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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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 2005 年的 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一、基本常识1、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报建申请书需运用带单位文头的 A4 型纸打 印(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建设项目除外),在标题中应明确工程名称与 报建阶段(例如:关于项目名称 工程 报建阶段 的申请),并注明提 交资料的名称、数量、原件或复印件。(各规划报建阶段名称:规划 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划定规划限制线、限制性详规、规划方案、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基础提前开挖、施工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环境设计、 外装饰方案、 建筑拆除、 规划验线、 建筑单体验收、 规划管
2、理验收、 各相应环节的规划变更、 许可证延期、 临时建筑、门面装修、招标文件备案、专家评审、规划指标审核等。)2、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各类证、书、审查文件、协议等证明材料 须持原件、复印件经窗口收文人员审核并加盖规划局原件审核章 后,收取复印件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为提高窗口报建效率、确 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建设单位报建前应将需提交的复印件备好,并 在拟提交的复印件上逐页加盖报建单位公章。我局批复的各类审查 (批)看法附图报建时须提交附图原件。审查中确需收取的原件资料, 发文时退回建设单位。需在原件上标注规划变更事项的,建设单位必 须提交证书原件注明变更事项。3、报建人应持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
3、托付书,按托付的权限进行规划 报建活动,无法人托付或与法人托付的人员、事项、权限不符的,将 1 不予受理及核发规划审查文件。为维护建设单位利益,规划报建人发 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刚好书面告知我局,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建设 单位自负。4、永久性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活动,报建人应持磁卡式规划报建 卡进行。领取报建卡的人员应按时参与规划局网上报建学问学习及 测试。规划报建卡遗失的,报建人登报声明后持建设单位法人委 托书到市规划局政务办理大厅补办。5、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申请的建设单位名称应与安排部门批复文 件、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相关部门审查(批)看法等的单位名称一 致。特别状况名称不一样的,经批准后方
4、可进行规划报建。6、建设单位报建时,每一环节的规划报建阶段均以我局对该工程前 一次审查(批)看法中明确的阶段为准。7、报建时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审查看法以上一环节规划审查意 见中明确提出的部门为准; 若是第一次申报尚未明确应提交部门审查 看法的,可暂不提交,待审查看法明确后按要求报审。8、规划审查中需提交的土地证明材料是指有效的土地证、土地合同、 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出具的文件无效)对申 报建设用地的批复看法、土地拍卖中标文件等。9、申请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划定规划限制线的建设 项目, 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的现势地形图上用黑色铅笔标明申请建设用 地的位置。10、城市基
5、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以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等,申 2 领选址看法书时,需提交市安排部门下达的立项批复或前期工作 安排(部队、中心直属单位提交上级部门的安排批复,所属经济适用 房项目必需经市安排部门结转、下达);一般项目只需在申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时提交市安排部门的立项批复或下达的当年前期工 作安排(部队、中心直属单位提交上级部门的安排批复,所属经济适 用房项目必需经市安排部门结转、下达),其它审查(批)环节原则 上不再提交。基层建设单位无法供应安排原件的,应持盖有被下达计 划批复的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进行报建。1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超过原批 准安排的、 自筹
6、资金项目扩大建设规模超过原批准安排 30%的, 需报 原安排审批部门批准增加投资安排后, 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 审批手续。12、对拟出让或纳入土地储备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全部者需 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拟出让或纳入储备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 条件,待土地出让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合同办理规划选址及其 它规划手续。申请设计条件时,因土地证被土地管理部门收回等缘由 无法供应土地证明原件的, 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该用地纳入土地 储备的批准文件。13、建设用地规模较大且拟选用地尚未编制控规的项目,建设单位可 先申领建设用地初步设计条件,编制控规或修建性详规,报规划管理 部门批复后,再办理
7、正式规划选址手续(含正式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 件)。 14、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 用地范围经测绘部门对规划选址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实测。不需审查 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实测后即可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对规划选址确定的用地范 围实测后,与规划方案一并申报,规划方案批准后一并核发。已取得 土地权属证明且不变更原用地性质及用地强度的项目,不需申领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5、建设项目报审规划方案时,原则上三图一书(规划方案、竖向设 计、管线综合、设计说明书)应同步报审;报审建筑方案时,原则上 应同时报审外立面装饰设计方案;报审施工
8、图时,原则上应同时报审 环境设计(重点地段的大型公共建筑需同时报亮化设计);特别项目 经批准也可单独报审环境设计和外立面装饰设计。16、三栋以下(含三栋)及改建、扩建、翻修的建筑工程,经规划选 址、 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后, 可干脆申报建筑方案阶段审查 (特 殊项目需审查规划方案的, 在选址看法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等 规划审查看法中注明)。17、单独报审的新建围墙、传达室、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室、换 热站、加压站等小型建筑、环境工程,选用我局确定的备选方案(可 在规划局政务网站/规划公示栏目中查询)的小型配套工程,改、扩、 翻建中规模较小的工程,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要求的,经规划选址后
9、 可干脆报施工图审查。18、纳入规划设计有形市场、报专家评审及需进行规划批前公示的项 4 目,按我局有关规定确定的范围、程序办理。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 建设单位需将全部参评方案文本及举荐方案的两套蓝图与专家评审 看法一并报窗口 (未提出正式规划审查看法前不需按专家看法进行方 案调改),建设单位依据最终批复的规划审查看法对方案进行一次性 调改。19、经审查,对仍需在本环节进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调改 的项目,只发青规函业字文对审查资料提出调改看法,报审的图 纸只加盖经办人章、不加盖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审图公章,建设单位的 申请及青规函业字文归档,其他证明材料及申报的图纸退建设单 位。对可结合调
10、改看法进入下一审查环节的,发青规建审字审查 文件,经审查的图纸加盖经办人章、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审图公章,一 套发建设单位、一套归档。20、 经办人审图章为青岛市规划局内部审图流转运用章,只加盖 经办人审图章而未加盖市规划局及各分局审图公章的图纸, 不做为有 效的规划审查(批)文件。21、申报新建广告、雕塑项目,建设单位可干脆提交正式设计图纸及 相关材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也可先提交广告、雕塑拟建 位置现状照片、设计方案、产权证明等资料进行预选址,经审查原则 同意后,再按要求提交正式设计图纸(含结构图、加盖设计资质章)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2、按规定需向市政府汇报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规划
11、局内部基本审批 程序的基础上,还需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对需再向市委、 5 市人大、市政协汇报的项目,依据市政府批复的看法办理。23、在规划审查中认为建设单位确需补充相关资料、否则无法完成本 环节审查工作的,或在施工图审查中只需对总平面等局部标注尺寸、 高程做技术调改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刚好补充、调改资料后接着办 理。24、建设单位报审的设计、测绘文件须由具备相应设计、测绘资质的 单位进行设计和测绘(加盖资质章),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 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设计和测绘资质在规划审查时按规定一并审 核。25、每一环节的规划审查均以上一环节的审查看法为依据;对前后规 划审批阶段相隔时间较
12、长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审查(批)文件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申报下一环节规划审查的, 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对原审查文件予以确认,确认时,原则上应先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确 认。26、依据现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自核发之日起半年; 因正值理由不能开工 的, 建设单位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延期, 但累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半年, 否则,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建设单位应按程序重新 申请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原证交回规划管理部门予以注 销。核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 部分工程经规划验线开工的, 即视为整个工程已开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接着有效。2
13、7、2003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办理正式规划选址或批准建设用地规划 6 设计条件的项目,仍按原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执行;2003 年 7 月 1 日后新规划选址或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除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执行外,还须按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有关要求执行。28、纳入规划设计有形市场的项目,经招标文件备案后,投标人资格 审查、方案指标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等环节合并 为专家评审一个报建环节办理,由规划评审中心统一组织在 15 个工 作日办理完毕。对投标人设计资质不符合备案文件要求、投标方案超 规划设计指标的项目,5 个工作日内发文退回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组
14、织设计、报审,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担当。29、在市南区范围内 2002 年 6 月 24 日前、在市北区范围内 2002 年 9 月 24 日前、在四方区范围内 2002 年 4 月 19 日前、在李沧区范围 内 2002 年 4 月 11 日前划定的各类规划限制线, 建设单位进行新的规 划报建时,应将原批准的规划限制线图纸报市规划局重新确认。经审 核未发生改变的,注明确认日期并加盖青岛市规划局规划限制线确 认专用章后,方可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运用;发生改变的,建 设单位应供应新的现状地形图两张根据分区规划重新划定, 原审查图 纸收回注销。30、建设、设计单位必需照实提交规划审批所需资料,不
15、得隐瞒、欺 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类指标均为刚性指标,未经批准变更, 不得擅自突破。经审核设计指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 批复;对设计成果假报设计指标骗取规划审批、设计成果低劣达不到 7 设计规范确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及因设计、 测绘错误给建设单位规划审 批、验线施工造成影响的设计、测绘单位,我局将予以曝光,对涉及 的测绘单位我局将予以处理, 对涉及的设计单位将抄告设计主管部门 予以处理。对伪造证明材料及各类审查看法触犯法律法规的建设、设 计、测绘单位,将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31、在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依据城市建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调整 规划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16、经批准后,调整用地所涉及的单 位和个人必需听从。 二、规划管理绿色通道1、纳入规划管理绿色通道的项目:市政府和区政府确定的市、 区办实事及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经济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国 防设施建设、涉及抢险救灾的项目。2、建设单位报建时,除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建资料外,还需提交项目 申请纳入绿色通道办理的证明材料, 我局将根据 随报、 随收、 随办、 随批、随发的原则加快办理。3、纳入绿色通道且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已正式批复的建设项目, 经批准后,可申请工程基础提前开挖。4、规划设计招投标有形市场办理流程:位置及性质重要、规模较大 的项目应进入有形市场做多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其他项目做多方案
17、干脆报业务审批部门进行规划审查。5、绿色通道各阶段办理时限:8 序号 办理阶段 最长时限 1 选址看法书、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及变更6 2 规划方案审查及变更 6 3 建设用地许可证核发及变更(不含规划方案审查且用地范围已确 定、已取得界址点测绘图)3 4 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审查及变更 8 5 基础提前开挖 3 6 施工图审查及变更7 7 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3 8 规划验线 2 9 单体验收、规划管理验收 3三、规划变更(一)、由市规划局审批施工图项目的变更程序1、在规划放、验线中发觉误差需进行规划变更的建设项目,应在保 证原批准的建筑日照间距、消防间距、退后各类限制线距离等建筑相 对尺寸不变的前
18、提下,适当压缩建筑自身尺寸。2、放、验线中,实际间距尺寸小于规划审批限制尺寸(图纸标注尺 寸)的项目变更:50CM 范围内的,由建设项目所在规划分局予以变 更;超出 50CM 的,到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变更手续。3、放、验线中,实际间距尺寸大于规划审批限制尺寸(图纸标注尺 寸)的变更:在不削减其它间距尺寸的前提下,由建设项目所在规划 9 分局予以变更,对削减其它间距尺寸的,须按第 2 条确定的范围办理 规划变更手续。4、在批后管理中,发觉批准的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因设计单位笔 误造成局部关系不对应的,在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建筑立面、结 构和运用功能及不影响建筑日照、消防间距和退各类限制线的前提
19、下,由规划分局依据现场实际状况 2 日内批复建设单位作为施工依 据。5、不涉及较大间距、高程调改的项目,可干脆报施工图变更。其它 工程变更原则上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申请规划变更时需提交原审批的 相关规划资料。6、施工图变更中(原批准施工图已经消防管理部门审核),不涉及消 防间距、消防分区等消防调整的,报审的变更施工图可不加盖消防管 理部门图纸审核章。(二)、按职责分工由分局独立审批施工图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各分 局按上述规定办理。(三)、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项目办理要求及程序1、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只对一书三证进行变更,其它环 节的审批(查)文件无特别状况不需进行变更。申报资料齐全的,可 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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