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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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
2、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状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
3、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卡。(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
4、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商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状况询证函的回函)。(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据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状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终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等值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银行应当依据上述材料仔细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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