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可抗力条款在索赔中的决定性作用_如何决定性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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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可抗力条款在索赔中的决定性作用_如何决定性问题1不行抗力的含义一般来说,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都要担当违约责任。但是,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认为,合同生效之后,若因在 客观上发生了某些特别状况,或出现无法防止的外因,阻碍了当事人履行其所订合同中规定 的义务,而这些状况和外因又超出当事人所应担当的风险范围,则应作为例外状况处理。可 见,违约的免责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合同 约定的情形或国际上公认的不负违约责任的状况的出现而没有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违约责 任。不行抗力则是违约免责的一种状况。不行抗力作为一种免责法律原则,源于罗马法,当时称为“偶然事故”,即指合同标的物因 火灾
2、及其他事故而歼灭,债务人因此而不能履行债务时可免除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该原 则成为整个大陆法系国家沿用的免责法律原则。以后,英美法系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接 受这一原则,并作为各国民法或合同法确定不行抗力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然而,对不行抗 力,各国的术语和定义各有不同。在英美法系中,将不行抗力称为“目的落空”或“履约不 可行”。“履约不行行”是指在合同缔结后,由于发生了超出当事人限制实力以外的突发事 件而使合 同不行能履行,该合同就应当被解除,当事人对此不担当违约责任。“目的落空”是指合同 缔结后,由于出现了与当事人过错无关的某种情势变更而使合同订立时所追求的目的无法达 到或订立合同所
3、基于的理由已不复存在,义务人即可不履行合同义务,尽管这种履行仍属可 能。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部分 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法所称的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状况。”认定不行抗力事务比较困难。由于法律文化和司法习惯以及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行抗力 的规定不完全一样,对不行抗力所包括的范围有各自不同的理解。有些国家认为经济萧条或 者价格暴涨这些经济现象属于不行抗力事务,有些国家则认为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能作 为不行抗力。为了避开相识上的不同而造成实践中的困难,有少数一些国家对不行抗力事务 的种类用立法形式作了明文规定,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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