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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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这是继四年前杭州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对于去年民事审判工作主动适应形势新变更,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协调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供应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通过探讨,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很多看法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状况纪要如下: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会议认为,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确定性阶段、社会转型和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步伐不断加快,各种社会冲突凸显。人民法院面临的基于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公允正义的呼
2、声之大前所未有,民事审判面对的工作任务之重前所未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化实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实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允正义”这一目标,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为协调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供应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切实增加大局观念,确保民事审判始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以司法说明的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以司法政策的方式指引民事活动,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公允正义、保障人
3、民安家立业。切实加强公正司法,确保民事审判始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适应依法治国方略对什么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遵守法律治原则不动摇,运用法治理念看待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供应良好法治环境。切实强化严格司法,确保民事审判始终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形势下,要主动应对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的新状况、新问题,依法审理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过程发生的各类民事案件,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供应司法服务。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确保民事审判始终实践群众路途。科学把握新形势下人们群众司法需求的多样性与困难性,加强诉讼服务性建设,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切最干脆最现实
4、的利益问题,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维护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切实推动改革创新,确保民事审判始终坚持改革与发展协同并进。主动推动司法公开,进一步推动民事司法活动阳光化;努力实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着力拓宽多元化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科学谋划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合理发挥人民陪审员审判、监督、联络、宣扬作用;严格遵循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逐步完善审判权利运行机制。切实重视基础建设,确保民事审判始终倾注基层、强基固本。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基层法院和人民法院培训工作,不断增加基层民事法官业务实力,着力夯实民事审判的根基。逐步推动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加强
5、巡回审判,便利群众诉讼,不断提高民事司法便民为民利民水平。切实提高队伍素养,确保民事审判始终贯穿职业素养的培育。高度重视民事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守纪律讲规则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主动培育造就一大批邹碧华式的好法官。实行多种培训方式,努力提升民事法官庭审驾驭、法律适用和裁判文书写作实力。高度重视民事审判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不断促进法官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会议认为,审理家事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留意家事审判的特别性,主动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亲密协作
6、反家暴立法,刚好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平安爱护裁定制止家庭暴力的胜利阅历,提出立法建议和看法。(1)关于未成年人爱护问题1、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留意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爱护,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干脆抚养权归属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动身,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2、要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爱护力度,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事实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严峻侵害或者影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
7、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接着负担赡养、抚养费用。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引发监护资格被撤销的事由消逝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原监护人资格。(二)关于探望权问题3、对于离婚后一方恳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加大法律释明力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探究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见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爱护。(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所获得的保险金,因保险标的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标的的利益是
8、相同的,故该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是否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投保。5、一方对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对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除夫妻另有规定的外,这种保险的性质不属于家庭保险。因该财产的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保险金,应当归属个人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仍处于有效保鲜期内,且离婚时投保人选择接着投保的,投保人一方应当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7、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
9、,则其配偶一方不担当偿还责任。8、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说明(二)其次十四条规定认定。假如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担当偿还责任。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会议认为,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爱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对于促进社会公允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胜利阅历,进一步探究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接着发呈现行侵权法说明适用理论和审判思路,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当前,要留意以下几方
10、面问题:(一)关于侵权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9、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恳求侵权人担当侵权责任,没有给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恳求的权利,故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假如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见死亡赔偿金。10、要精确理解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两个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才适用该条关于个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产生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对于个人与供应劳务的一方所在单位,其他组织之间签订承揽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供应劳动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不担当责任,但是接受
11、劳务一方在选任、指示等方面存在过失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责任。11、侵权责任法其次十一条系对人身权、物权爱护方法的规定,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权利人恳求行为停止侵害、解除阻碍、消退危急,侵权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抗辩。(二)关于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12、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依据案件的实际状况,结合受害人居处地、常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假如受害人常常居住地在城镇,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三)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13、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
12、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假如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担当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养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协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担当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14、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与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恳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养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协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15、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与了工伤保
13、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恳求侵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16、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缘由未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四)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要主动探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新思路,刚好探讨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新问题,既要充分爱护患者权益,也要为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学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供应司法保障。17、患者一方恳求医疗机构担当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并供应医疗机构及其亦无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及其他能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
14、定。18、医疗机构以损害是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协作医疗机构进行复核诊疗贵发的诊疗造成,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状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为由,主见不担当赔偿责任的,应担当举证责任。19、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说明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实行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变更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变更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担当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冲突或错误不能
15、做出合理说明的,应担当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五)关于互联网侵权责任问题在审理互联网侵权案件中,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在依法保障民事主体人身权益的同时,留意深化了解互联网行业的运行规律、正确把握互联网技术的特征,妥当处理好权益爱护与信息自由的关系、个人信息爱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通过案件审理,以法治手段实现开放、自由、规范、有序的互联网秩序。20、能够单独或者相互结合识别特定个人身份及行为隐私的信息构成网络公民个人信息(如网络用户的
16、网络认证账户和密码、IP地址、上下线时间、网络阅读日志、网页地址、运用的搜寻引擎关键词,公民个人的姓名、职业、家庭、婚姻、指纹、音频、视频等)。工勘、买卖、窃取等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给其带来消极影响或构成侵扰个人行为隐私的,可以认定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会议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对于维护人民群众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爱护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平安,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要严格审查事实,精确适用法律,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典当行问题21、典当行属于特别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主动作
17、用。应当激励和支持典当行在典当管理方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典当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均应符合典当管理方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无效。22、没有当物,典当行向当户签发了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典当合同均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据民间借贷处理。(二)关于鉴定问题23、原告持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后,被告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依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被告虽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供应反对证据或者供应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可以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二)被告供
18、应了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会议认为,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历来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好房地产纠纷对于保障人民安家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经济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都会表现为肯定的法律关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房地产纠纷必定出现新状况,发生新变更、产生新问题。要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的预判,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2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其次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未达到规定的条件为
19、由,恳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25、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其次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恳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恳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担当相应民事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26、对于个人或者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名为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合同、实为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合同,以及当事人之间签订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在确认此类合同并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状况,原则上确认该类合同对当事人具
20、有法律约束力。(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27、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假如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依据已经办理房屋全部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依次确定权利爱护顺位。恶意串通先行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报登记有效期内,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报登记权利人。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三)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28、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更不能办理
21、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实力为由,恳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是否确因房贷政策变更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其诉请。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全部权变更登记,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对其恳求可予支持。29、因房地产政策调控引发房价波动较大,当事人因房屋价格明显下降或者出卖人因房屋价格较快上涨的缘由,恳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恳求补足房屋差价的,人民法院要依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诚信交易秩序,强调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30、要留意发挥司法审判在规范和淫荡房地产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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