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餐饮等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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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餐饮等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XX区餐饮等场所燃气平安专项整治方案 为切实保障区内餐饮等场所燃气平安,依据上级要求和区内平安实际须要,确定在全区进行燃气平安专项整治,特制定方案。一、 工作目标 依据平安生产法、特种设备平安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餐饮等场所燃气平安专项整治行动,规范餐饮钢瓶液化气运用行为,严厉打击充装过期钢瓶、倒灌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关闭无证经营燃气的储备站、供应站、代客换气点。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政府领导、职能部门监管、企业自律、市场引导、社会监督的良好格局,营造一个规范、平安、有序的燃气运用、经营市场环境。二、 主要任务 (一) 凡存在以下
2、情形的餐饮等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 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运用燃气的。2. 相关证照不全的。(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等场所,马上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运用瓶装压缩自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2运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
3、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应当运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需专瓶专用,运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运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运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运用期限5年,密封圈正常运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马上更换并记录。(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纳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运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限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
4、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马上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用气场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5.应当运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供应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运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8.从业人员经平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与平安教化培训,
5、驾驭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平安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驾驭相关应急内容。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平安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精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和统一行动,成立场所燃气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XX(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XX(区政协副主席) XX(副区长) XX(XX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 XX(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XX(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XX(区安监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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