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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威市皂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皂卫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皂卫煤矿2018年2月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10页 共212页目录第一章煤矿安全综合管理制度6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6二、安全投入制度7三、安全奖惩制度7四、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8五、安全培训制度9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0七、安全检查制度11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12九、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15十、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17十一、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17十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8十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20十四、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21十五、安全生产承诺制度22十六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23第二章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制度27十七、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27十八、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制度29十九、地质测量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0二十、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31二十一、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32二十二、地测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制度33二十三、地质灾害普查制度34第三章 煤矿开采及顶板管理制度37二十四、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37二十五、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查制度38二十六、工作面变化管理制度38二十七、工作面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制度39二十八、乳化液泵站管理制度40二十九、采煤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制度41三十、采煤工作面支护材料设备配件备用制度41三十
3、一、掘进工程质量考核制度42三十二、井巷维修制度42三十三、敲帮问顶制度43三十四、围岩观测制度44第四章煤矿通风管理制度45三十五、通风系统管理制度45三十六、局部通风管理制度47三十七、通风设施管理制度48三十八、通风机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49三十九、巷道贯通管理制度50四十、井下测风管理制度50四十一、盲巷和巷道启封管理制度51四十二、反风演习管理制度52第五章煤矿瓦斯管理制度53四十三、瓦斯巡回检查制度53四十四、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55四十五、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56四十六、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57四十七、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58四十八、瓦斯排放管理制度59四十九、瓦斯等级鉴定管
4、理制度60第六章煤矿防尘管理制度61五十、综合防尘管理制度61五十一、粉尘检测制度62五十二、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62第七章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63五十三、煤仓防火管理制度63五十四、矸石山防火管理制度64五十五、木料场防火管理制度64五十六、地面建(构)筑物防火管理制度65五十七、注氮防灭火管理制度66五十八、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68五十九、电气焊审批制度70六十七、火区管理制度71第八章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72六十一、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72六十二、水害预测预报制度73六十三、雨季巡视制度74六十四、煤矿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75六十五、雨季“三防”管理制度76六十六、防治水安全确认制度
5、77第九章 煤矿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78六十七、爆炸物品领退制度78六十八、煤矿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79六十九、“一炮三检”制度及“三人连锁”爆破制度80第十章 煤矿运输提升管理制度82七十、运输设备运行、检修、检测管理制度82七十一、运输安全设施检查、试验制度83七十二、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制度84七十三、辅助运输安全事故管理制度85第十一章 煤矿电气及监控、通信管理制度86七十四、停送电管理制度86七十五、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87七十六、电气试验测试制度88七十七、干部上岗检查制度89七十八、设备管理制度89七十九、机电事故统计分析制度90八十、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91八十一
6、、电缆管理制度92八十二、小型电器管理制度92八十三、油脂管理制度93八十四、机电配件管理制度94八十五、阻燃胶带管理制度95八十六、杂散电流管理制度96八十七、钢丝绳管理制度97八十八、设备包机管理制度98八十九、交接班制度99九十、巡回检查制度99九十一、保护试验制度99九十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101九十三、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01第十二章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104九十四、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04九十五、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06九十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07九十七、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108九十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10九十九、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
7、度111一百、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112一百零一、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制度113一百零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14一百零三、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115一百零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16一百零五、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117一百零六、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118第十三章 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119一百零七、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119一百零八、应急值守制度121一百零九、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122一百一十、应急投入及资源保障制度124一百一十一、应急预案管理制度126一百一十二、应急演练制度126一百一十三、应急救援队伍(兼职救护
8、队)管理制度127一百一十四、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制度130一百一十五、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130一百一十六、应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31第十四章煤矿调度和班组安全管理制度132一百一十七、调度值班制度132一百一十八、调度员交接班制度133一百一十九、调度汇报制度134一百二十、信息汇总分析制度135一百二十一、调度人员入井(坑)制度136一百二十二、业务学习制度136一百二十三、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136一百二十四、调度文档管理制度137一百二十五、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138一百二十六、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139一百二十七、班组学习制度140一百二十八、民主
9、管理班务公开制度141一百二十九、安全绩效考核制度142第一章煤矿安全综合管理制度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一)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 实现预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 , 确保安全生产 ,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矿年初由安全科负责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制定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煤矿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要分
10、解下达到各部门科室、各基层区队,各基层区队根据煤矿下达的目标,将本区队目标分解到具体的班组。通过目标分解,最终达到以个人保班组、以班组保区队、以区队保矿井,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实现。(四)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实行重奖重罚,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煤矿与各职能机构负责人、煤矿与各区队负责人、区队负责人与班组负责人都要签订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责任书,年底考核兑现。(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实行全员参与,职工目标管理以签订安全承诺书的形式进行,每名职工要写出安全保证书,对个人行为做出安全承诺,职工安全承诺书由班组长和职工每年
11、签订一次。职工安全承诺兑现情况与职工的工资挂钩。(六)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下达后,矿属各部门、区队必须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及时制定和贯彻落实相应的措施。(七)矿属各部门、区队要严格组织实施年初制定的安全工作计划,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顺利实现。(八)每年年末对本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为制定下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及安全工作计划提供依据。二、安全投入制度(一)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的有效投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
12、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矿必须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的要求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三)由财务科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必须建立专门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全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四)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的管理,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提取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的适用范围
13、必须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的要求,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或擅自更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用途。(六)需按计划使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时,必须召开矿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超计划支出时,由矿长负责提请矿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再从最后利润中列支。(七)每年年终,安全管理部门应汇总、分析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向矿长报告。(八)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年度有结余时,转入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专用账户。三、安全奖惩制度(一)为促进安全
14、责任落实,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促进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安全奖惩的原则是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分级考核、重奖重罚。(三)安全奖惩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资金由财务部建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四)安全奖罚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煤矿安委会会议确定。(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1.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正确措施或及时向有关部
15、门报告,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2. 在事故抢救或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3.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4.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有明显效果的。(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1. 未能实现月度、季度、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2. 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能实现等级保持的;3. 发生“三违”行为的;年度内重复发生,可累计加倍处罚;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三违”行为不报、瞒报的;5. 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6.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四、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一)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安全技术管理
16、,科学组织和管理生产,推进全矿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 每个采掘工作面在投产(或开工)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作业规程;重大作业项目,工程项目,大型设备检修、安装、搬运,停产检修,处理重大隐患等,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作业。(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编制的依据
17、、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必须明确。(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做到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字迹清楚、页面整洁。(五)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明确的审批权限报批,逐级履行职责。矿内审批以会审的方式进行,会审工作由总工程师主持,技术部门组织,审批人员会审时要认真仔细,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审核,严格把关,不得随意签批。(六)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审批完成。(七)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由负责项目的技术人员组织贯彻学习,未经贯彻一律不准开工;凡涉及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
18、,实行被贯彻人员签字制度,当时不在场者,上班工作前必须接受贯彻学习后方可上岗,未经贯彻学习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施工作业。(八)区队长、班组长负责在施工中落实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九)所有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或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必须修改或制定补充措施,修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制定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十)在任何场所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将人撤出危险区域;现场具备处理条件时,由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当场制定临时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处理或实施抢救;矿、井、队各级人员赶到现场后,必须制定正式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现场审批
19、后贯彻执行。五、安全培训制度(一)为规范和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新招录的井下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三)严格执行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和师傅带徒弟制度。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必须签订“师带徒”上岗合同,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 4 个月,经实
20、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在实习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其单人操作;师傅是新工人的现场第一安全监护人,师傅休息时不得临时指派他人充当师傅;新上岗人员实习期内出现严重违章违纪给煤矿带来经济损失、出现轻伤以上事故或实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辞退。(四)煤矿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无故不得请假,对请假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停工学习,对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应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六)煤矿从业
21、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 1 年以上(含 1 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七) 煤矿要认真组织职工进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培训,每次培训后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八) 严格执行每周一次业务学习制度,组织职工进行业务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九)煤矿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十)区队每年年底根据本队实际情况,及时向煤矿上报下一年培训计划,煤矿汇总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一)为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精
22、神 , 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煤矿每月组织召开 1 次安全办公会议。(三)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或安全副矿长主持,矿领导、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参加。(四)安全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得将其它工作列入主题,保证会议质量。(五)安全办公会议内容:总结当月安全工作完成情况、贯彻传
23、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令等;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汇报安全工作情况;通报上月或前一时期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管理情况,研究有关安全管理办法;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和隐患;研究重大安全隐患的解决措施;提出下月“安全工作要点”。(六)安全办公会议安排重点工作必须制定责任落实表,按照“五定”(即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核查)的原则落实到位,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完善防范措施,整改前严格监控管理。(七)矿办公室或安全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专门记录本认真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必要时对确定的安排事项写出会议纪要下发执行。七、安全检查制度(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
24、现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不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安全检查的内容: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查管理、查制度、查规章、查设施、查隐患、查质量、查“三违”、查措施。(三)安全检查的形式:安全大检查、专题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不定期安全抽查、中夜班安全抽查、安全小分队抽查。(四)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大检查后必须召开隐患整改会议,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查
25、出的隐患按“五定”(即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核查)原则安排整改,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五)专题安全检查和安全抽查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查出隐患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处理。(六)坚持专业性安全检查和群众性安全检查相结合,群监网员、青安岗员查出隐患同样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处理。(七)坚持日常安全检查,每班开工前各岗位、各工种进行隐患排查工作,隐患处理结束,确认安全后才能组织生产。(八)检查人员发现隐患,有权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或停止作业,发现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险情况时,有权撤出人员;发现“三违”要及时制止并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九)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能自觉行使检查职
26、权,在检查过程中要从严从细,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十)安全隐患复查:主要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是否解决,隐患是否彻底消除,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对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检查落实。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27、第446 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二)事故隐患是指煤矿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1. 矿长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区(队)长、班(组)长是本部门、区(队)、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
28、指挥本部门、区(队)、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岗位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2. 煤矿建立以矿长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副总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矿隐患排查工作,并制定年度隐患排查治理方案。3.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每月、每旬、每日的隐患排查,制定并落实每月、每旬、每日隐患排查治理措施。4.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督办和验收等工作。5. 形成隐患排查、整改、验收责任闭合体系。(四)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登记上报1. 煤矿在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同步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做到同时编制、同时下发、
29、同时落实。2. 充分利用安全大检查、专题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3. 矿长每月至少组织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开展一次覆盖各生产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4. 煤矿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有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5.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检人员生产期间每天应采用巡查方式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6. 各岗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排查事故隐患。7.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含地点、部位)、排查时间及人员、等级认定、整改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期限、销号时间等要素。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也进入隐患台账管理。8. 排查
30、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9. 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应妥善保管,定期归档。(五) 严格事故隐患分级治理1. 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第 85 号令)执行。2. 事故隐患
31、治理严格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要求。3.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4. 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煤矿制定的治理方案组织实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一般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组织实施。5. 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6. 事故隐患治理应制定并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
32、事故隐患应编制书面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进行审批、贯彻和执行;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措施可以由现场带班领导或现场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临时制定并组织实施。7. 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要有区(队)长及以上具有相应组织、协调、指挥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挥,并设置警示标志,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六)严格执行事故隐患督办、验收销号和公示监督制度1. 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或指定分管副矿长负责督办;一般事故隐患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办;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监察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2. 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一般隐患升
33、级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升级由矿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督办。3. 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矿长指定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及时销号;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4. 每月应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采用公告专栏、电子显示屏、微信平台、QQ 群等媒介,及时公示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等。(七)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年度事故隐患
34、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八)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九)矿长每季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研究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措施。(十)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事故隐患
35、排查治理责任进行明确、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和排除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实,以及瞒报、谎报事故隐患的,要参照事故调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的责任,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十一)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1. 举报方式(1)电话举报:设置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单位为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电话:8000、8001。(2)信件举报:设置举报箱,举报箱设在井口附近以及煤矿办公楼,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每天负责收集处理。(3)直接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举报。2. 举报要求(1)举报内容
36、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2)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内容、时间、地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3. 举报受理(1)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收到举报信息后,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2) 将每件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4. 举报奖罚(1) 对举报“三违”人员者,经查实给予一定的奖励。(2) 对举报事故隐患的经查实给予适当的奖励。(3) 对举报并查实的其他事项酌情奖励。(4) 替举报人保密。(5) 对虚假举报,恶意诽谤个人和单位 , 扰乱管理秩序的 , 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十二)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事故隐患排查
37、治理信息系统应当接入矿调度中心(生产信息平台),并确保事故隐患记录不能被篡改或删除;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立卷归档。九、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一)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38、规章,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二)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或知情人员就近用电话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调度室汇报,矿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2. 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3.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 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三)事故抢救1. 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
39、时了解清楚事故情况,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按顺序通知有关人员并在领导未到达现场前指挥救援;需要外部援助的电话召请救护队;需要医疗救护的通知医疗单位。2. 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救灾指挥部,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四)事故调查分析1.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煤矿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矿属各部门、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分析。2. 事故调查
40、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3. 事故调查分析后要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矿安委会讨论决定。4. 发生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非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分析,煤矿负责配合。(五)事故责任追究1. 发生非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及行政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理,
41、煤矿负责配合并落实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十、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一)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3 条“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1.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2.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3.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1)未戴安全帽的;(2) 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3) 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
42、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5)穿化纤衣服的;(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4.检身员对陌生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为煤矿人员或有煤矿人员陪同后方可放行。5.检身员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三)入(三)井、出井人员清点制度1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2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煤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3发现出井人员携带不能带出井的设施或材料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4调度室应随时与矿灯发放室和人员
43、定位管理系统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每班人员数量。5. 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矿灯发放室、自救器发放室、井口检身室都必须将出、入井人员情况向调度室报告。十一、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一)为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定员生产,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 86 号)和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云煤发(2007)7 号)要求,制定本制度。(二)煤矿应按照核定的井下劳动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和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三)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四)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做好煤矿劳动定
44、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劳动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五)建立劳动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奖惩内容。(六)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采掘作业人数的 40%。(七)充分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十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一)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现象,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 86 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 33
45、号),制定本制度。(二) 一般规定1. 带班领导必须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并熟悉井下各生产系统。2. 带班人员范围:矿长、党委(支部)书记、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带班次数: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其它带班人员的带班次数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或由矿自行规定。4. 每月底前制定下月带班工作计划,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书面委托有带班资格的人员带班,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5. 凡是井下有人工作的班次必须有领导带班,带班人员与当班职工一同入井,一同出井,且带班时间不得低于 8 小时。(三)带班人员职责1. 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2. 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与职工同下同上,发现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3. 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4. 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