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法理学之法与经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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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8页 共8页解读法理学之法与经济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一)什么是经济(二)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2.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三)法对经济的作用1.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2.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1)确认经济关系;(2)
2、规范经济行为;(3)维护经济秩序;(4)服务经济活动。(二)我国法律对市场经济建设的作用1.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自上而下由国家直接启动的,法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安排改革进程并重构社会。2.市场经济外部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维护政治稳定,建设政治文明;(2)发展科学教育事业,促进文化建设;(3)加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等,从而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基础和条件。3.我国法律在建设市场经济内部法律环境方面的功能,是法律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发挥其经济功能的主体方面。主要体现在:(1)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2)确认和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微观经济行为
3、;(3)通过法律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4)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保障问题;(5)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矫正市场经济的弊端,引起市场经济良性运行。司法考试法理学之法的本体第一章 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2. 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1)法律
4、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2. 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
5、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3. 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2)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3)判决论或预测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
6、易研究。(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鼓励的、与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5.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A.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B.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C.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A.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B.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
7、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I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A.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B.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C.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D.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II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笔记资料 法理学法与人权一、人权的概念与层次(一) 人权的概念1。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 和群体(
8、包括团体、集体等范畴) 。2。人权的客体乃是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礼仪。3。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4。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二) 人权的层次1。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於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於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2。第二个层次:法律权利。人权不同于公民权。人权是公民权构成的基础和源泉。公民权势由人权所派生,是它的重要的政治法律表现。公民权不过是一种更加政治化、法律化的人权而已,不过是人权的一个部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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