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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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9篇 申请书是很是常见的一种文体,这是我们表达自己合理恳求的一种文体,关于申请书的写作,我们须要留意什么呢?一起写写看吧,以下是我和大家共享的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以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1 申请人:吴某,女,汉族,无职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_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赐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当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当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纳的这一强制执行
2、措施,已严峻违反法律规定,故恳求马上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其次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其次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精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
3、扣押、冻结裁定”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仔细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感谢! 此致 申请人:吴某 20_年7月9日 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2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居处地:桂林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恳求贵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
4、劳动争议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经审理后作出(20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时计提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20_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
5、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人民币43884元及担当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并予以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详细理由如下: 一、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说明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
6、下,因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改变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同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此可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即便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以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
7、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的争议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依据上述规定,亦不应予以执行。 三、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 依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本案当中,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
8、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仍旧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将本案的争议置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 此外,劳动争议双方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干脆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院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
9、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恳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恳求。 此 致 七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年_月_日 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3 异议人:王_,男,1984年22月9日诞生,汉族,公民身份证:_ 被异议人:刘_,女,1970年22月27日诞生,汉族,个体户,住_,公民身份证号码:_ 恳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_)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初字第2223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
10、体不适格。 日开商初字第2333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会。 二、违反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晰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2223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协作工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别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协作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
11、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 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缘由是,被异议人供应的产品存在严峻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常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赐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干脆导致客源大量削减,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马上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12、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此致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_年_月_日 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4 申请人: ,女,汉族,住,手机。 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 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恳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 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股东的不同行为,法律责任担当也不同。 申请人被骗做了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不行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
13、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恳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担当补充赔偿责任、帮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限制人对此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实际限制人担当不同的责任。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担当。 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担当问题。 依据 所主见,申请人存在抽逃资金问题,而公司变更后新的股东 对此也是明知。若新股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而受让,即使新股东向原股东支付了相应转让价款,新股东的出资补足责任也不能免除,新股东仍应当与原股东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共同
14、担当连带责任。相明本人不仅作 为债务人也应当作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担当责任。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困难,并非可以简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5 申请人:xx,居处地安徽省合肥市xx 法定代表人:xx,xxx恳求事项:解除对xxxxxxx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xxx与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xxx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全部权归属于申
15、请人。申请人与xxx在合肥市开xxx中心签订了编号为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合同约定,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xxx要求,申请人同意xx在2007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xxx承诺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x在约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xxx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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