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第一种形态”调研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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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抓早抓小实践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实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有效路径,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区纪委积极践行“四种形态”,尤其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途径、方法创新、发现小毛病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防止违纪问题演变为违法犯罪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一、主要做法及成效(一)抓思想认识。注重同频共振。开展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学习宣传教育,开展准则条例专题学习,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德廉和党风党纪知识学习测试,督导各单位认真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收看永不停歇的征程沉沦等警示教育片,强
2、化认识,深化理解,积极营造纪检监察机关大胆实践、全体党员干部鼎力支持的良好工作氛围。转变工作思路。持续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着力改变只注重抓关键少数、抓纪律审查,忽视抓全体党员、抓常态监督的惯性思维,通过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使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手段不断向抓早抓小转变,做到提醒在前,预防在先。消除理解误区。对于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弹性执行,甚至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予以严肃查处,保持监督执纪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做到“抓小”又“抓大”,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对第一种形态树立正确的认识。(二)抓责任落实。压实主体责任。通过巡察、察访、督办、约谈等形式,督促各单位“
3、一把手”及其他班子成员主动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小问题、小错误,随时谈、随地谈,做到“小病即治、小错即纠”,达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效果。强化问责追究,逐步使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深抓实抓细微成为履职的一种新常态。强化监督责任。建立监督执纪信息管理机制,对通报批评、函询等内容分类整理分析,及时准确地反映镇街纪(工)委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动态信息。强化监督检查。把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同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审查调查安全等工作同部署、同督查、同调度,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作为审查调查汇报会议的必报内容,并按季度通报第一种形态实施情况,倒逼第一种形态有效运用。(三)
4、抓规范流程。细化制度流程。明确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范围和流程,并加强卷宗组卷督促工作,目前,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的问题,已全部完成组卷工作。严格审核标准。根据问题的形式、程度等不同,灵活采用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置,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防止第一种形态流于形式。深化结果运用。定期对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向有关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监督意见,不断净化单位政治生态。将实施第一种形态情况作为评价镇街纪(工)委履职情况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第一种形态实践运用效果。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区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299人。运用第一种形态
5、处理73人,占处理总数的24.4%。其中提醒谈话8件,占11%;批评教育13件,占18%;通报批评8件,占11%;诫勉谈话23件,占31%。2017年12月以来,共对5个镇街党委书记、19个区直部门、2个区属国有企业以及2家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廉政谈话。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党委(党组)开展提醒谈话4520人次,上报贯彻落实市、区领导干部会议精神报告97份。通过对第一种形态的实践运用,在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纠正“四风”问题、提升执纪审查调查工作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第一季度,共上报处置线索64件,立案57件,结案27件,给予党政纪处分32人,立查科级干部12人,较去年有了新的提升。二
6、、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把握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是各级党委的职责所在,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不敢担当,思想认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一是少数党委(党组)对把握运用第一种形态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晰,对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足够认识,有的甚至认为“四种形态”是纪委的事,不愿担责,敷衍了事,致使“四种形态”难以完全落实到位,尤其在第一种形态中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等问题。二是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第一种形态的精神实质、要求标准等方面理解不深不透,对第一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没有结合工作需要,认真地去吃透“四种形态”每个层次的深刻内涵以及彼此间的联系,存在不会
7、用的问题。在工作中面对实际问题不知所措,经常以常规的教育替代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把谈话函询等同于普通的提醒谈话、廉政谈话,把函询等同于一般的询问。有的谈话针对性不强,缺乏直面问题的勇气和不留情面的担当;有的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使违纪的同志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三是存在好人主义思想,不愿担当,怕得罪人。干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及时主动发现、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要依靠纪委提供的问题线索。在落实“四种形态”时,存在从轻处理的思想倾向,有意强化第一种形态的保护作用,甚至把应当使用后三种形态处置的情形使用第一种形态处置,弱化纪律惩戒效果。有的处置简单化,存在宽松软问题,只说现象,不谈
8、具体的人和事,给人不痛不痒的感觉,达不到教育警示作用。(二)履行监督责任有差距。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镇街纪(工)委干部,对“四种形态”提出的新要求不适应,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和违反纪律是小节的错误认识还未得到根本转变,没有完全跟上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有的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标志着反腐败要出现拐点,正风反腐会节奏放缓、力度减弱,加之对问题线索按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比例要相对较大的影响,导致应该核查的线索归入第一种形态处置,该纳入第二种形态的纳入第一种形态。二是谈话函询没有真正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开展谈话函询是推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要手段,但在实践中,谈话人(
9、函询人)对谈话函询的目的把握不透,不能灵活运用谈话函询方式。有的干部没有把谈话函询当回事,对错误认识不深刻,说明问题避重就轻,淡化违纪事实;有的表面认可,内心抵触,谈完话后依然我行我素。谈话函询结束后,没有开展后续的监督核实工作,致使谈话函询流于形式,影响了谈话函询的实际效果,没有发挥应有的教育警示作用。三是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存在差距。“四种形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从原来的重点盯违法、盯少数转变为盯违纪、管全体,对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分类处置问题、提高执纪审查效率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纪律审查力量还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有的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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