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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什么规定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什么规定 导读:我依据大家的须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什么规定的内容,详细内容:对于遗属条件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晰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我为你介绍遗属生活补助的学问,一起看看。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对于遗属条件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晰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我为你介绍遗属生活补助的学问,一起看看。 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遗属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与工作满 5 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
2、依靠死者生前供给、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 60 周岁,或者不满60 周岁基本丢失劳动实力,无固定收入者。(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 50 周岁,或者不满50 周岁基本丢失劳动实力,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 16 周岁或年满 16 周岁尚在一般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丢失劳动实力者。(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 16 周岁或年满 16 周岁尚在一般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丢失劳动实力者。(五)遗属系一般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
3、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详细状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二、遗属补助标准(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150%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 50%。2.建国
4、前参与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 30%。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 20%。4.兼有 1、2、3 项几种状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给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 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给关系的,不再变更。三、遗属补助费的核定(一)夫妇双方参与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
5、基本工资在 550 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 550 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一般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
6、工资收入的 60%作为工资基数)。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补助的其他问题(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 300500 元的安家补助费。(二)已参与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
7、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接着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状况予以临时补助。(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接着享受补助。(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缘由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
8、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九)参与工作未满 5 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给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 35 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探讨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 1 年)实行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改变状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刚好
9、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遗属生活补助的条件范围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给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 60 岁或完全 丢失劳动实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 55 岁或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给对象,还必需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丢失劳动实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 16 岁或虽满 16 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给对象,还必需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丢失劳动实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给直系亲属。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给条件的,可列为供给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给条件,以后才符合供给条件的,不再列为供给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给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猜你感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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