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听课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学》听课笔记.docx(3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2页 共32页经济法学听课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一、 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一) 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和协调职能;(二) 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第二节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 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 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1、 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2、 20世纪70年代末,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
2、社会化和法治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决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二) 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1、20世纪以来,各类国家都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内,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三)“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1、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可能产生。(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1、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2、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
3、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六)一定的经济学说的形成1、一定的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第三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 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一) 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 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轨迹(1) 传统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2) 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3) 美国联邦在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谢尔曼法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经济法;(4) 德国在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为
4、名而对钾和煤炭工业实行社会化的钾经济法和煤炭经济法。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5) 1919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经济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注明:1、以法的手段对不经意间扰乱了自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规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生;2、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也是经济法产生、形成的一种标志;3、以极端手段所进行的利益调整,却成了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动因之一。(二) 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沿革1、 战时经济法:这是初级的经济法,仅于浅表层次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的社会化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的。2、 危机对策经济法(
5、1) 这是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者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2) 既为消极、被动地应付危机,则必然具有相当的盲目性,为着应急往往不计后果,不惜强行采取管制措施,从而损及经济的活力及其民主要求;(3) 随着社会经济社会化的客观内在要求普遍显现,适应这种要求的个别经济主体自律及其社会性协调管理逐渐融入个人和社会之理性,经济法之体体现国家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因素日益增长,终将摆脱必然王国而走向自由境界。3、 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1) 其主要标志是经济法据以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宗旨和方式已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和行为,转向尽可能创造充分、适度、公平的竞争环境以维护这种自由;
6、(2) 市场经济从自发的自由竞争,到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以法和经济法来协调、维持的自由竞争,这是社会和法的一个质的进步。二、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在社会主义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以苏联为代表的经典计划经济和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这两种经济模式。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 基本原则第一节经济法的含义一、从我国的情况看,大致可以按照对经济法及其概念是赞成抑或否定,将对经济法含义的表述分为两类。(一) 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含义表述1、 学科经济法说: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则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2、 综合经济法说或者综合法律部门说: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
7、、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二) 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含义的表述1、 大经济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经济法规说: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者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或者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3、 企业法说: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
8、、 国民经济运行法说: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5、 宏观调控法说:经济法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6、 经济干预法说: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 经济管理法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 纵横统一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
9、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协调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二、经济法含义小结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一) 该定义采用“调整对象说”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这有别于自然经济、产品经济;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这有别于近代的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3、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这有别于另一种现代市场经济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二) 该定义的认识基础1、 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并不是什么亘古不变的“世袭领地”,法是为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服务
10、的,它总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发展。2、 一个法律部门也可能调整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相互相成和相反相成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可能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环节、运用不同方法进行调整。(三) 以上定义把经济法归结为“法”,而不是“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因为法的部门是主观对客观的一种抽象,再将其反馈于实践时,必然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四) 对“纵横统一”的限定1、 综上所述,纵横统一说之“统一”,是指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和国家意志这二者之统一。2、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纵”不包括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或应由当事人
11、自治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3、 “横”不包括公有制组织自由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以及其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一、 经济管理关系(一)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二) 1、经济关系属于物质利益关系,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相同、想通之体,但它本质上仍然属于物质利益关系,是代表全局利益的国家(政府)对代表局部利益、个体利益的企业、个人的管理关系。2、当它升华为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后,双方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3、管理者有权依法行政,但是也必须依法相对方承担义务和责任;4、相对方的企业、个人
12、应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但是也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三) 注意两点1、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性;2、经济管理关系的公共性:(1)管理方与被管理方是外部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四) 社会主义国家是政权承担者、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将上述职能相关的权能分开。1、 公共(经济)管理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分开,这是政资分开;2、 代表国家所有权的监督管理权与国有资产占用权分开,这是国有财产总老板职能与具体老板职能分开;3、 公共(经济)管理权、国有资产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分开,这是政企分开。(五)经济法产生的客观依据社会分工和写作不断深化,科学技术广泛应用
13、于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活动中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之相互作用愈益复杂化的今天,无论是实行社会主义,还是实行资本主义,科学管理都已经从微观领域延伸至全社会的协作劳动。(六)国家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是指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调节和控制。2、宏观调控分为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两种方式3、直接调控,即国家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协调和控制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4、间接调控,即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机制,影响和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以达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5、宏观调控的必要性1.市场不是万能的 2.市场具有固有的弱点和缺陷: (1)自发性:表现:a生产经营者追求自身利益(唯利是图)b不正当经济行
14、为危害:a两极分化b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2) 盲目性:原因:a生产经营者不可能掌握社会各方面信息b无法控制经济变化的趋势 危害:a经济波动b资源浪费 表现:一哄而上(下)(3) 滞后性:原因:a事后调节b时间差危害:a经济波动b资源浪费 宏观调控的必要性:1.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其固有的缺陷和弱点2.不仅要有市场调节,还要有宏观调控3.宏观调控可以克服市场的缺陷4.二者结合,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6、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如下: 促进经济健康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只有综合运用各
15、种宏观调控手段,统筹安排,才能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7、宏观调控的手段(1)经济手段(1)含义: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 (2)外沿: 经济政策:价格、税收、信贷、利率、汇率、产品销售、产业、扶贫、货币等政策 经济计划: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十年规划 (3)作用:经济政策: 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 经济计划: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经济发展起重要调控作用(2)法律手段(1)含义: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 (2)市场经济法制性 (3)作用:a。有效维护经济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利;b
16、。调整社会经济关系;c。规范生产经营者的活动和市场秩序d。保证经济正常运行(3)行政手段(1)含义: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2)特点:直接、迅速;(3)注意:a必须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b不能片面强调和过多运用 。8、发展市场经济的必要性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必要性:1。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2.市场经济是我国对外开放走向世界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1.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 公有制意义:(1)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坚实的经济基础;(2)劳动人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17、得以实现;(3)防止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兼顾效率与公平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原因:(1)各部门各企业以及劳动者之间利益上的一致性,国家能够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2)国有经济导向作用(3)中共作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领导核心,有能力将全国人民的意志统一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七)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1、调整对象不同(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管理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中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整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等经济管理关系,具体体现为:个体与社会之间
18、的经济关系。(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为行政管理关系,其中包括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具体体现为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2、法律宗旨和理念不同(1)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全局生活的干预,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宗旨,因此,奉行“社会责任本位”。(2)行政法强调的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立法宗旨。因此,奉行“国家权力本位”。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一是主体范围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管理主体和管理受体,管理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2)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
19、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的组织以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3)二是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那种行政隶属关系。(4)行政法主体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4、调整方法不同(1)经济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2)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5、作用不同(1)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2)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
20、的作用。(3)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一)目的: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活动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者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二)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和市场运行的动力。1、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商品和劳务的交换价值载于其使用价值之上,生产经营者为了实现其劳动价值展开竞争,降低价格,提高质量及改善服务,商品和服务的品种则不断推陈出新。这正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所在。2、同时,为促进垄断、限制正常的竞争,以达到根据私人自治无法形成的有效垄断状态,如联合国内厂商一致对外、为提高产业竞争力而组建企业
21、集团等而形成的经济关系,也是经济法及竞争法调整的对象。3、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交易中开展并得到实现的,只需要由民商法及合同法予以调整即可。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一)直接体现国家意志而具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或曰超出民法调整范畴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即应当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者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者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订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者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1)所谓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者财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或财政上胡
22、翔没有隶属的国家机关,它们在交往时的地位是平等的。(2)区域经济联合协作关系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类,这类关系是由相邻的政府和大企业组织平等协商组合而成的,但都是国家整体部署、统一计划的一部分。这种平等关系是民法无法调整的,而只能由经济法调整。(3)建立在村民自治上的经济性合同,它在我国也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在调整中形成一种经济合同制度。(4)经济合同重新定位,将其定界为“政府”经济合同,即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体现政府意志或者以政府意志为主导的合同,在此基础上完善经济法对它的调整。(5)所以对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的、共性的尤其是具有较强外部性的关系,也应由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调整。第三节经济法的本
23、质和特征一、 经济法的本质(一) 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段性等;二是指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者属性。(二)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1、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1) 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者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2) 处理现代市场经济的各类矛盾中,最重要的是要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和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2、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1)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
24、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热的意志和利益为重。(2) 行政法可谓行政权力本位,它以行政权力的设置和制约为核心,强调通过上下隶属的行政体系,主要依靠命令、服从的机制进行调整。(3) 民法传统上是“个人权利本位”,对组织团体、社会等任何集体及其利益均持怀疑和警惕的态度,强调人人生来平等、享有平等的能力和自由。(4)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三) 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四) 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
25、的法;(五) 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二、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性或者专业性1、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性。(1)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2、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也意味着经济法具有专业性。典型的例子是会计法。(二)政策性1、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重要意义不在于如民法般抽象的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而需及时应对万变之经济生活,以求兴利避害,促使经济尽速、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2、它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从而获得比其他任
26、何法律部门更为显著的政策性特征。(1)首先,在法的调整渗透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并高度专业化的今天,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2)其次,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受其影响也时常处于变动之中,无论中外,皆然。(3)最后,政策性的另一重要方面,是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规划和产业法、金融和外汇管理法、反垄断法等在这方面都比较典型。(三)政府主导性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调整的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或公共、集体利益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有着密切关系。2、作为这种特殊意志性的客观
27、要求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着政府主导性特征,也可称之为行政主导性。3、经济法更多地通过授予政府以法制规定权、自由裁量权和准司法决定权等,体现行政主导的客观要求。4、社会化的市场经济,要求将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与宏观和微观的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四)综合性1、首先,综合性是指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2、其次,综合性又指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3、最后,综合性还可以理解为经济法在其调整中处处体现着统分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精神。第四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它是经济法
28、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一、 平衡协调原则(一) 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之社会本位的体现和基本要求,无论在宏观抑或微观领域的调整中均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二) 平衡协调原则是一种价值体现,经济法兼顾公与私,既要保持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经济秩序,实现整体社会效益的增加和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意志,又要保证民法调整范围内的意思自治。(三) 经济管理、执法及司法机关应当从社会利益出发,在其履行职责时仔细权衡利弊,乃至听取专业团体和有关各界的意见,而不是机械地理解、适用法条而做出有违实质正义和社会利益之决断,但是也不能随意或者滥引此项原则,以免造成管理和司法的混乱。二、 维护公平
29、竞争原则(一) 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二)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纠正市场“看不见的手”所生弊端,同时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三)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三、 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一) 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二) 其核心是主体的责权利相一致,同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们一切经济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因此,效既是责权利的起
30、点,又是责权利的终点,也是检验责权利的设置和制衡机制是否正确、得当的实践标准。(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的原则。(四) 公有制财产关系的这种特性和要求,对全社会和整个经济关系产生辐射,使得共有财产的投资经营和宏观、微观之经济管理浑然一体,呼唤着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以此为基点而确立我国的现代经济法治。(五)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中的责任具有不同的层次。1、 首先,它是一种责任,表明了经济法律关系对特定角色权利、义务和要求。2、 其次,责任表明在主体违反义务时引起法律和国家对其否定性评价,它是义务和制裁的连接点,执
31、法及司法者通过责任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制裁。小结:1、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体和始终,各种经济管理主体和公有财产主体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2、经济法的三大原则,鲜明地表达了经济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明了经济法对市场精神和经济效益的追求,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切合和连接点。三者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公正、效益、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经济秩序的统一。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第一节经济法的地位一、 经济法的地位【58-60】(一)、经济法地位的含义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我国完整的法的体系中的地位。这一含义涉及到
32、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经济法在诸法中,具有何种地位,即其重要性如何。而经济法的作用,在确认经济法独立的情况下,具体体现了经济法的重要性。(二)、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1、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多法的部门,决定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可见,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
33、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一般标准。因此,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宏观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其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本质区别是可以区分的。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最后),虽然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可以
34、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但“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所谓“单一的调整对象”。认为法的部门的建立需以单一的调整对象为前提,也就是说,凡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其调整对象都必须是单一的,调整对象不单一的都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这种观点,就意味着否定调整对象并不是单一的民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没有单一的调整对象而否认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二)经济法具有与其他法的部门不同的特征特征是使某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本质属性。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使得经济法独立于其它
35、部门法。经济法的特征主要描述的是经济法运用经济手段,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及时灵动地对国民经济进行协调和控制,采取惩罚或鼓励的措施,引导和规制经济行为,使国民经济实现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经济法的这些特征,是别的部门法所不具备的。经济法的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属性是经济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重要方面。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三)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基础和表现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是我国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经济立法”,从而使经济法获得了宪法上的地位,奠定了经济法的宪法基础。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已将经济法确定为与民法、刑法、行政法
36、并列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国家是相互联系的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和,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结构复杂、具有广泛内外部联系的统一综合体。国家要在这个复杂的系统内保持各主体的经济活动协调一致,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就必须确定一整套法律形式专门组织国民经济、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这是经济法独立存在的必要之处。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是国家政策特别是经济政策的立法结果。国家经济政策是关于国民经济全局性的、总合性措施的方针、原则和步骤及手段。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表现。因此,经济法就具有了事关国民经济全局、总合性调整的独立地位。现阶段我国的经济政策主要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
37、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坚持和完善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些经济政策都直接而具体体现在经济法之中,而不是其他法律之中,是经济法独立性的重要基础和表现。三、经济法的重要性一个法的部门重要性如何,取决于该法作用的大小。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
38、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经济法的巨大作用,决定了经济法的重要地位。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法的一般作用1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监督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般不再进入微观经济领域,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政府只是通过税收、价格、预算、利率等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对经济生活进行监测,在必要时进行适当干预。2规范市场主体。国家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各类主体做出规定,并对各种主体的内部和外部权利义务关系做出一定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从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3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市场经济需要公平、
39、公正、公开的“游戏规则”,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客观规律的要求。经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将这些游戏规则法律化,让市场主体根据这些游戏规则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择,而不是像过去在计划经济下一样,由政府去替市场主体决策。经济法将合理的游戏规则合法化,使得市场能够良性有效运行,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4规范政府失灵。经济法还对政府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保证政府不会滥用经济权力,对国民经济进行过度干预,从而有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作用1保护、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40、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大任务和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和整个经济稳定发展的决定性条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国有经济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扩大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经济责任制,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企业、职工四个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决定了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集体来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规,
41、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比国有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并且作出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此外,宪法还规定要保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经济法也将之具体化。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是促进我国以公有制为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我国一系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改善了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的法律环境,推动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迅速发展。2经济法是保障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工具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就要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市场经济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等方
42、面起着很大作用。但是,对市场经济要进行调控、管理,防止出现无政府状态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也不能过于僵化,防止走向市场经济的对立面。市场经济是有效率的,但不可避免存在着缺陷及市场失灵,因而,国家要在国民经济总体方面加强协调,对国民经济实行协调,实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3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法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着巨大作用。其表现有三:一是有助于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不仅肯定已经取得的成就,保护现实生活中合理的事物,而且可以作出纲领性的规定,促进事物合乎规律地向前发展。经济法律、法规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正
43、确方向作出明确规定,就是把反映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规范化、法律化。这是运用法律的形式,预先地、有计划地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引导到符合经济规律的轨道上来,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以利于实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二是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经济法律、法规中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作出规定,使这些措施规范化、法律化,有助于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严格地遵守和执行这些措施。同时,规定了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上述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性,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排除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阻力,
44、落实需要采取的措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三是有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有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稳步发展。通过经济立法可以把经济体制改革中建立起来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宏观调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法律、法规中肯定下来。同时规定,对破坏这些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这就赋予了上述新制度以高度的权威和必要的稳定性,使其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制度。否则,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就不可能得到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顺利建立和不断完善。4经济法是促进我国发展对外经济技术
45、交流和合作的有力工具。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措施。在当代,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技术联系十分密切,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技术都不能孤立地发展。闭关自守,就不可能缩短我国同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上的差距,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我们必须积极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加国际交换和竞争。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法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它一方面规制我国的经济活动遵循WTO的法律规则,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市场竞争;另一方面经济法坚持民族经济的独立性,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5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要实现国民经济的现
46、代化是不可能的。我国经济能不能加快发展,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必须抓住有利时机,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但是,不能一讲加快经济发展,就一哄而上,大起大落,而要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走出一条既有较高速度又有较好效益的国民经济发展路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市场管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方面,以及在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方面,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目前,正在进一步加强这些方面的经济立法工作,以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每一个经济法律法规都是为了维护某一方面的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全国的经济秩序有了法律
47、保障。这就需要运用经济规制方面的法规、经济监督方面的法规和奖惩方面的规定,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裁,对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的行为进行鼓励。例如在市场管理方面,经济法就对不合理的垄断、反竞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制裁,而鼓励竞争、促进有效联合、加强协作,打破地区封锁、反对保护落后,促进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形成和繁荣。第二节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一、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一) 联系:1、 二者都以特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作为规范的对象;2、 二者都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二) 区别:1、 宗旨:经济法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民商法为了维护私权;2、 功能: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积极作用;3、 调整范围:经济法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民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的主体的财产及人身利益。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联系:1、都是国家干预,具有社会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