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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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6页 共6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完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聚集与成长,加快实现开发区高端产业聚集的目标,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中小型科技企业
2、创新、创业的主要载体,是开发区科技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开发区科技部门是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五条 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含一区六园)注册、经营、纳税且运营1年以上。(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原则上占70%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三)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四)以孵化和培育科技型
3、中小企业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明确的主要方向,且符合区域的重点发展领域。孵化器主要专业领域中,在孵企业所占比例应为60%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在5%以上。(五)具备专业服务的能力,能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专业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及综合商务服务。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机构在科研仪器、设备、人才、数据等科技资源方面有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利用合作机构的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六)有孵化资金,并对在孵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七)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服务能力。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
4、。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六条 国家、北京市科技部门已经认定的孵化器可直接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无需重新认定。第七条 在孵企业的标准(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孵化器场所内注册、经营、纳税。(二)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自有产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三)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80%以上人员有大学以上学历。第八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一)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在孵化器内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度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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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经济技术 开发区 促进 科技 企业 孵化器 发展 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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