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检验站安全操作规程 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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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24872气瓶检验站安全操作规程Q/GHJ 09 092006代替 Q/GHG 206 09.1601-1999IQ/GHJ 09 092006目 次前言 1 范围 12 总则 13 一般规定 14 气瓶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15 气瓶检验周期和使用年限 26 气瓶检验安全注意事项 37 其他安全规定 5前 言本标准代替Q/GHG 206 09.16011999气瓶检验站安全技术规程。本标准与Q/GHG 206 09.16011999气瓶检验站安全技术规程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第1条“范围”;执行文件中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
2、准;同时,按新的法规和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原标准中第4条“高压气瓶定期技术检验”、第5条“低压液化气瓶定期技术检验”和第6条“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技术检验”,修改合并为第5条“气瓶检验周期和使用年限”和第6条“气瓶检验安全注意事项”。 删减了各类气瓶的报废标准。本标准由广州昊天化学(集团)有限公司气瓶检验站提出。本标准由安全设备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气瓶检验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锦颐。本标准主要审核人:黄应祥。本标准批准人:符日荣。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GHG 206 09.16011999。II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
3、第5页 共8页气瓶检验站安全操作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瓶检验站工作内容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气瓶定期技术检验工作的安全管理和控制。2 总则2.1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其相关标准,提高气瓶检验质量,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和检验人员的安全保护,特制定本规定。2.2 气瓶检验站主要从事以下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漆色、维修或更换气瓶附件以及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工作:2.2.1 无缝气瓶;2.2.2 焊接气瓶;2.2.3 溶解乙炔气瓶;2.2.4 上级部门委托检验的各类气瓶。2.3 气瓶的定
4、期技术检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3 一般规定3.1 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检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3.1.1 至少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3.1.2 每个瓶种的气瓶检验员不少于2名;3.1.3 持级证以上无损探伤人员不少于2名;3.1.4 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不少于1名。3.2 检验站的基本设施应达到以下条件:3.2.1 检验站的设置、建筑必须符合有关的放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要求;3.2.2 检验站必须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安全设施、检测设备和工器具;3.2.3 检验站必须建立
5、与所检气瓶相适应,能确保检验质量的质量保证体系、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3.2.4 检验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保护要求的处理易燃、有害气体和残液的装置:3.2.4.1 氢气余气排放静电接地装置;3.2.4.2 残氯碱吸收装置;3.2.4.3 乙炔瓶氮气置换装置。3.3 气瓶检验站按质监部门要求,建立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4 气瓶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4.1 气瓶检验质量保证体系:4.1.1 站长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是本站的安全责任人;4.1.2 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气瓶检验站的技术运作;4.1.3 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保证体系得到实施和
6、保持。4.1.4 检验员负责处理各自检验系统的技术事宜和检验报告的审批工作,工作质量对技术负责人负责。4.2 检验质量保证制度:4.2.1 各专业人员必须对检验质量负责,严格执行气瓶检验操作规程和气瓶报废规定;4.2.2 各种检验报告必须要有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4.2.3 钢印标记打字员必须持有检验员签发的报告,方能对单打字,钢瓶交付使用前必须安全附件齐全;4.2.4 加强检验专业人员的技术学习和培训,必须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检验,每年最少进行一次技术考核,考核成绩要存档备查;4.2.5 对气瓶检验质量实行自查、互检、抽检制度是气瓶检验站经济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现检验质量事故必须重罚,以加强管理。
7、4.3 气瓶检验用计量仪器、仪表定期检验管理制度4.3.1 检验站用计量仪器由气瓶检验站委托本单位计控中心校验;4.3.2 气瓶称重衡器的检验周期为三个月,并要求其最大刻度值为常用重量的1.5倍至3倍;4.3.3 在用试验系统至少应配有两个直径不少于100、级别不低于1.5级的强检压力表。水压试验用的强检压力表,检验周期为一个月;乙炔瓶试压系统的强检压力表,检验周期为三个月。所有的压力表器最大读数应为气瓶试压值的1.5至3倍;4.3.4 仪器和压力表检验合格后由测试单位加盖铅封或标签。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验期限的衡器和压力表,一律不准使用;4.3.5 仪器、仪表检验由计量管理员统一计划送检,管
8、理工作按本企业标准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执行。4.4 气瓶报废管理制度4.4.1 经检验鉴定为不合格的气瓶,按标准准予以报废;4.4.2 气瓶报废工作由各瓶种检验员负责复检、鉴定和填写签署检验报告和报废通知书;4.4.3 报废的气瓶,经清洗后,在气瓶检验站安全员的监护下,作破坏性处理;4.4.4 属于用户所有的报废气瓶,发给报废通知书。4.5 用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4.5.1 经检验站鉴定合格的气瓶,送回充气单位和用户,本站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为用户提供绝对的安全可靠性;4.5.2 气瓶运转期间发现有下列问题由本站收回处理,反馈至技术负责人,作专档记录:4.5.2.1 瓶体有影响强度的任何缺陷;4
9、.5.2.2 气瓶标志、漆色不清楚或不齐全或有错误;4.5.2.3 瓶阀有泄漏或不符合充气要求。4.5.3 技术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失控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作出处理意见和补救措施。4.6 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制度4.6.1 气瓶检验站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经常与上级部门联系和汇报工作;4.6.2 气瓶检验站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检验情况,工作中若发生检验质量事故或其它气瓶事故时应及时向质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汇报,并听取其对事故的处理意见。4.6.3 技术负责人代表检验站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质监部门下达的有关新精神、新规定、新标准负责及时贯彻实施。4.6.4 各级检验人员可直接向质监部门或上
10、级领导如实反映气瓶检验站的不足之处。5 气瓶检验周期和使用年限5.1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5.1.1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5.1.2 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5.1.3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5.1.4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5.2 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按报废处理5.2.1 钢质无缝气瓶,使用年限为30年5.2.2 钢质焊接气瓶,盛装腐蚀性气体的使用年限为12年;其它的为20年。6 气瓶检验安全注意事项6.1 排放瓶内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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