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之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参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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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参数分册(2013)网络版网络版特别说明: 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参数分册(2013)(网络版),该网络版本在上海市劳动咨询事务所2012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更新,由于是网络免费版本,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交流使用,请勿用于商业用途,具体劳动争议案件咨询及处理方案、劳动法律法规咨询、及购买新版人力资源实用手册(2013版)正式版敬请至电本公司。上海智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由上海市劳动咨询事务所核心专家团队组成,是一家专门从事劳动法律咨询、劳动争议案件咨询的咨询机构,由谙熟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团队组成,拥
2、有及时可靠的信息和资深权威的专家团。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敬请至电:承接业务类型受理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Email劳动法律法规咨询劳动咨询部殷颖直线:61498415y.yin劳动争议案件咨询劳动争议部王开强直线:61498416kq.wang企业裁员、搬迁、合并、关闭等人力资源专项方案咨询人事专项部张伟直线:61498415w.zhang公司地址:上海市陕西北路1388号银座企业中心1715室(近新会路)购书电话:61498414,61494815,61498416附近交通:68、76、113、112、19及轨道交通7、13号长寿路出口步行10分钟。相信上海智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至诚、至心、至勤
3、、至善的专业服务一定会令您满意。第一部分 劳动管理第一章 劳动用工一、招工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328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第一联名册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2003.7.1二、退工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328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
4、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用人单位与全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第一联证明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2003.7.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2008.1.1三、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有关事项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5、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用人单位使用持有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劳动者,除办妥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外,还应在其持有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或退工日期记载,并盖单。劳动力登记表内的招工或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劳动力登记表内的招工或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的(指标准劳动关系),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用人单位调集、转移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应持“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第二联)或“上海市单
6、位退工证明”(第二联),到受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联系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调集、转移等事宜。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内退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聘用退休人员或使用持有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A类)人员,以及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形式使用的劳动者,均应按规定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型公司输出的劳动者,由劳动型公司负责办理劳动者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输入单位不必重复办理。用人单位也可向职业介绍所申请,直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址:WWW)办理劳动者的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2003.7.1四、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文号标题内容摘
7、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基发199974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缴费单位就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单位名称;2、住所或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7、隶属关系;8、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缴费单位应当自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天
8、内,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力理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资料: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3、单位法人代码证;4、社会保险登记证;5、其它资料。缴费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1、缴费单位办理了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的;2、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交的有关材料: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的文件;3、其他材料。1999.9.20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109号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2001.11.12004.8.30修正2009.3.30第二次修正五、劳动合同的有关期限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规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
10、确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期满一年不与劳动者已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3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
11、面形式。劳动合同文本、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4、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实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2008.1.1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经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12、,可以与该动者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008.1.1六、集体合同审查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84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劳动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
13、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各区县行政区内除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范围之外的企业的集体合同;浦东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特别指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之外的各类集体合同。报送审查时限: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审查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报送材料后开具集体合同受理回执,自收到报送
14、材料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对报送的集体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2008.8.5第二章 工作时间一、标准工时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修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1995.5.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
15、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2008.1.3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福发200640号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
16、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企业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
17、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据顶,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2007.1.1三、延长工作时间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
18、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1995.1.1第三章 休息休假一、法定节假日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
19、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2008.1.1二、年休假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0、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
21、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享受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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