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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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川高法201760号)(川高法201760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关于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院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驾驶罪等14个罪名及罚金、缓刑量刑适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一、罚金刑适用的基本原则1.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
2、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2.判处罚金应当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注重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3.刑法分则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金;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一般应判处罚金;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对罪行较轻且具有缴纳能力的,可以考虑单处罚金。4.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犯罪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减少罚金数额。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不判处罚金。5.共同犯罪案件中
3、,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参与犯罪数额、实际违法所得等情节区分判处罚金。除特殊情况外,如主犯是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对从犯判处的罚金数额一般不宜高于主犯的罚金数额。6.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比照自然人犯罪的二至五倍确定罚金刑的起点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一般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7.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并在下一档量刑的,应当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依法适用罚金刑。减轻处罚后适用的量刑幅度未规定罚金刑的,不得判处罚金。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主刑选择从轻的,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等因素,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适用罚金刑。
4、8.刑法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依照数额标准确定或计算。没有明确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二、缓刑适用的一般规定1.适用缓刑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犯罪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查评判是否适用缓刑:(1)犯罪起因、动机、目的;(2)犯罪手段、情节、后果;(3)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4)认罪态度;(5)退赃、赔偿情况;(6)一贯品行以及对居住社区影响;(7)其他可以考
5、查评判的因素。2.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3.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1)在校学生、哺乳期妇女、已满六十五周岁的人、残疾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初犯、偶犯;(3)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从犯、胁从犯;(4)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5)过失犯罪的(渎职犯罪除外);(6)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7)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8)主动退赃、退赔,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的;(9)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矛盾得以化解的;(10)刑事和解的;(11)被害人具
6、有重大过错的;(12)认罪认罚的;(13)其他体现犯罪人主观恶性小、没有再犯可能性的情形。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惯犯;(2)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3)社会影响恶劣的;(4)前科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5)数罪并罚的;(6)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4.因减轻处罚后才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适用缓刑时应从严把握。第二章 个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一)主刑1.追逐竞驶,符合以下情形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100公里/小时以上
7、的;(2)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追逐竞驶的;(4)三人以上追逐竞驶的;(5)一年内三次以上追逐竞驶的;(6)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追逐竞驶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行为危险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1)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100公里/每小时追逐竞驶,时速每提高10%的;(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
8、罪的;(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4)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6)在城市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7)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8)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的;(9)多次或者聚众追逐竞驶的;(10)组织追逐竞驶的;(11)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
9、加15日刑期。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3)驾驶载有乘客的运营机动车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10、符合以下情形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且达到100公里/小时以上的;(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达到60公里/小时以上的;(3)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不利气象条件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且达到60公里/小时以上的;(4)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额定乘员15人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害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1、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增加刑罚量:(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每增加5人,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3人,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2人,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4)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实际载员达到10人以上,每超过3人,增加
12、15日至一个月刑期;(5)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每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7)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每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3、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符合下列情形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或者造成环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公司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50%的;(3)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且超过60公里/小时的;(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行为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增加刑罚量:(1)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轻伤
14、、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每增加轻伤一人或每增加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2)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50%以上,每增加1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3)符合本意见第3条第二款(5)(6)(7)项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4)曾因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受过刑事追究或者在两年内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5)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罚金刑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其中:(1)判
15、处拘役一个月到三个月的,一般并处2千元至5千元罚金。(2)判处拘役三个月到六个月的,一般并处3千元至2万元罚金。(3)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罚金刑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5万元。(三)缓刑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2)组织追逐竞驶的;(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
16、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四)免予刑事处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无证、无牌照的;载人的;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高速公路上驾驶的;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17、的。(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主刑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的;(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4)造成
18、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的数额、对象、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2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每增加4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每增加20人,对被告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2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10万元,对被告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
19、至二个月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500万元的;(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0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500人的;(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250万元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的数额、对象、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
20、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10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每增加4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每增加200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10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50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
21、以下。5.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二)罚金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当根据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相适应的罚金数额。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2、一般并处15万元至35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30万元至50万元罚金。(三)缓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综合考虑吸收存款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犯罪目的、社会影响等具体犯罪事实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或者大部分退赃退赔,并得到集资人谅解的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追回大部分赃款,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不满一千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不满五千万元,能够清退大部分吸收资金,或者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资金清退协议,
23、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追回大部分赃款,取得集资参与人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在当地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2.吸收存款额未退还的;3.曾因非法集资类犯罪被判刑或受到过行政处罚的;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三、集资诈骗罪(一)主刑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个人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较大,达到起点10万元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较大,达到起点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8千元,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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