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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制度XX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标、评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场地管理,维护中心交易场所的正常秩序,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允、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中心场地交易的项目和各方当事人的管理、服务。各方当事人主要包括评标(评审)专家、招标(选购)人评委、行政监督人员、招标(选购)人代表、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投标人(供应商)、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心场地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
2、人在中心开展招标选购项目开标、评标(评审)活动的区域和场所,主要包括专家抽取室、开标区、封闭评标区、交易监控室,以及相关的配套区和设备、设施。 第四条 本制度用于指导中心工作人员以及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人员在开评标过程中的工作行为,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同时规范交易各方主体在开标评标现场的行为。 其次章 场地预约管理 第五条 行政监管部门对招标项目备案后,招标人(中介机构)在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中确定开标时间,发布招标公告。各科室通过系统安排供应见证服务的详细工作人员。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确需
3、延期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重新确定开标时间、发布延期公告。终止招标、暂停招标的特别情形,招标人(选购人)或其托付的中介机构应刚好告知交易中心,并通过系统提交异样公告并对外发布。第六条 中心场地预约由交易服务科负责管理,实行专人负责。第七条 交易项目场地预约无需提交申请材料,中介机构通过系统完成。第八条 中介机构不得随意预约场地或变更取消场地预约。 因特别缘由不能如期运用或临时取消场地预约的,中介机构应刚好向中心说明,说明取消或变更日期及变更场地的缘由,交易服务科刚好通过中心场地预约系统协作中介机构取消场地预约。 第九条 交易服务科每周制定开标安排,于每周一(遇节假日应于节前最终一个工作日)
4、将本周开标安排发至各科室。第三章 专家抽取室管理 第十条 中心专家抽取室由交易服务科负责日常运行管理,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全程见证服务。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时只允许招标(选购)人、中介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各委派 1 人进入抽取室共同完成抽取工作。 第十二条 进入抽取室后,各方代表将通讯工具放到特地存放处存储,抽取过程中各方代表不得随意进出,待抽取任务完成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招标人按经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确定评标专家抽取区域、专业类别及数量、备选方案等。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负责专家抽取,相关科室供应抽取专家服务。参加抽取各方应遵照相关要求,根据专家抽
5、取操作规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十四条 参加抽取工作的各方代表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遵守保密纪律,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吸烟,自觉保持环境整齐、卫生,爱惜中心公共财物及设备设施。若造成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四章 开标室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见证服务人员应做好开评标室打算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保证开标活动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开标会的人员构成。开标会由招标人代表、中介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中心项目见证服务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参与。 中介机构、项目见证人等原则上应着工作装并佩戴工作牌(单位未统一配发工作装的人员应着正式服装)参与开标会。第十七条 开标时间、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
6、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不得提前或无故推迟。开标地点原则上为每周开标安排确定的开标室,如需调整的,刚好通知相关科室。中介机构应落实人员分工,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中介机构)核查投标人投标保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第十八条 开标流程。招标人(中介机构)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组织开标会议。第五章 评标室管理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提前进入评标室做好评标前打算工作。采纳电子评标的项目,详细责任科室应提前做好电脑及电子交易系统运行的检查工作,保障评标正常进行。其次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招标(选购)人评委、行政监督人员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到达中心后,应将通讯工具等随身物品存储在评标
7、区物品存放柜内。并按中心规定佩戴工作牌。评标(评审)专家出示身份证,招标(选购)人评委出示身份证件和书面授权书,行政监督人员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授权书,通过工作人员平安检查和身份核对后方可进入封闭评标区。条件成熟后,实施身份电子智能验证。其次十一条 参与评标(评审)活动人员进入评标室后,应按评标(评审)专家、招标(选购)人评委、行政监督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指定座签就坐。评标专家到齐后,由中介机构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其次十二条 进入封闭评标区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1人,若需增加协助人员,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进入。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按不得借工作之机,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评标引导
8、看法或示意,干扰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其次十三条 除需在评标现场监督的行政监督人员外,其他监督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其次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或评标 (评审)专家需回避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刚好向中心专家抽取见证工作人员报告,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补抽,并做好记录。 其次十五条 评标(评审)期间需进出封闭评标区的应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招标(选购)文件要求投标人(供应商)进行现场演示的,投标人(供应商)经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中心项目见证人员核对身份信息登记后,按依次逐一进入。 (二)已进入封闭评标区但尚未参加实质性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因故退出评审的,应说明退出
9、缘由,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做好书面记录,经中心项目见证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封闭评标区。 (三)评标(评审)期间专家因特别缘由确需离开的,须由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报监管部门批准,并做好登记,评标(评审)专家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封闭评标区。 (四)进入封闭评标区的评标(评审)专家、招标(选购)人评委、现场监督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离开封闭评标区,确需离开的应经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 其次十六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标(评审)结束前禁止与外界接触,包括不得相互串岗、随意与评标室外人员交谈。因特别状况需与外界联系的,应运用专家休息室录音电话对外联系
10、。 其次十七条 评标(评审)期间,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现场监督的行政监督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漏与评标(评审)有关的状况;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区;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评审)内容;不得打印、复印或带走与评标(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 其次十八条 进入封闭评标区的各方当事人应听从中心管理。对私自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封闭评标区、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项目见证服务人员应刚好制止并做好记录。对迟到半小时以上且无法供应迟到证据的评标(评审)专家,项目见证服务人员应做好记录。对不听从管理、看法恶劣的,项目见证服务人员应刚好记录,转交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在中心网站“曝
11、光台”予以曝光。 其次十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项目见证服务人员、监督(查)人员不得越位发表看法,做出处理确定;不得回避、推诿责任;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发表看法或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探讨。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与中心项目见证服务人员对评标(评审)过程中发觉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刚好制止、订正,并作好记录。对拒不订正的,按规定刚好报告,并帮助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 各方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封闭评标区纪律,严禁吸烟、大声喧哗,自觉保持环境整齐,爱惜中心公共财物及设备设施。若造成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第六章 监控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交易监控室管理与服务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提前做好值班人员支配,值班人员依据当
12、天值班支配和交易项目开评标状况,提前半小时到岗,做好相关打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监控室值班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开评标前对交易监控室内设备例行检查,发觉异样状况或设备故障,应刚好处理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刚好报修,刚好调整评标场地,确保开评标活动处于正常监控状态。 (二)对需进入交易监控室的招标(选购)人代表、行政监督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社会监督人员、公证人员进行身份核对和登记,告知监控室管理规定。 (三)对在监控室内吸烟、用餐或将食品等物品带入监控室的行为进行制止,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持交易监控室秩序。 第三十四条 监控室内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存储在物品存放柜内,在评标
13、(评审)结束前严禁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方当事人应自觉遵守监控室纪律,严禁吸烟、大声喧哗,自觉保持环境整齐,爱惜中心公共财物及设备设施。若造成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七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做好以下现场保障工作: (一)开评标区卫生保洁与物业管理,协调物业公司对开评标区进行保洁。(二)评标区内设备和资产管理,负责监控室设备操作,保障中介机构正常运用电子评标室设备。 (三)做好硬件设备和供电线路保障工作,遇到供电线路故障、设备损坏或无法正常运用等状况,办公室刚好通知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做好电子交易系统运行和技术保障工作。对电子交易系统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刚好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服务科负责专家抽取室设备和资产管理,负责专家抽取室设备操作,见证招标(选购)人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抽取操作规程抽取评审专家。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做好平安保障工作,每天对设备、线路、门窗等进行检查,发觉隐患刚好解除,对重大平安隐患应刚好上报中心领导,并做好应急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说明。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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