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德康(莱芜)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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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伊德康(莱芜)医院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济南伊德康医院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1 年 8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伊德康(莱芜)医院项目项目代码2107-371202-04-01-370727建设单位联系人郑一桥联系方式186*3601建设地点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莱城大道以东、鲁中西大街以南姚家岭市场沿街楼地理坐标( 117 度 36 分 5.942 秒,36度12分 55.817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Q8416 疗养院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九 卫生”中“108 医院841”的“其他(住院床位 20张以下
2、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107-371202-04-01-370727总投资(万元)5000.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0.4施工工期6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088.45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2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规划符合性、规划符合性项目位于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大道以东、鲁中西大街以南姚家岭市场沿街楼,根据集
3、体土地使用证(莱芜市集用(2010)第0048号)可知,项目用地性质为批发零售(商业)用地。根据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 对闲置商业、 办公、 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要求,本项目已签订租赁合同, 满足国卫医发 2019 42号提出对于社会办医供地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产业政策符合性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第“三十七、卫生健康”中的“6、传染病、儿童、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和康复医院(
4、中心)、护理院(中心、站)、安宁疗护中心、全科医疗设施建设与服务”。本 项 目 已 取 得 山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备 案 证 明 , 项 目 代 码 :2107-371202-04-01-370727。综合以上分析,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与行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与行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国家卫健委、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 号),意见中提出:(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
5、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3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二)扩大用地供给。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
6、,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 5 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本项目为社会投资办医,且本项目建成后可提供疗养、康复为主,治疗为辅的医疗服务,属于(一)条中所列的“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
7、心”;本项目用地为批发零售(商业)用地,位于用地范围沿街商业楼内,并且已签订租赁合同,符合“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 5 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要求。因此本项目属于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鼓励规范和引导的社会医疗机构,用地符合该意见政策要求。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结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济政字202145 号)要求,分析“三线一单”符合性: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
8、162020 年),项目建设地点为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大道以东、鲁中西大街以南姚家岭市场沿街楼,距离本项目最近生态保护红线区为叶马槽水源涵养生态红线区 SD-12-B1-006(代码),位于项目东南面约 1.4 公里,本项目不在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 年)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莱芜省级生态红线区分布见附图 4。4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济政字202145 号)附件 1,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区范围内(见附图 5),重点控制区是以高质量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为主,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能源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清洁化生产,持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
9、物排放控制、碳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强化城镇面源污染治理,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租赁现有建筑进行建设, 不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 不涉及煤炭使用,运营过程中消耗少量电力、水资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0 年济南市环境质量简报可知,区域环境空气中 PM10、O3、PM2.5存在超标现象,为此济南市政府、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一系列大气治理措施,环境空气质量正逐步改善,拟建项目废气经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根据2020 年济南市环境质量简报,牟汶河贺小庄监测断面水质类别为类,可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
10、838-2002)IV 类标准。本项目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标后, 排入葛洲坝水务 (莱芜) 有限公司 (一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项目运营期加强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渗措施,对周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运营期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达标排放, 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位于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大道以东、 鲁中西大街以南姚家岭市场沿街楼,符合济政字202145 号文制定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见表1-1。表 1-1与济南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5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加强生态保护红线
11、管控。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 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本 项 目 不 位于 生 态 保 护红线区、自然保 护 区 范 围内。符合加强一般生态空间保护。一般生态空间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按照生态空间用途分区,依法依规对允许、限制、禁止的产业和项目类型实施准入管控。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管理;其他自然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2、进行管控; 涉及泉水补给区、 汇集出露区的区域严格执行 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本 项 目 不 涉及 饮 用 水 水源保护区、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符合优先保护基本农田。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加强对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的保护。本 项 目 不 占用基本农田,做 好 源 头 控制、分区防渗措施后,对土壤影响较小。符合合理布局工业企业项目。 按照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聚集区。新建、搬迁涉重金属项目原则上应在现有合法设立的涉重金属园区或其他涉重金属产
13、业集中区域选址建设。本 项 目 位 于不 属 于 工 业项目,不涉及重金属产生。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按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以最新版为准)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产业政策条目要求,关停淘汰类项目,加快限制类项目逐步退出。本 项 目 为 鼓励类项目。符合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炼化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推动火电、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协同减污降碳。本 项 目 不 属于所列项目。符合发展新兴产业。大力发展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
14、业、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产业、量子科技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先进材料产业、医疗康养产业以及节能环本 项 目 不 涉及。6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产业金融、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科技服务等新兴产业。污染物排放管控推进依法治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本 项 目 按 照相 关 法 律 法规要求,采取污 染 防 治 措施,降低项目建 设 对 环 境影
15、响。符合推进清洁生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本 项 目 不 涉及。符合严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本 项 目 不 涉及 申 请 总 量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度。指导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本 项 目 开 展了 环 境 风 险评价,提出环境
16、风 险 预 防措施。符合加强化工行业环境风险防控。严禁化工企业与劳动密集型非化工企业混建;指导化工园区(集中区)内企业在满足相邻企业安全距离的同时,应综合考虑区域内企业总体布局和数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切实做好化工园区(集中区)污水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建立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安装环境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本 项 目 不 属于化工行业。符合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监管。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严格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对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加油站、生活垃圾处置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区域的监管。本 项
17、目 不 属于所列行业,在 采 取 源 头控制、分区防渗 后 对 土 壤影响较小。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2025 年能源消费总量完成省下达任务,原则上煤炭消费总量不增加。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现场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排烟设施,已建成的应限期淘汰或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本 项 目 以 电为主要能源,不 涉 及 煤 炭高 污 染 物 燃料的使用。符合7积极创建节水典范城市。加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大力提升再生水利用水平。全面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推广节水技术应用,提
18、升城乡供用水系统智能化水平。抓好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打造全国节水典范城市引领区。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211 号)要求,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全面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 推动超采区地下水压采工作, 在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深层承压地下水,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本 项 目 主 要医疗、生活用水,用水量较少。不涉及地下水开采。符合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4、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符合性分析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符合性分析表 1-2 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分类文件要求符合性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
19、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 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不属于工业类项目,不需要进工业园区。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污染物排放均能达标排放,符合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改变或者损毁。 自动监测设备应
20、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项目实际运营后,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开展,符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推进涉重金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集中治理,实现重金属深度处理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排放。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产生及排放,符合要求。由表 1-2 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5、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与山东省大
21、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表 1-3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企业情况符合性分析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本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符合8气污染物, 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恶臭气体,经过核算,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本项目不设燃煤锅炉。符合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
22、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恶臭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能够做到达标排放。符合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 采取密闭、 围挡、 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本项目不属于上述行业。符合由表 1-3 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6、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符合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符合性性表 1-4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内容内容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备注备注一、一、
2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二章2.1库房库房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并应满足下述要求:2.1.1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防雨淋的装置,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2.1.2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隔开,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2.1.3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人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出,以及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2.1.4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卫生机
24、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2.1.5库房外宜设有供水龙头,以供暂时贮存库房的清洗用;2.1.6避免阳光直射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2.1.7库房内应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2.1.8应按GB15562.2和卫生、 环保部门制定的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要求,在库房外的明显处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2.3卫生要求卫生要求2.3.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每天应在废物清运之后消毒冲洗,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医疗废物暂存间按照相关要求建设, 尽量做到日清日洁。92.4暂时贮存时间暂时贮存时间2.4.1应防止
25、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库房和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腐败散发恶臭,尽量做到日产日清。2.4.2确实不能做到日产日清,且当地最高气温高于25时,应将医疗废物低温暂时贮存,暂时贮存温度应低于20,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第三章3.1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或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有权拒绝运送,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化学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有经营资格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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