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DOC3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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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1 总则1.1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是指直接为电力调度服务的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包括在此系统运行的应用软件。调度自动化系统由调度端主站、厂站端子站、传输通道以及相关设备组成。1.2 调度自动化系统是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提高电网调度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为使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调度自动化专业规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1.3 本规定适用于南方电网,与南方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网调度机构和发、输、变、供电单位以及在南方电网从事电网调度自动化的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2 管理机构与职责划分2
2、.1 管理机构2.1.1 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2.1.2 总调设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代表南方电网公司行使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职能。2.1.3 各省(区)中调应设相应的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代表省电网公司行使对本省(区)的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职能。2.1.4 超高压公司应设调度自动化专责或兼职人员,负责超高压公司调度自动化统筹管理工作。2.1.5 各供电单位(超高压公司各局)应设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或专责,负责所辖电网(厂站)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管理工作。2.1.6 与南方电网并网的发电企业,应设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责人员负责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2
3、.1.7 总调、中调(超高压公司)、供电部门(超高压公司各局)或发电企业的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或专责,在专业管理上依次为上下级关系,下级接受上级的业务领导。各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机构之间应相互配合、紧密合作。2.2 总调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职责2.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电力行业颁发的各项规程、规定、标准和导则;负责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制度的编制。2.2.2 负责监督全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2.2.3 负责制定所辖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策略及工作流程,提出全网调度自动化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2.2.4 负责南方电网各中
4、调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考核和技术指导工作。2.2.5 负责全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参加总调调度自动化系统和各中调调度自动化系统重大事件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2.2.6 负责审核总调所辖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计划或临时检修方案、停复役和变更方案。2.2.7 负责总调所辖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调度指挥。2.2.8 负责组织制定所辖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2.2.9 负责全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统计、分析、评价和考核。2.2.10 负责总调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端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2.2.11 负责编制总调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端技改、大修计划
5、并组织实施。2.2.12 负责审核所辖范围调度自动化子站设备的年度检修计划和技改计划。2.2.13 参与总调及各省(区)中调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设计审查、选型工作。2.2.14 负责组织研究和推广调度自动化新技术,开展调度自动化信息交流和新技术培训工作。2.3 中调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职责2.3.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标准、规定和导则,结合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省(区)调度自动化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2.3.2 负责中调侧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所辖地调调度自动化系统(包括中调自动化系统厂站端设备)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2.3.3 负责制定所辖电网调度
6、自动化系统的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策略及工作流程,提出所辖电网调度自动化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2.3.4 负责中调及所辖地调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评价和考核,并按规定上报、下发。2.3.5 负责所辖地调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参加中调及所辖地调调度自动化系统重大事件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2.3.6 负责审核中调所辖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计划或临时检修方案、停复役和变更方案。2.3.7 负责组织制定所辖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2.3.8 参加所辖电网调度自动化新设备的验收。2.3.9 负责编制省(区)调度端主站设备的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并组织
7、实施。2.3.10 监督所辖范围的新建、扩建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建设与厂站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2.3.11 组织进行省(区)内调度自动化专业技术人员的经验交流、培训等工作。2.3.12 参与中调和所辖地调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设计审查和选型工作。2.3.13 组织或参加审核所辖范围内厂、站调度自动化系统技改项目的技术方案。2.3.14 组织或参与所辖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中厂、站调度自动化部分各阶段的设计审查、选型和招标工作。2.3.15 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有关调度自动化设备质量检测及产品质量核查等有关工作。2.3.16 执行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
8、专业工作。2.4 超高压公司调度自动化专责或兼职人员职责2.4.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电网公司和电力行业颁发的各项规程、规定、标准和导则;参加有关规程、标准的制定。2.4.2 负责监督所辖范围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2.4.3 负责所辖范围调度自动化设备的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2.4.4 负责所辖范围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情况的考核和技术指导工作。2.4.5 负责所辖范围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参加所辖范围调度自动化设备重大事件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2.4.6 负责编制和申报所辖范围调度自动化设备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方案、停复役和变更方案。2.4.
9、7 负责组织制定所辖范围调度自动化设备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2.4.8 负责所辖范围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统计、分析、评价和考核。2.4.9 负责编制所辖范围调度自动化设备的技改、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2.4.10 参与所辖范围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规划、设计审查、选型工作。2.4.11 组织所辖范围调度自动化设备维护人员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2.4.12 执行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专业工作。2.5 供电单位(超高压公司各局)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或专责职责2.5.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标准、规定和导则;编制各类调度自动化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向电气值班人
10、员和站内自动化人员介绍调度自动化设备正常使用的业务知识。2.5.2 负责所辖变电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2.5.3 负责所辖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评价和考核,并按规定上报、下发。2.5.4 负责所辖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参加所辖调度自动化系统重大事件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2.5.5 负责审核所辖调度自动化设备检修计划或临时检修方案、停复役和变更方案。2.5.6 负责组织制定所辖调度自动化系统反事故措施,并予以实施。2.5.7 负责编制所辖调度自动化设备的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2.5.8 监督所辖范围的新建、扩建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建设与
11、厂站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2.5.9 参加所辖范围内新设备的验收。2.5.10 组织所辖区域调度自动化专业技术人员的经验交流、技术培训。2.5.11 参与所辖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设计、选型和招标工作。2.5.12 负责审核所辖范围厂、站调度自动化系统技改项目的技术方案。2.5.13 参与所辖范围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中厂、站调度自动化部分各阶段的设计审查、选型和招标工作。2.5.14 执行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专业工作。2.6 并网发电企业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机构或专责职责2.6.1 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南方电网公司颁发的各项规程、规定。2.6.2 负责发
12、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并按计划进行调度自动化设备的检验。2.6.3 负责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并按时上报。2.6.4 编制并向所属调度机构上报发电厂与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的技改工程计划,并按调度机构的审核意见组织实施。2.6.5 提出设备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申请并负责实施。2.6.6 负责或参加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2.6.7 负责发电厂内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2.6.8 执行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专业工作。3 专业管理3.1 发展规划3.1.1 各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必须参与调度自动化发展规划工作。3.1.2 调度自动化发展规划要坚持技术先进、
13、适度超前原则,为南方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提供现代化的技术支持手段。3.1.3 按照统一目标、分级编制的原则,下级单位编制的调度自动化发展规划应提交上级单位审查。3.2 设备质量管理3.2.1 除进行新技术、新产品试验外,需进入南方电网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应具备以下入网基本条件:a) 满足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b) 具备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颁发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c) 通过国家或行业有关机构组织的技术鉴定;d) 满足南方电网有关技术标准要求。3.2.2 需要进入南方电网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须经过入网技术审核,不能通过入网技术审核的产品,不能在南方电网中运行。3.2.3 总调、中
14、调负责其调管范围内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入网技术审核,需向总调调度自动化系统传送数据的设备,中调应将其批准的入网申请审核情况报总调备案。3.2.4 调度自动化新技术、新产品在南方电网试验,必须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经所属电网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在特定的范围内有条件地进行。3.2.5 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负责调管范围内调度自动化新技术、新产品试验方案的技术审核,生技部门负责审批。3.3 技术改造3.3.1 调度自动化技术改造坚持以技术进步为前提,不允许采用不合格产品、已淘汰或即将淘汰产品。3.3.2 调度自动化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编制相应的技术方案,并按调管范围上报有关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审查。项目审
15、核、审批程序必须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未通过技术审查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实施。3.3.3 凡属对运行中的系统设备、数据网络配置、软件或数据库等作重大修改,均应经过技术论证,提出书面改进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上报与之相关的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实施。对变动的部分,设备专责人要及时修改图纸资料并做好记录。3.3.4 技术改造后的设备和软件应经过3至6个月的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3.4 基建项目管理3.4.1 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新建、扩建方案,应送本级调度管理机构审查。3.4.2 选用的设备或系统,必须先进成熟,满足3.2款规定的技术条件,并有良好的运行记录和评价。
16、3.4.3 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应随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运。3.4.4 新建及扩建工程远动设备(含综合自动化)接入系统与主站联调前,必须使用模拟测试设备进行严格测试,提交详细的测试报告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3.4.5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于新设备启动前3个月,向相应的调度机构报送相关技术资料:a) 设计资料(原理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远动信息参数表、设备和电缆清册等);b) 设备技术资料(设备和软件的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等);c) 工程资料(合同中的技术规范书、设计联络和工程协调会议纪要、现场施工调试方案等)。3.4.6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验收测试大纲,并组织验收
17、测试。验收测试应有详细的测试报告。3.4.7 新调度自动化设备启动前,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协调生产运行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向主管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提出投运申请。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按调管范围审批。3.4.8 调度自动化设备转入正式运行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主要技术资料包括:a)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料;b) 符合实际情况的现场安装接线图、原理图和现场调试、测试记录;c) 设备投入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的上级部门书面批准文件;d) 设备的专用检验规程;e) 软件资料,如程序框图、文本及说明书、软件介质及软件维护记录簿等。4 运行维护管理4.1 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
18、。4.2 运行维护人员设置4.2.1 投入运行的设备均应明确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4.2.2 调度自动化机构应设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负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4.2.3 发电厂应设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管理专责人员,负责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故障处理,配合主站端检测、调试和故障排查工作。4.2.4 超高压公司各局应设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管理专责人员,负责所辖变电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故障处理,配合主站端检测、调试和故障排查工作。4.2.5 中调及以上调度自动化机构应设专责自动发电控制管理员,负责AGC软件的调试、运行维护管理及统计分析等工作,定期检查、
19、分析主站AGC软件运行的稳定性和发电厂AGC功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详细记录。4.3 值班制度4.3.1 调度自动化机构应建立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值班制度。4.3.2 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端宜实行24小时现场值班。可靠性高,且具有完善的故障报警功能的系统,经本调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不实行24小时现场值班。调度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在无现场值班人员的情况下,系统一旦出现异常,保证值班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处理。4.3.3 发电厂、变电站应加强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在设备发生故障时,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报告。故障发生至开始处理一般不超过40分钟。4
20、.3.4 值班人员在调度自动化系统异常或信息有误时,应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4.3.5 调度端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应重视对AGC运行情况的监视,一旦发现AGC功能异常和相关的信息异常,应及时通知调度值班员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进行处理。4.3.6 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在处理事故、进行重要测试或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4.4 运行维护责任4.4.1 各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负责本调度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厂站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由设备所在地的生产运行单位负责。4.4.2 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运行维护制度,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
21、性。4.4.3 运行维护人员对所辖的运行设备的正常运行负有直接责任,必须经常监视设备的运行状况,定期对调度自动化系统或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发现异常或故障,应立即处理,并将故障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事后应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原因及处理过程,严重故障应写出分析报告并报上级调度管理部门备案。4.4.4 运行维护人员在进行可能影响调度自动化设备正常运行或数据准确性的维护或测试工作前,应事先征得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行。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在同意进行该类工作前,应征得当值调度员同意,并有责任组织各方做好相应的信息替代措施。4.4.5 未经上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在调度自动化设备及
22、其二次回路上工作和操作,但按规定由运行人员操作的开关、按钮及保险器等不在此限。4.4.6 为保证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正常维修,及时排除故障,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机构应配备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厂、站端应视需要配备调度自动化专用仪器、仪表、工具和足够的备品、备件。4.5 运行维护资料4.5.1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调度自动化设备帐(卡)、运行日志和设备缺陷、测试记录。4.5.2 正式运行的调度自动化设备应具备下列图纸资料:a) 3.4.8款所列的资料;b) 试制或改进的调度自动化设备应有经批准的试制报告或设备改进报告;c) 各类设备运行记录;d) 设备故障和处理记录;e) 相关机构间使用的变更通知单和
23、整定通知单。4.5.3 现场设备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对有关图纸资料予以修改、补充,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入档。4.5.4 运行资料、光和磁记录介质等应由专人管理,应保持齐全、准确,要建立技术资料目录及借阅制度。4.6 运行环境4.6.1 主站系统的电源要稳定、可靠,应采用不间断电源,失电时的维持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4.6.2 远动终端的运行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其电源要稳定、可靠,应采用不间断电源,在全站失电时的维持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远动终端、变送器屏柜和转接屏等的金属外壳,应与接地网牢固连接。安装时应考虑防震。4.7 运行统计、分析和考核4.7.1 对运行中设备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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