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印发连云港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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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印发连云港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连政办发20207 号 发布日期: 2020.03.13 实施日期: 2020.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粮食管理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连政办发20207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 5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实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 年
2、3 月 13 日连云港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 为保障全市粮食质量平安,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方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6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平安责任制实施看法的通知(连政发2015176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超标粮食的定义和实施范围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平安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二、处置责任和分工根据粮食平安责任制和食品平安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主
3、体责任,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领导,明确管控区域内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等环节的责任部门(单位)及其监管职责。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列入粮食平安责任制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发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财政、卫健、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刚好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运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削减或者避开粮食超标。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专仓储存、分类处置、定向销售等工作,确定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刚好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农发行等部门和购买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通报销售处置相关状
4、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运用超标粮食的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审核担当加工、转化处置的企业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实力证明材料,督导企业签署超标粮食平安处置承诺书,监督处置企业处置管理、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和副产品、残渣的处理状况,并进行现场核查。财政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协作发改部门制定财政补贴方法,明确从财政预算或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处置费用,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每年在粮食风险基金决算报告中单独列明处理状况和费用列支额度。卫健、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处置相关
5、工作。农发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政府定向收购处置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三、监测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环节粮食超标风险监测;发改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督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推动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平安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粮食加工食品环节风险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粮食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状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状况;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状况。农业农村、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刚好通报粮食质量平安风险监测信息;发觉存在
6、超标粮食时,应当刚好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四、处置程序和措施出现行政村级区域性超标粮食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马上启动本级超标粮食处置方案。跨区域时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启动处置方案。超标粮食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确定超标粮食处置详细实施方案,公开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一)定点收购,专仓储存。建立超标粮食定点收购预案,定点收购储存仓库或者收纳库点(以下简称定点收储库点)由当地发改部门依据仓容、粮食流向划片设置,并经当地县(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定点收储库点应
7、当具备下列条件:1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信用等级良好;2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实力和管理实力;3具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料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4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5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管,并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6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规定。同一县域内的指定库点收购资金实施统贷统还,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由县(区)发改部门会同农发行共同验收,验收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逐级抄送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发行。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对监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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