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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国际法渊源研究国际法渊源探讨 摘要:国际法渊源是国际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然而在现实中的运用却极其混乱因而有必要对法的渊源的含义进行考察,以重新界定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和外延,区分国际法渊源与国际法表现形式这对常常被混淆的概念。关键词: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表现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部门,在发挥其维护国际秩序、协调国家间关系和爱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方面正渐渐显出它的强大力气和不行替代的作用。1国际法渊源内涵同样在国际法领域,渊源的定义在不同时代也是不尽相同的。第八版奥本海国际法中,奥本海将国际法渊源比作水的渊源;而在第九版中,他又将此定义为:
2、“行为规则得以产生并取得效力的历史事实。”中国闻名国际法学家周鲤生先生认为它有两种意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他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而现阶段,国际法渊源的定义也有了较大的改变。英国的布朗利先生认为在法律渊源上存在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的区分:前者是为了制定具有一般适用性并对特定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的那些程序和方式;后者为规则的存在供应依据,即一旦被证明,就具有一般适用的法律约束力规则的地位。法律约束联合王国人民那样的方式来一般地约束各国的这种性质。因而布朗利先生认为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不存在的,更难以维持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的区分。而王铁崖先生对
3、此也表示出了类似的看法,认为“国际社会中没有造法的宪法机构,因此,国际法不行能有所谓的形式渊源”。这些观点基本上都否定了形式渊源的其次种理解。总而言之,国际法的渊源是特别的,它本身不具有统一的宪法及立法机构。国际法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不像传统的国内立法,国际法渊源主要是指以某种国际法的法律表现的形式存在为依据,主要起到肯定证明作用的法律渊源,而无论这种证明是历史的证明,还是法律的证明。2国际法渊源的外延在前文,我们已提到国际法渊源的外延特别广泛,至少包括:道德规范、正义观念、法理或国际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法律说明、司法判例、国际习惯等。这里将其中争议较大、
4、易混淆的三种(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国际法渊源选择出来,做一简洁说明。对于司法判例,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已明确规定:“法院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这样的规定就解除了英美一般法的“依循判例”,法院判决只对案件当事国和本案有拘束力,而对于后来发生的案件没有拘束力,从而使法院没有在英美一般法中创设法律的功能,所以判例不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但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适用国际法时,总会对国际法律原则、规则、原理进行论述,这些论述经常会被援引,并且在一般国际实践中也得到敬重,也有可能发展为一般法律原则、规则,因此判例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国际组织和国际会
5、议的决议也应为国际法渊源,但许多人持不同看法。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没有提到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可以作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这可能与当时国际组织的作用还没有现在重要有关。但是,国际组织本身是独立的国际人格者,其做出的决议属于单方面的行为,一般无法律约束力,不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虽然它们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们对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不仅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有贡献,有的还成为缔结条约的基础。因此,它们是重要的国际法渊源。3国际法因素国际法因素是指不能单独成为国际法渊源,但却对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干脆或间接作用的成分或因素。它的特点在于:(1)片面性和必要性。像公法家学说,法官内心确信等,它们虽然不能单独成为国际法渊源,但假如能与其它因素相结合就有可能转化为上述的国际法渊源。(2)干脆或间接影响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法因素的最大贡献是它对国际法的推动作用。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于1609年出版,在当时便提出海洋自由或称为公海自由原则对推动海洋法公约等海洋法规范的产生和发展;纽伦堡和远东军事法庭通过对二战的主要战犯进行审判为之后的卢旺达军事法庭的审判、前南军事法庭审判,以及现在将要对前伊拉克总统萨达姆的军事审判供应了相应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范、原则、制度。国际法渊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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