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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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8页 共78页目 录1、总 则22、劳动用工管理23、员工招收54、员工培训75、员工权利与义务126、劳动合同管理15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188、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229、薪酬管理3010、干部培养、选拔和任用3311、工伤保险与工伤认定管理361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与标准4213、素质提升方案和变招工为招生方案4514、劳动定员管理制度4715、劳动争议5116、用工备案与年检5117、技能队伍建设5618、新进员工试用期管理6019、员工行为规范6220、社会保险管理制度7421、附则751、总 则第一条
2、为推进我公司现代化矿井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用工机制,盘活人力资源,优化劳动组织,规范劳动用工,构建企业和谐发展的劳动关系。使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职业危害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第四条 企业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
3、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2、劳动用工管理第五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文件精神,促进煤矿安全、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使劳动用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进一步提升员工劳动技能及综合素质,经矿研究决定,成立xxx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组 长:副组长: 成 员:第六条 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2、负责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日常管理及协调各部门工作。3、负责制定、完善及修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薪
4、酬绩效考核制度及用工计划的制定。4、按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组织煤矿企业用工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签订合同、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卡、分配等工作。5、负责组织煤矿企业员工做到统一发布劳动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分配,统一管理的“五统一”管理制度。6、负责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达到“五个百分之百”即:职工培训合格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备案率100%、煤矿用工备案率100%、参加社会保险率100%、从业人员年检率100%,管理工作,实现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7、负责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及电子档案、主要内容
5、有:劳动合同、个人信息表、体检表、培训合格证、学历证、备案表、井下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职称(职业技能)证、社会保险等。一档两份(煤矿企业、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各存一份),做到人档相符,内容一致。8、对员工合同、备案、培训、保险、年检、准入等情况进行统一管理。9、积极开展用工自查、自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10、负责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劳资纠纷。 11、完成上级交给各项任务。第七条 劳动用工标准1、从业人员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2、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其中,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3、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同时任职。4、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5、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
7、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6、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7、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8、现有员工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9、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3、员工招收第八条 人员聘用权限归属劳资科,其他部门不得随意聘用人员。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岗位用工数,定岗定编后原有岗位确实满足不了需要的,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矿长审批,经
8、经理办公会议后,由劳资科统一配置。第九条 招聘工作在不违背“五统一”和“五优先”的原则下,向市(县)煤矿用工管理中心提出合理招用要求。五统一原则如下:1、统一发布用工信息:严格按集团公司和尧都区煤矿用工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2、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严格按尧都区煤矿用工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3、统一培训、派遣和签订劳动合同:到我公司报到员工,介绍到安全科统一进行培训。员工符合准入条件后统一签订劳动合同。4、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在册员工由我公司统一建立保险账户,统一代扣代缴。5、统一管理:在册员工由公司劳资科统一管理。五优先原则如下:1、优先招聘现从事煤矿井下工作的人员;2、优先招聘大型煤炭企业
9、集团的采掘队伍;3、优先招聘具有煤矿工作经验(特别是在国有大型煤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4、优先招聘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届毕业生及下岗失业人员;5、优先招聘属地农民工或返乡农民工。第十条 招聘员工年龄要求在18-40周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到50周岁)、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症和生理缺陷的人员。而且是与其它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自由人。应聘时应提供身份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当地政府部门介绍到我公司的新员工,需带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及有关档案资料到公司劳资科报到。第十二条 新聘人员经体检合格
10、后,由劳资科统一安排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安排进行试用。试用期根据岗位需要和合同期限确定,最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从事井下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培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聘用从事安全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是从事井下生产五年以上,有工作经验和一定井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人员。否则,不允许聘用到安全管理岗位工作。第十四条 招聘员工全部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制,所有聘用人员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或变更,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4、员工培训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1、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结合国务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西煤销集团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培训形式及对象1、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2、脱产培训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和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性脱产培训。3、业余培训包括:日常安全教育警示培训、“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和现场技能培训。利用各种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和广度和深度,逐步实现安全培训,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全面
12、提升,并要纳入学习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行为标准和考核范畴。 “每日一题”主要在班前会十分钟内进行培训,由本队组有讲课资格的人员进行备课、讲课,所讲内容必须针对当班的实际情况,必须结合现场需要进行培训。 “每周一课”培训定于每周二、三或者四是晚上,由具备讲课资格的人员负责备课、讲课,讲课必须针对实现情况和事故案例进行培训。 “每月一考”在每月月底进行,考试由队组技术员组织考试,考试的内容为本周所讲的“每日一题”的内容。 4、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有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新工人、“三违”学习班
13、人员和一些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5、业余培训的对象是指所有从业人员,井下作业的从业人员是培训的重点。第十七条 培训工作1、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有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是国家监管的持证人员,按上级要求和公司安排进行脱产培训。2、矿长、矿井副科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煤炭主体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3、新工人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通过培训,使新工人了解安全生
14、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取得上岗证。4、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独立上岗作业,发挥老工人的“传、帮、带”作用。5、“三违”学习班人员的培训按矿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
15、。6、所有生产一线队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制度,利用班前十分钟进行安全培训,班前会要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培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现场操作技能的培训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第十八条 职责划分1、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培训工作及计划的编制,对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新工人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管理责任。2、安全科负责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人员,负责新工人、老工人、三项岗位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3、安全科负责制定
16、矿全员安全培训的管理制度及标准。综合科每月负责对各队全员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讲评通报。对“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开展情况和全员安全培训初、中、高级工的考核认定及“三违”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检查。4、安全科、综合科以及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每月一考”,并监督检查各队的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各队负责班前、班后“每日一题、每周一课”的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统筹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保证每班现场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1、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
17、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2、各队组要建立培训技术档案,定期制定培训计划,做出培训分析。3、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证后,由安全科负责建档。第二十条 考核奖罚1、全员安全培训“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培训必须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安全科和综合科要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制定全员培训考核奖罚办法。公司每月将对培训及现场抽考情况进行抽查考核,检查结果将进行排名、排队、讲评、通报、奖罚。2、为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激励先进,矿定期对各队职工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检查结果实行排名、排队、讲评、通报,对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
18、500元。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对责任人处200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1)对于单位安排培训项目,无故不服从安排的; (2)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者作出如下处罚: (1)凡外派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能冒名顶替,否则对冒名顶替者和被冒名顶替者各罚款300元,本人必须参加下一期培训学习,并负担全部学费。 (2)外派学习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不及格者、中途被开除者或未完成学习者等罚款500元,并负担全部学费,重新安排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每有一人,对所在区科领导、主管、队长、各罚款100元。 5、员工权利与义
19、务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员工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员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职业危害告知的权利。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注明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知情权。员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
20、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员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员工不利的处分。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员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第二十五条 员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单位应依法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员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没有依法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员工可拒绝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 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
21、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员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合法拒绝权。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员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
22、八条 紧急避险权。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员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员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可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及井下意外伤害险的待遇。第三十条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员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
23、议处理的权利。第三十一条 员工安全生产的义务。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员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员工必须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第三十二条 服从管理的义务。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员工服从管理,可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服从管理是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第三十三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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