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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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广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调研报告广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课题组农村住房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是基本的民生问题。农村宅基地数量大、分布广,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可以促进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宅基地管理工作直接面向农民群众,一直是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关注的热点。近些年来,我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遵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从未放松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但尽管如此,农村一户多宅、未批先建和宅基地面积超标等问题仍十分突出,加上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宅基地审批手续繁多、审批时间往往过长、对农民建房的宣传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致使一些农村常因为农民建房
2、申请宅基地问题而引起矛盾与纠纷,激发了部分农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不满情绪。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和家庭小户化,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将会越来越迫切。因此加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管理已刻不容缓。为了掌握我区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和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我们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组成了调查组,于今年9月2日至10月30日,先后到南宁、柳州、来宾、桂林、贺州、钦州、北海、玉林、贵港、百色等10个地级市和横县、灵山、靖西等县和西乡塘等城区及一些乡镇、村屯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和我们的建议报告如下:一、 广西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有喜有忧本调查报告所指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生活居住
3、的宅基地。2009年我区农村住户1015.54万户,根据20072009年进行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显示,全区建设用地中的村庄用地面积为552984.97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33%,其中宅基地用地面积较多的是玉林、南宁、桂林、贵港、河池和百色等6市,合计341222.27公顷,占全区农村村庄用地总面积的61.7%,其中北海、玉林、贵港、钦州和南宁市比例较大,分别为5.66%、5.59%、5.47%、3.5%、3.16%。全区各市农村居民点面积如下表所示。 2009年广西农村居民点面积统计表 面积单位:公顷 行政区域土地总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占全区居民点面积%占土地总面积%南宁市2209930.
4、5369768.3212.623.16柳州市1859663.9629300.445.301.58桂林市2766727.5158022.4110.492.10梧州市1257244.1328178.25.102.24北海市398866.9422580.84.085.66防城港市622096.299743.121.761.57钦州市1088104.2438060.896.883.50贵港市1060422.6758007.710.495.47玉林市1282417.7871741.3912.975.59百色市3620177.0540909.337.401.13贺州市1175256.6327039.644
5、.892.30河池市3347618.4142773.127.731.28来宾市1338182.8229666.665.362.22崇左市1733207.5227192.954.921.5723759916.48552984.97资料来源: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供数字整理 (一)宅基地管理有喜1、 农户审报建设住房势头强劲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建新房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其中多的村屯百分之八、九十的农户新建了住宅,少的村屯也有百分之二、三十的农户建新宅,多数村屯都有一半的农户建新房,有的村屯整村迁离旧址到村外占地建新宅。为此,基层土地管理工作大为增加。2、
6、宅基地管理问题已引为重视进入新世纪以来,针对申请取得宅基地的农户越来越多的状况,各市、县领导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已十分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部分地级市相继制定出台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相关文件或下发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2002年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了玉林市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玉国土资发200272号),对申请用地条件、农用地转用、村民建住宅用地审批程序、村民建住宅用地标准、村民重建和扩建住宅用地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条款,规定了具体要求。2003年,南宁市制定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
7、法,对农村宅基地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行政审批条件、申报要求和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柳州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强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规范了宅基地审批条件和面积标准,对新建、重建、改建、扩建住宅的申请、审核、审批都作了统一的规定。随后,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又印发了关于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程序的通知,明确了农村村民申请新建、扩建或异地重建审查程序和村民申请补办用地手续审批程序等。2009年,桂林市出台了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区农村住宅用地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此外,县
8、级东兴市早在1997年8月就出台了东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所有这些办法、规定都是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作出的重要举措。3、宅基地面积标准有明确规定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各市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中都明确各类不同地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比如,南宁市规定郊区农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人均22m2核定,辖县的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00m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50m2。柳州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则每户控制在100m2以内,丘陵和山区根据每户人数可以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50%,独立户只有一人的不得超过60m2。贺州市规定平原地区每个农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20m2,丘陵
9、地区每个农户建住宅不得超过150m2。各市都能控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的150m2/户标准内。由于有了面积标准的规定,从而使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有了一个明确的界限,对农民使用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作用。4、审批过程做到监管“三到场”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民建房做到了批前、建中、竣工后“三到场”。基层乡镇和县土地管理部门,接到村民申请建房的报告后,都能深入村委会了解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建房的条件,申请宅基地的基本情况等,农户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国土所组织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测,确认宗地四至界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程序是否合法;农房在建设中土地管理人员做到动态巡回
10、检查,看是否按批准的面积、用途建房;农房竣工后,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三到场”的监管办法,有利于严格规范村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5、登记发证及时跟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调查中了解到,各市、县(市、区)在进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据调查,截止2010年10月底止,我区已对915.6万户农村宅基地中的574.5 万户(约占62.9%)进行登记发证,完成档案整理425.6万宗(约占46.5%)。发证进
11、度比较快的市有北海市84.92%、贵港市83.56%、玉林市82.61%;较快的县(区)有合浦县98.25%、钦州市城区95.00%、陆川县93.25%、隆林各族自治县92.54%、金秀瑶族自治县91.64%、灵川县90.94%、荔浦县90.00%、容县85.12%、平果县85.01%。贺州市的八步区新都、莲塘和步头3个镇的发证率达到100%。南宁市在已审批的宅基地中,发放到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已超过半数。该市横县国土局还将宅基地使用现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较完整的宅基地档案资料,既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农村宅基地的动态管理和方便查询。(二)宅基地管理有忧1、宅基地规划滞
12、后,无序建设问题突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符合用地条件,必须在批准指定的地点建房。而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过去我区对农村规划投入少,目前全区还没制定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上没有预留新的宅基地规划点,没有预留村民建房空间,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求。目前全区虽在编制第二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的重点仍在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对于农村住宅用地的布局、结构及具体定位没有做具体安排。建设部门也没有对农村村庄建设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农民建房没有统一的要求,造成农房选址多数选择自家的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公路
13、两旁,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形成大量的路边店、独家院、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严重。2、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加大了管理难度目前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少,且过于原则性和指导性,执行起来困难多。一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在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原则条文,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且缺乏相互衔接。二是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块宅基地且是无偿取得,这样,使农民群众容易产生随意占用农用地、超标准多建住房的心理。如南宁市延安镇新城村,已登记发证的450户建房农户,共占地面积81000m2,平均每户180m2,每户比政府批给150m2的建房标准面积超出30m2。该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金陵村
14、第3村民小组有一村民3间住房的宅基地共达260m2,而且每间住房都有30m2的庭院。横县横州镇新桥村第11村民小组有一农户的宅基地,其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面积为123.22m2,但实际占地240m2。另一户村民得到批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102.0m2,而实际建住房使用面积为110.2m2,并擅自在住房的后门建了一间占地约25m2的厨房,实际多占地33.2m2。三是全区缺乏明确、统一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部分市虽先后出台了地方性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但审批的范围、内容和做法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其一是审批宅基地面积标准不一致。虽然都按照平原、山区、城市
15、郊区等不同的地区类别来核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但同一类地区中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又各不相同。如南宁市规定郊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按人均22m2核定,辖县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00m2。柳州市农村宅基地则控制在每户100m2以内,并规定一户3人以下的不得超过80m2,4人(含4人)以上的不得超过100m2,独立户只有1人的不得超过60m2。其二是农村宅基地范围界定不相同。有的地方100m2宅基地只计算住房面积,不包括存放杂物房、厨房、厕所等生产生活用房,有的地方是住房+厕所+庭院等附属设施一起核算面积。其三是在“一户一宅”中的分户问题上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有的以年满18岁作为另立户口界限,有的两人结婚后即算
16、为一户,有的以兄弟实际分家为独户的标准。这样,3人、5人可以成为一户,一个人也可以成为一户,无形中为一些人利用户籍上漏洞,套取宅基地多占地建房提供了方便。其四是多宅户如何退出旧宅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的现象比较普遍。按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异地建了新房,要将原来的旧房拆掉,把旧宅基地归还村集体。但目前许多地方的农户异地建了新房后,原来的旧房都不拆掉,有的将旧房用作饲养牲畜,有的干脆放空闲置任由风吹雨打直至倒塌。加上农村的传统风俗习惯,认为旧房是祖宗宅基地,谁也不敢硬碰拆除将土地归还集体。致使一户多宅,多占集体土地的违法行无法制止。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地方异地建了新村,但
17、旧村仍放空闲置,没有收回归集体,造成土地极大浪费。如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大林村第2村民小组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时,全村78户村民全部迁移到村外,在28亩农用地上建新村。新村建成后,原来的旧房没有拆,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3、宅基地审批程序过繁,手续过多,引发矛盾频生一是审批环节多。在调查中群众普遍反映,村民申请建房要经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土地管理所、乡镇建设管理站、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直至市人民政府,一级级上报,然后一层层返回,审批的环节和要提交的材料过多。如涉及使用林地、环保、交通等部门,还要这些部门出具意见。目前申请一宗宅基地建房最快的也
18、要3个月左右,最多的要半年甚至更长。如某市一农户今年元月5日申报建100m2住房,有关部门和市领导在7月30日才审查批复。二是审批权限过于集中。1986年颁布、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后实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批准,南宁、柳州、桂林市在城市规划区内如改变规划使用农用地的,还要经过
19、国务院批准。宅基地审批权限过于集中,批准手续过于繁杂,导致审批时间过长,造成农民不报批或未批先建和随意多占地建房等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南宁市全市农村村民建房后申请办土地证的不到10%。该市江南区延安镇新城村有873户,未批先建的就有423个农户,占全村总户数的48%。横县有17个乡镇,农村户口共259288户,其中已经办理了集体土地(宅基地)建设使用证147119宗,占应办证宗数的44%;横州镇龙池村共有1250户,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就有449户,占该村总户数35%,建房占地面积59929m2,其中占用耕地建房8539m2。贺州市钟山县公安镇木桥村50户,未批先占地建房有10户,占用耕地面
20、积1200m2;珊瑚镇金鹅村有7个农户未批先建,共占用耕地149.66m2建房。类似这种情况,各市、县都有发生。此外,在一些市的城郊结合部还出现了违反城市土地总体规划的现象,不按城市规划规定建四层的规定,不经申请批准,随意把住房改建、重建、扩建加高到7层、8层。4、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慢,缺乏经费和政策支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经费和政策支持。但目前各级财政大都没有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而宅基地登记收费又是乡镇土地管理所主要的经费来源。农村宅基地登记收费项目取消后使登记发证工作失去了经费支持,影响了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工作积极性,导致不少地方农村
21、宅基地发证工作停滞不前。如钟山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预算需要经费139.7万元,因县财政困难,目前经费未能落实,直接影响了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另外,对一些违规建设,超标准用地和“一户多宅”等土地如何登记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造成乡镇土地管理干部难以行使职能。据调查,目前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尚未过半。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有效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不利于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5、宅基地管理缺少部门协调,影响有效监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还涉及到规划、建设、执法等诸多部门,因此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尤为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相
22、关的各部门互相协调不够,没有形成执法监管合力,致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效率不高。表现在:一是监管责任不明,有的地方放松管理,把关不严,没有把住未批先建、违法占地建房的首道关口;二是由于执法主体和法律程序等原因,影响执法力度,村委会难以解决违章建房问题,国土和规划部门又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违章现象,以致错过解决时机。同时,各部门由于执法力量的薄弱和职能限制,而对违法占地建房难以标本兼治;三是缺乏有效的宅基地审批监管制度和管理手段,重审批轻监管,结果造成有的地方村民任意占地建房,原有的宅基地退不出来,新的宅基地随意扩张,甚至占用农用地而无人过问;四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查处权没有执法权,往往遇到“
23、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的尴尬局面,加上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少、力量不足,经费缺乏,管辖的村庄居住分散等原因,致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难于做到每一宗都“三到场”,对农村点多面广的宅基地违法行为无法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五是农民违法建住宅触犯多部门法律法规,到底由哪个部门牵头,法律上不明确,造成实践中常出现推诿现象,人为造成行政执法失之过软,失之过松。如在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占地建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以处罚,其他一些部门也可以处罚,谁都可以是执法主体,但谁也不愿意当执法主体。于是城郊结合部违法违规现象特别多。6、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缺失,隐性流转势头越来越强在调查中发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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