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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收费公示一览表邯郸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收费公示一览表序号 收费项目 依据 收费标准(元)1 征地管理费 冀价经费字200132 号、冀价经费字199332 号、冀政办函200857 号 依据不同的征地方式按征地费用总额的 0.75%-2%,其中涉及住房建设部分按原标准的 70%征收。2 土地登记费 冀价涉费字1993第 189 号、冀土199224 号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运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200 元,每超过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2、企业土地运用面积在 1000
2、平方米(含 1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00 元,每超过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40 元,最高不超过 40000 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运用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50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300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元,最高不超过 1 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以下每宗地收 13 元,每超过 50 平方米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0元;5、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夫集体全部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
3、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途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需运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 10 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6、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7、农村贫困地区及其它因特别困难须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看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
4、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8)后字第 766 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3 土地出让业务费 河北省财政厅(1993)冀财综字第 1 号 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2%提取。4 土地闲置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65 条 征收相当于土地运用权出让金5%-20% 5 档案询问服务费 省土地局、档案局冀土(1990)28 号 档案复制费每页 0.2 元,手续费每人/件0.2元,利用者获得经济效益2%。出具证明每份 2 元,利用者获得经济效益 2%。6 耕地开垦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29 条 每平方米 10 元-15 元 7 土地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33 条 每平方米
5、5 元-20 元复垦费 8 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国办发 100 号、河北省财政厅1993冀财综字第 1 号;冀政199262 号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运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详细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根据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更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土地用途
6、、容积率等土地运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运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9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 号;冀财综200669 号 邯郸市六等 56 元/;邯郸
7、县、武安市、峰峰矿区十一等 24 元/;永年县十二等 20 元/;磁县十三等 16 元/;成安、大名、肥乡、馆陶县、广平县、鸡泽县、临漳县、邱县、曲周县、涉县、魏县十四等14 元/。10 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务院 150 号令;河北省政府 110 号令 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肯定比例(0.5%-4%)计征。11 采矿权运用费 国务院 240、241 号令 采矿权运用费标准:1000 元/年,平方公里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12 采矿登记费 国发198742 号;财政部地发1987289 号 新办证小型 200 元、中型 300 元、大型 500 元;换(续)证 100 元。13 采矿权价款 国务院 240、241、242 号令 按评估值确定。14 矿山生态环境复原治理保证金 冀国土资发200615 号 矿种 0.001 元-7.2 元/平方米.年 15 探矿权运用费 国务院 240 号令 100-500 元/年.平方公里 16 勘查登记费 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 号、价费字1992251 号 50 元 17 探矿权价款 国务院 240 号令 按评估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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