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对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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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财政局对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心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方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建二201965号)各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中心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 (财建201950号),结合我市实际状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心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方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 11 月 19日 天津市中心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
2、方法的通知 (财建201950号),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所称中心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心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支配,并下达我市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建议,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的运用及绩效状况进行监督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方法及年度工作通
3、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建议;制定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制定专项资金运用详细方案;对资金的运用及绩效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安排和运用状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其次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提升消费品质。详细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学问产权服务等现代
4、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国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根据财政部、国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年度工作通知要求,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六条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实行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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