通设施 其它用途: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口岸、机场还可建设商业、宿舍;轨道交通用地还可建设小型商业、宿舍 S2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S3 轨道交通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路线及站点、车辆基地、车辆段及停车场等用地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5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适建用途 大类
16、 中类 S4 交通场站用地 铁路与公路客货运场站、港口客运码头、城市公共交通枢纽、道路公共交通场站以及社会停车场(库)等用地 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上述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训考场等 U 公用设施用地 各类型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工业等内部公用设施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邮政、电信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含电厂)主导用途:市政设施。其它公用设施用地还可建设施工配套设施、殡葬设施 其它用途: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U5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的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17、的用地 U9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除上述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消防站、施工配套设施、殡葬设施等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主导用途:绿地(含水面)、公共活动场地 其它用途: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G4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E 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主导用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而定 其它用途: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
18、附设的交通设施 E2 农林和其它用地 农林用地、露天采矿及其它用地(包括郊野公园、高尔夫绿地、防护绿地等)E9 发展备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 注:(1)为保障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延续性,在 2004 版城市用地分类与代码表基础上删除、合并的用地类别代码空缺;(2)适建用途的相关使用要求,详见 2.2.2 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3)适建用途中所列各类建筑与设施用途,详见表 2.2.2.2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6 2.2 土地混合使用土地混合使用 2.2.1 基本准则 2.2.1.1 为引导土地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
19、市内涵品质,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2.2.1.2 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2.2.1.3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2.2.1.4 具体地块的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的要求:1)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安全影响的,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2)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的土
20、地、规划、产权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符合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等。2.2.2 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 2.2.2.1 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应符合表 2.1.6 适建用途的范围。1)主导用途指一般情况下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其建筑面积(或多项建筑面积之和)应占地块总建筑面积的主导。2)其它用途是指在符合相关规范、政策等前提下,经研究后允许建设、使用的辅助配套等功能。2.2.2.2 为保障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专题研究确定。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
21、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1)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和三类居住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0%。2)城市主中心和副中心区域内商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50%;其它区域商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 70%。3)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7 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0%。4)仓储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85%。物流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
22、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60%。2.2.2.3 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宜参照表 2.2.2.3 执行。表表 2.2.2.3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 序号 类别名称 范围 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 宿舍 供学生、员工使用、集中管理的住宿建筑,如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 3 私人自建房 原村民宅基地上建造的私宅 4 幼儿园(托儿所)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托儿所 5 商业 提供各类型商业、服务如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康体、娱乐、服务、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建筑。其中,小型商业指为所在社区提供日常基本商业服务的各类小型便利店、服
23、务营业网点、小型餐饮、肉菜市场、日常服务等设施 6 办公 供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从事办公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建筑 7 旅馆业建筑 宾馆、旅馆、招待所、青年旅社、度假村等 8 商务公寓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不提供学校、幼儿园等居住配套的办公类建筑 9 游乐设施 游乐场、游乐园、旅游度假区游客中心等 10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其中,厂房(无污染生产)指产品原料与辅助原料、加工与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及产品运输配送等各个环节均不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产生影响与污染的工业 11 研发用房 介于第二与第三产业之间,容纳研发、孵化、中试、创意、动漫、设计、云计算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建筑类
24、型 12 仓库(堆场)以货物储藏为主的库房建筑及堆场。其中,仓库(非危险品)指未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库 13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类型 14 文化设施 包括展览、广播电视、文化活动建筑等文化类公共建筑,如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广播电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 15 文化遗产 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外,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文化、艺术、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构筑物及其环境要素,包括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与当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构筑物等 16 体育设施 社区以上级别
25、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游泳场(馆)等体育场馆及附属更衣室、淋浴、室外运动设施、体育活动场地等 17 医疗卫生设施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建筑,如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疗养院、检验(化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8 序号 类别名称 范围 18 教育设施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职业技术培训及其它教育设施的教学、办公以及辅助建筑 19 宗教建筑 清真寺、教堂、修道院、庵堂、道观、寺庙等 20 社会福利设施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建筑及其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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