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工作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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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8页 共8页n 更多资料请访问.(.)n 更多资料请访问.(.)更多企业学院:./Shop/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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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第一审立案程序第一条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的,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起诉状(自诉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具体诉讼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等基本情况。(二)原告或者自诉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诉讼代理人是否有委托书,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三)原告或者自诉人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被告是否明确,证实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合同,票证等证据,或者证实原告权益受到侵害和受损程度的证据。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起诉是否针对具体行
4、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律规定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为前提条件,是否经过复议程序;被告是否合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及不服行政机关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等。对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审查自诉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并审查是否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时效期内提起,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犯罪嫌疑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等。(四)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第二条立案庭在审查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齐的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三条立案
5、庭收到原告或者自诉人提交的诉状和有关证据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收据两联,一联交付当事人,一联附卷。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印件,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承办人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第四条经立案庭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原告或者自诉人撤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原告或者自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第五条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该案审查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主管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该
6、案审查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六条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审查立案的审判人员决定是否立案,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七条决定立案后,交由内勤统一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受理费后,应当出具预收单据五联,其中一联交付款人,一联附卷,另三联由财务和有关部门存查,于立案后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同时填写案件移送单,注明移交、立案日期,办理移交手续。审判庭对移送案件认为不属于本庭职责范围,应当及时提出,报主管院长决定
7、。第八条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用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决定。原告超过期限不预交诉讼费,或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未获准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九条审判庭审结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副本送交立案庭备案,并通知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结算诉讼费用。缓交诉讼费的,到期后,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及时督促当事人交诉讼费用。第十条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应当本着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统一指导,及时审判的原则。城区人民法庭和县城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应当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不设立案庭的到告诉申诉审判庭)统一立案后
8、,交由人民法庭审理,离所属基层人民法院较远的人民法庭,可由其直接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由法庭庭长批准立案,立案后应当将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案由、简要案情,诉讼费收取等情况告知所属的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并统一编立案号。第十一条人民法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和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人民法庭应当定期向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财务部门结算诉讼费用。二第二审立案程序第十三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妥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有关手续后并将案卷材料连同二审案件诉讼费和缴费凭证等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立
9、案庭。第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案件卷宗等材料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一审卷宗是否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卷宗数量相符,各项材料是否齐全,如:上诉状、答辩状、一审裁判文书和其它法律文书,是否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等;(二)上诉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三)上诉人递交上诉状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四)上诉人是否具备上诉主体资格。诉讼代理人(有无委托书)代理上诉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其是否在原判中承担民事责任。(五)有无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或者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申请;对缓、减、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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