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生产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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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药品生产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药品生产检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局药品生产监管职能处室(以下简称“监管职能处室”)、省局设置或指定的药品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依法对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境内上市药品生产环节的检查准备、检查实施、结果处置、跨区域检查协作等行为。
2、各类药品生产检查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要求执行。各类药品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定要求执行。检查机构组织实施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程序应符合检查办法及本细则要求。第三条 在药品生产检查工作方面省局的职责:(一)负责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负责组织协调我省药品检查员参加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我省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的药品生产检查;(二)负责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药品生产环节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负责落实上级药品监督管
3、理部门风险处置要求; (三)负责登录、采集、完善国家药监局建立的监管信息系统的信息; (四)负责依法依规做好持有人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五)监管职能处室依职责负责制定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年度检查计划(含委托检查机构实施的检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风险信息进行风险研判,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组织查处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指导全局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重大或跨区域违法行为案件查办工作;负责跨省委托生产联合检查的组织、协调、信息通报工作。省局设置或指定的检查机构工作职责:(一)负责按照省局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药品符合性检
4、查,并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 (二)负责建立药品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持续完善检查机构药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三)负责组织实施省局委托的其他药品生产检查工作。省局设置或指定的药品检验、审评、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等机构为药品生产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监管职能处室、检查机构、技术支撑机构应加强沟通、配合,保证现场检查、稽查执法、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结果处置紧密衔接,提高监管实效。第四条 被检查单位及个人应当接受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票据、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第五条 药品生产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过程
5、管理,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开展。涉及跨区域的药品检查,监管职能处室依职责落实监管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和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协同处理。第六条 药品生产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第七条 药品生产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单位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第八条 药品生产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一)许可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生产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药品生
6、产活动条件开展的检查。药品生产许可检查包括药品生产许可核发、变更、重新发放检查。(二)常规检查是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对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标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常规检查包括省局监管职能处室组织实施的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委托检查机构组织实施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1. 日常监督检查是根据省局年度检查计划,对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2. GMP符合性检查是对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的检查。符合性检查分为省局发起的符合性检查和持有人或药品
7、生产企业申请的符合性检查。(三)有因检查是对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风险评估,省局可以开展有因检查:1.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2.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4.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存疑的;5.涉嫌严重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6.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7.频繁变更管理人员登记事项的; 8.生物制品批签发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9.检查发现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隐患的;10.特殊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11.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四)其他检查是除
8、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包括各类专项检查、协查以及特殊药品购买审批等相关检查。第九条 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现场结论、综合评定、结果处置。第二章 检查准备第十条 省局依据风险管理原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内容应包括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内容。药品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应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风险管理主要考虑以下风险因素:(一)药品特性以及药品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二)药品上市后抽检情况;(三)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四)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变更情况及药品上市后变更情况;
9、(五)新颁布药品标准、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六)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上次检查存在的缺陷情况;(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探索性研究、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八)结合监管实际,需考虑的其他风险因素。第十一条 监管职能处室通过辽宁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履行监督检查批准登记程序;委托检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符合性检查,检查机构依据省局年度检查计划启动检查。第十二条 检查实施前,检查派出单位应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制定检查方案,必要时可请参加检查的检查人员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内容和检查方式等。检查人员应提前熟悉检查方案、被检查单位情况。许可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及实施现场检
10、查工作时限为30日。其他检查可根据检查需要制定检查方案。第十三条 检查派出单位负责组建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组中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检查员与执法人员可兼任。检查员、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与被检查品种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或者从业经验,必要时可以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检查工作。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四条 检查派出单位可以根据检查需要采取预先告知或不预先告知(飞行检查)方式实施检查。原则上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许可检查采取预先告知方式。有因检查应采取不预先告知方式。采取不预先告知方式的,检查派出单位、检查组成员不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
11、。检查组在指定地点集中后,应当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检查组成员不得向被检查单位透露检查进展、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GMP有关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重点关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内容。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按照药品GMP内容开展现场检查。涉及委托生产的,还应关注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检查要求。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结合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遵守药品法律法规,GMP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按照药品GMP内容开展现场检查。第十六条 常规检查总体包含以下内容:(一)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
12、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药品质量标准情况;(二)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质量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等情况;(三)药品生产、质量、物料管理等相关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四)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关键人员依法履职情况;(五)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管理情况;(六)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七)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八)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监管职能处室组织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应重点关注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药品质量标准及上述检查内容;检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符合性检查应重点关注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质量标准及
13、上述检查内容。每次检查涉及的具体检查内容以检查方案为准。第十七条 有因检查应针对具体问题或者线索明确检查内容,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第三章 检查实施第十八条 监管职能处室派出的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执法证件。检查机构派出的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省局授权检查机构制作的药品符合性现场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组成员。检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告知检查要求及被检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予以记录。采取不预先告知检查方式的除外。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做好现场记录/笔录,现场记录/笔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客观真实反
14、映现场检查情况,全过程可追溯。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当报经检查派出单位同意。检查期间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检查任务以外问题的,检查组应当结合发现问题对药品整体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有因检查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检查组认为有必要调整检查时间的,报经检查派出单位同意后可调整。第二十条 监管职能处室组织实施的药品生产现场检查,检查期间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或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检查组中执法人员应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监管职能处室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风险评估,如有证据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采取暂停
15、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同时责令企业对已上市药品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必要时依法依规采取召回措施。涉及严重违法问题的,监管职能处室应立即履行请示报告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定程序、要求执行。如为符合性检查,检查期间发现被检查单位不符合要求或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检查组成员应收集相关证据,同时报告检查派出单位及被检查单位驻地稽查处。检查组向驻地稽查处书面说明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并移交相关线索、证据。驻地稽查处执法人员对移交问题依法调查、处置。涉及存疑问题的,检查派出单位、驻地稽查处可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沟通,综合研判调查处置及风险控
16、制措施。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期间,驻地稽查人员可结合年度监督抽验计划,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同步开展监督抽验工作。根据协查、案件办理、符合性检查等具体检查工作需要可开展抽样。抽样程序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规定相关规定执行。所抽取样品的经费、检验费用由省局承担。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为不具有药品生产能力的持有人,或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期间发现问题的沟通协调程序按照第七章跨区域检查协作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省局监管职能处室组织的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组长应当及时报告监管职能处室负责人,监管职能处室应及时处置:(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联合检查、延伸检查的;(二)需要立即
17、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三)需登记保存或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四)违法行为严重需立即立案调查的; (五)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需现场抽样的;(六)需跨区域协查的;(七)需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或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的;(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职能处室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及时组织风险研判,提出处置意见:(一)需要立即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二)需跨省协查的;(三)需登记保存或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四)违法行为严重需立即立案调查的; (五)需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或涉嫌犯罪应移
18、送公安机关的;(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管局领导应立即向主要局领导报告,评估研判处置意见:(一)违法行为严重需立即立案调查的; (二)需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或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的;(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四章 现场检查结论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汇总分析现场检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进行缺陷分级。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组织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及缺陷内容。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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