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及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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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天心区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及汇编第一篇 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 贷款总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章 信贷业务种类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二篇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第三篇 业务审批及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 贷款业务审批工作规则第二章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第三章 责任追究制度第四篇 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 印章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节 印章的使用 第四节 责任 第二章 信贷档案管理第三章 办公管理制度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资产管理 第二节 费用管理 第三节 会计档案管理第五篇 绩效考核办法第六篇 部门及岗位职责 第一章 部门工作职责第一节 贷款业务管理部第二节 风险管
2、理部第三节 综合管理部第二章 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节 总经理岗位职责 第二节 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第三节 风险总监岗位职责 第四节 贷款业务部经理岗位职责第五节 贷款业务部业务经理岗位职责第六节 风险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第七节 风险管理部法务经理岗位职责第八节 综合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第九节 综合管理部综合文秘岗位职责第十节 综合管理部会计岗位职责第十一节 综合管理部出纳岗位职责II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65页 共65页第一篇 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 贷款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
3、化借款人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信贷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第三条 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审贷分
4、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第五条 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廉洁管理制度,严禁违规操作。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 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
5、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必须是独立的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六)非自然人原则上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但特殊情况除外。 (七)企业单位应提
6、供所从事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法人代码证、报表资料、资质证、规划书、购销合同等。(八)除自然人以外的借款人,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第八条 信贷限制对象(一)自然人贷款中一户家庭(单独立户的除外)只允许有一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二)非自然人在本公司有贷款,其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贷款并用于该企业。(三)年龄已超六十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身患重症或绝症者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四)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关注类以下贷款借款人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第九条 禁止贷款对象(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
7、品、项目。(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特殊行业未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的。(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不得向有过逃避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黑名单)。(六)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七)不得向无生产经营场地、冒名移用、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八)不得向有意利用新老身份证在不同机构取得贷款的借款人发放新贷款。(九)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十
8、)不得对本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贷款。(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信贷业务种类第十条 贷款按期限长短分为周转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按性质分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企业贷款和自然人贷款。周转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是指对中、小、微型企业(除农业企业)发放的各项贷款。“三农”贷款是指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对农业企业和农户发放的贷款。企业贷款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
9、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一条 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第十二条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第十三条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都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第十四条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第十五条 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
10、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一)国家机关。(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十六条 保证贷款可采用一户单保、一户多保、分组联保、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自然人保证资格及代偿能力可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数据确定。签订合同时保证人必须提供有效证件(非自然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当面签字盖章或签字按捺(右手食指上一节)。第十七条 所有自然人贷款夫妻一方提出借款的,另一方必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 公司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的
11、,需提供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合伙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的,需提供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的保证意见书。第十九条 保证额度的确定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其中:(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分别采用当期与上一年度财务数据计算并取较低值。(2)原则上,N不得大于2,确需大于2(不含)的应报公司评审会审定;自然人为保证人,视其实力一般保证额度按其资产的2倍内掌握,但最高保证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第二十一条 贷款公司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土
12、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国家机关的财产。(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五)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六)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八)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九)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十)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型机器、设备。(十一)已办
13、妥工业(商业)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已抵押的,其房屋不得抵押。(十二)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十二条 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办理该项抵押贷款时,业务人员首先必须实地查看,掌握商品房的变现能力,查实是否有纠纷,已出租的,查看租赁合同,由商品房抵押财产共有人(如夫妻双方、父子女等)到场签章,填写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办理贷款手续。(一)营业用房抵押。抵押价格根据经营性用房的地段、繁华程度等按购买时的发票价格或经评估(协议定价)在参考价之内进行抵押。(二)抵押率。在对房产进行初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由双方协商定价。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
14、握在50%以内。第二十三条 企业房地产抵押:企业房地产抵押价格由公司及评审会共同评估确定,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40%以内;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40%以内;只有土地证,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率掌握在土地评估价的40%以内;无权属证明的房产不得抵押。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备抵押:业务人员应实地进行查看,掌握设备的新旧程度、购入时间长短、原始发票和账面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等,然后估算设备重置完全价值,原则上购买一年以内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一年以上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
15、30%以内,较好设备(使用年限5年以内,设备仍在较好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2年内,基本完好设备(使用年限超过5年,设备仍在较好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1年内,并根据使用年限的长短、通用设备与特种行业设备确定不同的抵押率,同时,应在抵押物品的原始购入发票上签章(注明是“该设备已抵押”字样),无原始购入发票的,不得办理抵押。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抵押贷款应从严控制,对新增贷款一般不得办理流动资产抵押。流动资产抵押应以易变现、稳定性强的企业的库存原材料、产成品抵押为主。办理流动资产抵押贷款条件:(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二)在本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抵押金额以抵押日前6个月原材料、产成
16、品的月平均余额为标准。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且业务人员每月必须检查抵押的流动资产变动情况(有书面记录);(四)流动资产抵押必须经公司评审会同意后方可办理;(五)抵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办理它项期限一般为2年或以上。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登记: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抵押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主办会计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由综合管理部专人保管,信贷档案中保留复印件。表外科目金额价值按登记权利价值核算,未经评估的按贷款双方协议价核算,但抵押价格必须通过内部评估后确认。(一)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由房管部门登
17、记,取得他项权利证后,连同土地证、房产证一并交主办会计核算,综合管理部专人保管。(二)企业房产证抵押的由房管部门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企业厂房如只有土地证而无房产证,无论土地证是注明出让、划拨,还是集体所有,统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抵押价格按照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土地估价及建议抵押价等综合因素考虑。(土地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一并移交综合管理部专人保管)。(四)尚未办妥房产证的厂房不得抵押。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以共同共有
18、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二)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三)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四)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五)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
19、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七)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八)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九)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十)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有房屋共有权证。(十一)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
20、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十二)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及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十三)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十四)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第二十八条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
21、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第二十九条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中权利质押包括:(一)汇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三)存款单。(四)标准仓单及经认可的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及提单。(五)股份、股票(原则上主体为在国内上市公司)。(六)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现权利质押有价证券一般暂限于定期储蓄存单或单位定期存款存单。第三十条 质押率的确定(一)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70%。(二)金融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70%。(三)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40%。(四)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
22、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80%。(五)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仓单、提单项下货物总金额的50%。第三十一条 个人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信贷人员核实好借款人和出质人(包括预留印鉴或密码)后,填制并办妥有价证券质押贷款质物登记冻结止付通知书,然后与开立存单的金融机构签订协助止付协议书,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存单由主办会计纳入表外科目管理,并由综合管理部专人保管,信贷档案中保留复印件。第三十二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不能直接办理质押贷款。需要办理质押贷款的首先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然后按照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23、管理规定(银监会2007第9号令)办理。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三十三条 信贷人员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以短期、流动为主。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利随本清,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第三十四条 为真实反映资产形态,一般不办理贷款延期手续。如个别贷户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且有正当理由的,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申请要求办理展期,一笔贷款展期只准办理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办理展期贷款手续须经保证人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出质人书面同意,并到场签名盖章,否则一律不得办理,贷款展期的审批权限与原贷款审批权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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