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法发【1999】9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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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夫合同制职工参与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方法的通知京劳险法发199999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夫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掩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夫合同制职工,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参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农夫合同制职工”是指: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招用的本市及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
2、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夫合同制职工之月起,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手续。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为农夫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费。农夫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次章 养老保险第六条 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夫合同制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夫合同制职工的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夫合同制职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1999年按6%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
3、缴费的比例,今后随着企业职工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夫合同制职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八条 农夫合同制职工的个人帐户存储额,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方法执行。第九条 农夫合同制职工个人帐户存储额,只有在本人达到养老年龄或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才能支取。农夫合同制职工在合同期内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第十条 农夫合同制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
4、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其次部分,按其缴费年限,缴费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算),发给一个月相应缴费年份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第三章 失业保险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暂按上一年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夫合同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确定上一年工资总额及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按全市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我市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后,按新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农夫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农夫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农夫合同制职工可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第十四条 农夫合同制职工领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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