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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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构造与设备规范 2007 中国船级社1 目 录 总 则1 入级检验和船体结构补充规定 入级检验和船体结构补充规定 第 A1 章 一般规定 6 第 A2 章 入级与检验 7 第 A3 章 船舶图纸和资料的审核 13 第 A4 章 船舶结构的补充规定 17 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第 1 章 通 则19 第 2 章 船舶残存能力及液货舱位置26 第 3 章 船舶布置32 第 4 章 货物围护系统41 第 5 章 货物管系67 第 6 章 构造材料75 第 7 章 货物压力温度控制86 第 8 章 液货舱透气系统
2、88 第 9 章 环境控制95 第 10 章 电气设备 98 第 11 章 防火和灭火 99 第 12 章 货物区域的机械通风 104第 13 章 仪 表(测量、气体探测)107第 14 章 人员保护 112第 15 章 液货舱的充装极限 1142 第 16 章 用货物作燃料 116第 17 章 特殊要求 120第 18 章 操作要求 131第 19 章 最低要求一览表 134附录 C 型独立式液舱的结构分析 138附录 C 型独立液货舱支座及其支承构件结构强度评估原则 140 1 总 则 总 则 1 中国船级社及其主要业务 1.1 船级社 1.1.1 船级社是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
3、、公正的组织。船级社与船舶和海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买卖、营运、管理、保养、维修、融资、保险、租赁组织之间,没有任何商业关系。1.1.2 船级社致力于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和环境保护,通过技术支持、符合性确认和研究开发,对海上安全和入级规范制定做出独特的贡献。船级社按其颁布的入级规范,为客户提供入级服务,以及法定服务和其他服务。1.1.3 船级社提供船舶、造船、海上开发、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保险、金融以及其他有关业界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合理标准入级规范,并依照此规范,在船舶设计中进行审图、在建造中和建造后进行检验,以确认船舶符合入级规范的要求,并独立签发入级证书。1.1.4 船级社接受船旗国政府的授权,
4、按照船旗国政府的要求进行法定服务,以确认船舶满足国际公约或/和船旗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并签发法定证书。1.2 中国船级社 1.2.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是由中国有关法律授权的、经法律登记注册的、从事船舶入级服务与法定服务等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1.2.2 中国船级社主要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其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服务、鉴证检验、公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服务等具体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1.3 宗旨 1.3.1 本社的服务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并通过本社独立、公正和诚
5、实的入级、认证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1.4 主要业务 1.4.1 本社的主要业务如下:2(1)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包括集装箱)入级服务:规范制定与维护、审图、检验与发证;(2)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受权法定服务: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制定、审图、检验与发证;(3)受理其他验船机构委托的检验与发证、船舶与海上设施公正检验和安全评估、船舶与海上设施鉴证检验和发证、重大海上安全事故调查;(4)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认证、检验及发证,外国验船机构委托船用与相关陆上工业设施和产品代理检验及发证;(5)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6、(ISM)审核与发证;(6)船舶保安体系(ISPS)审核与发证;(7)船舶技术状况勘验与技术状况鉴定;(8)ISO9000与ISO14000等系列质量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9)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技术研究、水上安全与环境保护技术研究、船用与相关陆上工业设施和产品检验技术研究、相关信息技术应用研究;(10)其他服务。2 理事会与委员会 2.1 理事会 2.1.1 由政府有关部门、本社、航运、造船、海上开发、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保险、银行以及其他有关业界代表组成本社理事会。2.1.2 理事会主要职责:(1)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2)审议本社工作报告;(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2.2 技术委员会 2
7、.2.1 由政府有关部门、本社、航运、造船、海上开发、设计、大专院校、科研、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分管技术领导组成本社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专业技术分委会。2.2.2 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3(1)对本社技术政策和规范科研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定本社制订的船舶及海上设施的主体技术规范;(3)组织对本社入级船舶及海上设施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分析研究;(4)根据使用经验、市场需求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规范编制、修订方面的建议;(5)对拟纳入本社船舶及海上设施规范的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审议,并提出纳入规范的建议。2.3 船级委员会 2.3.1 由政府有关部门、本社、船东、石油公司、主
8、管机关、保险、银行和法律及其他有关业界代表组成本社船级委员会。2.3.2 船级委员会主要职责:(1)审议通过本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及本社船级管理程序;(2)审议本社船舶及海上设施入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最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其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3)接受并确认本社提交的船舶及海上设施的入级符号及其附加标志的授予、暂停、取消或恢复的情况报告;(4)对船舶及海上设施证书及各种检验技术文件提出意见。3 责任、分歧与仲裁 3.1 各方责任 3.1.1 本社规范是船舶及相关产品的设计、制造及试验的依据,但不是设计唯一依据。规范不能替代制造厂的工艺控制和质量控制,也不能减轻或解除制造方的责任。3.1.2 本社
9、规范并不覆盖船上每个结构件或每项设备,也不覆盖操作因素,亦不覆盖入级适用范围以外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设计与制造过程、机器与某些设备类型及功率的选择、船员或操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船体线型和载货能力以及操纵性能、货物系固、船体与设备振动、噪声、备件、救生设备与维护保养设备等。3.1.3 如第三方使用本社的规范,但没有经过本社审图和检验而产生的后果,本社不承担责任。3.1.4 本社承担的船舶入级是在所涉及的设计方、建造方、拥有方、制造方、销售方、供应方、修理方、营运方以及其他方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进行的。由本社签发的任何报告、4 文件和证书中所包含的内容,均不意味是减轻或解除上述任何方应承担的任何责
10、任。3.1.5 本社签发的与检验有关的任何文件,只反映检验当时的状况。3.1.6 入级证书(入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只证明该船符合本社颁布的相应入级规范的要求。如船舶不符合本社规范的要求,本社有权不授予、暂停与取消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3.1.7 本社在有关报告、声明、审图、检验、发证或其他服务外,除涉及规范的要求外,不再做其他表述。本社在入级证书和报告外的其他文件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应采用由用户决定,本社不对此行为的后果负责。3.1.8 本社应照合同提供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本社均不对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方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3.2 分歧 3.2.1 本社颁布的规范的解释权属本社总部。本社规范由本社译成
11、英文版本,如对英文版本发生歧义,应以本社现行规范中文版为准。3.2.2 验船师在执行其任务中与有关方产生分歧而影响工作进度时,有关方应及时向验船师所在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其申诉处理仍不满意时,则可用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申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3.2.3 如要求本社总部进行审查时,审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诉人支付,但证明申诉人的申诉是正确的除外。3.3 仲裁 3.3.1 本社仅对由于自身疏忽行为而直接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本社均不对间接损失或随后引发附加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3.3.2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依法判定合同关系方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仅仅是由于本
12、社或其雇员、代理人或本社其他代表方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本社将承担责任,并将支付赔偿,但此赔偿的数额不超过该项服务收费的2倍,且最大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但如该损失或损害系由如下行为所造成,本社将不承担任何责任:(1)本社雇员超越其受雇权限的行为;(2)本社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方,超越本社对其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3.3.3 对本社承担责任的损失或损害的索赔,应以书面形式,在损害最初被发现或损失形成的6个月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彻底放弃索赔权。5 3.3.4 除与本社另有约定外,凡因本规范引起的或与依照本规范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13、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当事双方均有约束力。3.4 适用法律 3.4.1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4 信息提供与披露 4.1 信息提供 4.1.1 信息的提供方,应对向本社提供船舶入级所需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4.2 信息披露 4.2.1 除下列情况外,本社不会将入级得到的信息,披露给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方:(1)当船舶的船级从本社转级到另一个 IACS 成员时,船级的有关资料与检验报告应提供给对方船级社;(2)中国政府主管机关代表对本社进行审核时,在审核期间可以查阅本社入级船舶的有关证书、文件和信息;(3)中国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船东书面同意的情况。6 入级检验和船
14、体结构补充规定 入级检验和船体结构补充规定 第 A1 章 一般规定 A1.1 一般要求 A1.1.1 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第 1 章定义的所有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以及顶推液化气驳的推船。A1.1.2 拟入本社船级并取得本规范第 A2 章的附加标志的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以及顶推液化气驳的推船,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本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和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规定。A1.1.3 当受权签发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时,如果主管机关根据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 1 章 1.
15、4 的要求采取了某些措施,或者采取了某些有别于本规范中 CCS 条款的解释,就船舶入级而言,本社将对此等效或解释给予个别考虑。7 第 A2 章 入级与检验 第 1 节 通 则 A2.1.1 入级条件 A2.1.1.1 申请入本社船级的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的其他相关规定。A2.1.2 定义 A2.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定义如下:(1)新船:除特别指明外,指本规范生效之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新建船舶;(2)现有船舶:指除新船以外的船舶。第 2 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A2.2.1 入级符号 A2.2.1.1 凡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与轮机
16、(包括电气设备)经本社批准入级,将根据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相应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入级符号。A2.2.2 附加标志 A2.2.2.1 附加标志是船舶不同特点的分级表述,加注在入级符号之后。A2.2.2.2 附加标志系由船东申请,经本社审查设计图纸、检验,确认满足本规范相应要求后,将根据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相应的规定,由本社授予。A2.2.2.3 除 A2.2.2.2 所述散装液化气体船加注特定附加标志外,如船东申请其他特殊附加标志,如符合本社有关规范、规则、指南和接受的其他标准及等效规定,将加注相应的附加标志。第 3 节 检验 A2.3.1 一般要求 A2.3.1.1 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检验包括建
17、造中检验和建造后检验。A2.3.1.2 除本节有明确规定外,内河船舶入级规则中有关油船的规定应予遵守。8 A2.3.1.3 入级检验应与主管机关授权的适装证书检验同时进行。A2.3.1.4 顶推液化气驳的推船的入级与检验按本社 内河船舶入级规则 有关油推(拖)船的规定执行。A2.3.2 建造中检验 A2.3.2.1 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建造中检验的程序、检查与试验应按本社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第 4 章的相关规定执行。A2.3.2.2 建造中的检验尚应包括对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结构、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等的全面检查和试验,并确保其完全符合本规范的适用规定。A2.3.3 建造后检验 A2
18、.3.3.1 一般要求 (1)建造后的各种检验,除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本社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第5 章的适用要求。(2)建造后各种检验的检验间隔期与本社内河船舶入级规则规定的油船的检验间隔期相同。A2.3.3.2 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通常在装货或卸货期间进行。因此,液货舱或惰化货舱不需要进行除气,除非规范有专门要求。其检验项目如下:(1)检查自上次检验以来有关货物围护系统的液货日志、运行记录和使用手册;(2)所有可接近的气密舱壁的穿透部位包括气密轴封应进行目视检查;(3)确认驾驶室门、窗和所有要求为固定式(非开启型)的窗、舷窗的气密性;(4)检查所有空气进口和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控制
19、站的开口以及面向货物区域或首尾装卸货物装置的上层建筑和甲板舱室的认可的进口的关闭设施;(5)确认所有为破损残存条件下的特殊布置是合格的;(6)检查货泵舱、货物压缩机室、液货控制室的布置;(7)尽可能检查舱底水、压载和燃油系统的布置;(8)确认手动操作应急关闭系统及液货泵、压缩机的自动关闭处于满意状态;(9)确认液货舱和屏壁间处所的压力释放阀以及相关的安全系统和报警装置处于满意状态,确认液货舱的压力释放阀已铅封,船上备有压力释放阀开启和关闭压力的证明文件;9(10)尽实际可行检查货物、燃油、压载和透气管路系统,包括透气桅和防护网;对液货绝热管路上的膨胀弯头、支架和蒸气密封等应特别注意检查;(11
20、)检查液货舱液位指示仪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关闭系统处于满意状态;(12)检查货物泄漏探测系统、气体探测设备,确认处于正常工作状态;(13)检查货物围护系统的温度指示装置和所附连的报警装置处于满意状态;(14)检查液货舱、货舱及绝热处所的压力仪表系统处于满意状态,安装在卸货管线上的压力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认相关报警装置合格;(15)在货物操作期间对货物管系、热交换器、蒸发器、货泵、货物压缩机、货物区域内各处所的机械通风装置和货物软管等进行检查;(16)确认手提式、固定式滴盘或甲板液货泄漏绝缘装置合格;(17)检查货泵舱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用于冷却、消防和船员防护的压力水雾系统
21、,用于货物区域的化学干粉灭火系统,并确认其操作方式已清楚地标明;检查防火和灭火装置,并试验起动一台主消防泵的遥控装置;(18)检查气体危险处所和区域的电气设备或其他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并得到正常维护保养;(19)确认货物管路和独立货舱与船体有可靠的电气连接;(20)确认空气闸布置处于良好状态,并得到适当维护,(21)确认用于船艏、船艉装卸的特殊装置处于满意状态,特别注意电气设备、消防设备、货物控制室和岸上之间的通信设施;(22)确认气罩上的密封装置合格;(23)确认惰性气体/干燥空气系统以及防止蒸气回流至气体安全处所设施处于安全操作状态;(24)确认液货的再液化/制冷设备处于满意状态;(25)检
22、查将液货用作燃料的装置及相关仪器和安全装置;(26)检查用于人员保护的保护设备、安全设备及急救设备;(27)确认船上配有有关的作业指导文件和资料,如货物操作计划、充装极限、制冷规程等有关说明和资料。A2.3.3.3 中间检验 中间检验应在船舶已除气状态下进行,其检验项目如下:10(1)年度检验规定的项目;(2)对液货舱显示货物的液位、压力和温度的仪表及在液体和蒸气管系、货物制冷装置以及惰性气体系统中的压力表和温度指示器应进行检查,并应通过改变压力、温度和液位来进行对比试验;对无法接近的传感器或位于液货舱内、惰化货舱内的传感器可接受进行模拟试验。此试验尚应包括对报警和安全功能的试验;(3)尽实际
23、可行检查气体探测管系的腐蚀和损坏情况,检查位于吸入点和分析装置之间的管路完好性;(4)气体探测器应用样气进行校核,检查其声、光报警装置;(5)确认应急切断系统停止货泵和压缩机的功能,此项试验应在管路内没有液流的情况下进行;(6)对危险处所和区域的电气设备及电缆应作检查,确认防爆设备有无缺陷、电缆外护套有无损坏、有无不正确的布线、有无未经认可的照明器具和空端布线及接地保护(接地点检查)等;(7)正压型设备和相关报警设备的功能试验;(8)空气闸保护处所内的非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电源切断系统试验;(9)危险处所和区域的电气设备及线路绝缘电阻的测量;(10)确认备有货物区域机械通风机的备件;(11)确认
24、用于钢结构的加热装置合格;(12)以货物为燃料的安全系统和仪表应进行检查。A2.3.3.4 特别检验 特别检验应在已除气状态下和通常应在坞内/上排时进行,其检验项目如下:(1)中间检验规定项目检验;(2)所有液货舱应进行内部检查和外部检查;(3)确认液货舱的垫片、支承和锁固装置的绝热层,若发现损坏、变形及认为有必要时则要求换新绝热层;(4)若绝热层不可能进行检查时,则边舱、双层底舱和隔离舱的结构环围在液货舱冷态情况进行检查是否有冷点,除非航行记录连同仪器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绝热系统是完整的;(5)应进行无损检测作为液货舱检验的补充,应特别注意主构件、液货舱外壳和高应力部分(包括验船师认为必要的焊接
25、接缝)的完整性。下列部位认作为高应力部件:液货舱支承和防摆/防摇装置;11 强肋骨或环状加强框架;止荡舱壁周界;气室和与液货舱外壳连接根部;泵、塔和梯的底座;管的连接端。(6)对B型独立液舱无损检测的范围在设计时应预先给出程序;(7)所有液货舱应用适当的程序验证其密性。如果船舶气体探测设备的有效性已经确认,则可接受用该设备进行甲板下独立液货舱的密性试验;(8)根据上述(2)(6)的检查结果或航行记录的检查结果,如果对液货舱的结构完整性持有怀疑时,则应进行液压试验或气动液压试验。对整体液货舱以及A型和B型独立液货舱的试验压力至少为最大允许调定值(MARVS)。对C型独立液货舱的试验压力应不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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