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司法考试经典例题9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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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年司法考试经典例题9节21年司法考试经典例题9节 第1节 某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当事人后,发现将金额“10,000元”写成了“100,000”元,请问此时的救济是:( )A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B上级仲裁委员会责令其补正C原仲裁委员会主动补正D当事人在30日内申请仲裁委补正正确答案:CDCD。根据仲裁法第56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补正。 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
2、部门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正确答案:C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项为有效的承诺?( )A电话通知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B按要约的规定开立信用证C对要约保持沉默D回电表示:“接受你方发盘,但包装以我方的最后确认为准”正确答案:ABD有效承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A项使用电话使要约以便捷的方式送达要约人,故有效。公约第l8条第3款规定,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
3、做法或惯例,被发价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作出时生效故B项正确。公约第18条第l款规定,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故C项错误。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一项接受并未在实质上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仍构成接受;实质变更是指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条件的变更,而包装条件的变更不构成实质变更,构成有效承诺故D项正确。本题选ABD项。 港澳居民如何报名参加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啊2022年司法考试网上报名已经结束,进入现场确认阶段。 关于人身保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
4、人可以成为投保人B法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C未出生的胎儿可以成为被保险人D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但监护人可以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正确答案:BCD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法人不能成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是已出生的自然人,所以胎儿也不能成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只有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不受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的限制,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21年司法考试经典例题9节 第2节 杨某因工厂锅炉爆炸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 )A民事法律行为B事件C生活事实D非
5、表意行为正确答案:B民事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主要有人的出生与死亡、诉讼时效、自然灾害等。杨某的死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生活事实不是民法上具有法律含义的概念,故不当选。 孙老汉夫妇去世后,长子孙甲欲以自己尽义务最多为由独占全部遗产,幼子孙丁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次子孙乙、三子孙丙既不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受理此案后,应( )。A追加孙乙、孙丙为被告B追加孙乙、孙丙为原告C推定孙乙、孙丙放弃继承权D视为孙乙、孙丙放弃继承权正确答案:B考点继承权的放弃解析继承法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
6、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苒列为当事人。故B正确。 位于北京海淀区的甲电脑公司与位于西城区的乙电子设备厂有合同纠纷。甲公司通过别的渠道扣留了乙厂价值70万元的配件,以此要求乙厂还债。乙厂立即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扣留的配件。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乙厂还债。乙厂又得知甲公司准备将扣留的配件发送到广州销售,遂向法院申请查封或扣押这批配件。人民法院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其中哪些是正确的?( )。A扣押甲公司准备运往广州的配件B查封甲公司的办公经营大楼C冻结甲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后的第6天才通知甲公司D甲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仍不解除财产保全正确答案:A民
7、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题中,乙公司的请求范围是“查封或扣押这批电子产品”,因此,A项当选,B项不应选。C错,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D错,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某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下列行为哪个是合法的?( )A无偿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B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另行重复抽查C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D以对产品进行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正确答案:B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2款:“国家监督抽
8、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第25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根据上述法条,B正确。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194 题: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
9、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22年5月7 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22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请回答以下各题。第 91 题 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明为何仍因具有新颖性而被授予专利权?( )A因该发明在申请前未在国内公开B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际上公开使用C因该发明的核心技术在论文中被透露未经甲公司同意D因该发明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正确答案:C考点新颖性解析根据专利法第24条
10、: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按照该规定,虽然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但由于该发表未经过专利权人甲的同意。所以,即使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明仍因具有新颖性而被授予专利权。21年司法考试经典例题9节 第3节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内容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A.销售免税货物B.向消费者销
11、售货物C.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D.向生产企业销售原材料A.销售免税货物B.向消费者销售货物C.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正确答案:A,B,C 明朝的对外交流也比较发达,当时到中国来学习和经商的外国人很多。两位来自波斯的商人在北京发生斗殴,其中一人受伤;同时,在斗殴中,还误伤了一位来自日本的学生。现该受伤波斯人和日本人同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适用何种法律解决?( )。A两者都是波斯法律B前者是波斯法律,后者是日本法律C前者是波斯法律,后者是明律D两者都是明律正确答案:D大明律中关于法律管辖权的知识点 根据大明律,诸化外人相犯,以法律论。所以,两个波斯人斗殴引发的赔偿纠纷。以及波斯人误伤日本人引发的赔
12、偿纠纷,都只能适用大明律。这是与唐律形成鲜明对比的内容,应当结合起来复习 甲厂生产的“东北人”鲜辣酱,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厂推出的“老四川”鲜 辣酱图案、色彩与“东北人”鲜辣酱几近一致, 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 同,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现假设你为甲厂聘用 的律师,那么你可以采用下列何种方法维护甲厂 的利益?( )A提议甲厂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乙厂为虚假宣传行为B提议甲厂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乙厂为混淆行为C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举报,要求查处乙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D提议甲厂提起侵权之诉正确答案:BC欺诈性交易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
13、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题中乙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欺诈性交易行为,甲厂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要求工商部门对乙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因为两种瓶贴均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所以,甲厂不能提起侵权之诉。因此BC为应选项。 假设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李大民与张小丽离婚,李大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直接依法改判离婚B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14、,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依法改判正确答案:C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下列关于别除权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A债权人行使别除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B别除权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C别除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D别除权的权利人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但受破产程序的约束正确答案:ACDA错误,无论是有财产保护的债权还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经手续。别除权应当受到破产程序的约束,而非适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故C也错误。B正确,应以标的物
15、为限。 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行使是在破产宣告之后,故D错误。21年司法考试经典例题9节 第4节 刘某、关某和张某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下列有关该合伙企业财产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刘某的货币出资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B该合伙企业对外形成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合伙人主张承担债务C对张某的房屋作价未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而是由三人协商作价,该房屋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D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关某擅自出售张某的房产于不知情的孙某,该合伙企业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正确答案:D合伙企业法第2021条、38条。 广告公司应对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16、 )。A张某被砸伤的事实B自己没有过错C广告牌为自己所有D对广告牌已尽了保管、维护义务正确答案:BD依据上题的解析,被告仅对其有无过错进行证明。选项BD符合。 第 75 题 下列有关代履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B代履行可以适用不作为义务C代履行不适用于与人身有关的义务D义务人应缴纳代履行费用正确答案:CD代履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适用于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的义务。 青年男女在去结婚登记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伤,未能登记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女方伤势过重成为植物人,男方遂悔婚约。女方父母把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对女方承担照顾抚养的责任。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17、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评论是错误的?A支持不受理,因为法官面对的是法律不调整的“法外空间”事项B支持不受理,因为法官正确运用了类比推理而没有采用设证推理C反对不受理,因为法官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D反对不受理,因为法官没有发挥法律在社会中的创造作用正确答案:ABD考点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解析这里简单总结一下设证推理:设证推理是美国人皮尔士创立的一种独特的逻辑方法。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这就要求推论人具有待解释现象所属领域的知识。而且尽可能地使推论结论与待解释现象之间的关系单一化。设证推理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论,但却是法律人在工作过程中必然会运用到的。因为任何
18、法律人在面临一个案件事实时,马上就会凭自己的“法感”或“法的前理解”假设一个对该案件的处理结果,然后根据这个假设寻找法律,最后确定一个合理有效的法律决定。也就是说,设证推理是法律人在工作中必然运用到的一种方法,尽管它的推论结论是不确定的,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却是不可放弃的。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当选。 D项涉及法律的作用。依据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可以将法的作用划分为法的社会作用和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等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具体包括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
19、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等。法的规范作用是指因法律的规范性而具有的作用,具体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 有争议之处在于AC两项。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依题意可知,青年男女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问发生的人身权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可知,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第1
20、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一些考生认为青年男女双方并未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二人在去结婚登记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的争议属予道德调整,属于“法外空间”,法院不应受理。这种观点错误。所谓“法外空间”,即完全不受法律调整的道德、宗教等领域。而本题所涉及的背景并不属于“法外空间”。这里注意: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
21、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属于另外的问题。故A项错误,当选。 难度系数* 司考选择题与卷四主观题的第三轮复习有那些司法考试选择题“破解技巧”:1.答题顺序,一般我们主张考生从头答起,这样也体现了考试的规律,即先易后难的出题思路,但是现在考试人员往往在开头给你出一两个难题,对于这种题目要采用排除法,选出一个合适或者说自己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因为刚开始答的是单选题,因此,答案也较容易得出正确地答案。另外,从时间安排上,要掌握先紧后松的答题策略。在改变答题顺序,也有人主张从尾做起。这是对每一大项(单选题、多项选择等)而言
22、。“考试最重要的是心理”,由于大多数的应试者都是按常规从头到尾答题,故出题者会把难题放在开头或者中间,使考生的心理在开始立即崩溃,刚培养的自信心理就被冲垮了。而我从尾到头答题反而觉得挺轻松。因为就算难题在后面,我都有了心理准备,越往前就越觉得心情舒畅。但是这种方法,要和平时的训练结合在一起,否则,如果临场突然采用,势必会适得其反。2.充分利用开始考试前的时间,这是指听录音磁带讲解考生须知以及考场纪律的一段时间。我们有些人往往循规蹈矩地听着这些没用的东西,因为这些你应该在考试前已经知道,不需要在这时才去了解。我会利用这15分钟的黄金时间,不动声色的打开试卷,马上阅读。3.用铅笔直接在题目试卷上作
23、各种标记。因为这些题目试卷(不是答题卡)考场收回后只是放在本省,不上交司法部,故不用担心在试卷上写东西有什么后果(答题卡上当然不行了!)。如使用排除法可把某些选项直接排除,就可以打一大的“”以示根本不用考虑,这样复查时省却不必要的时间。4.当遇到四个选项都不认识时,我就会固定地选“B”,因为曾经看英文版一本书-如何考TOEFL(美国人写的),里面提到当你不认识时候,往往选“B”就是最佳选择。我曾经在高考、TOEFL、全国四级、六级英语考试中使用过,屡建奇功。5.珍惜自己的第一感觉。有些人的坏习惯是:复查时发现问题就随便立即更改,有的还改两三次,事后会发现自己弄巧反绌。6.一定不要提前交卷,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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