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全文.docx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全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全文.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章 招用及解聘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三)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四)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五)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以下人员:(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二)受到剥
3、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从业人员管理:(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校外 培训 机构 从业人员 管理办法 试行 全文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