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合同法 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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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0页 共70页合同法随书案例分析目录1 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债权人可否以危害其债权为由主张撤销?2 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3 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4 恶意履行悬赏广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5 发达土产贸易公司与新兴仓储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6 宏泰钢材销售公司与方明储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7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丢失的赔偿责任案8 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9 腾飞公司与飞亚酒店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10 方某与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11 海燕服装公司诉富来货仓公司案12 附
2、期限合同纠纷案13 条件合同纠纷案14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案15 关于合同无效的纠纷案16 粮油公司诉济南火车站案17 北京科情新技术研究中心、新国道食品工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18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19 陈吉祥诉卢新国随车同行货物运输合同交付的货物丢失赔偿案20 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21 郎新文诉迁安市兴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2 黄河租赁公司诉新鸿陶瓷公司欠付融资租赁合同租金被反诉未组织商检致其受行政处罚要求判令合同无效案23陈海燕诉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3、24 李某诉铁路分局案25 客运合同纠纷案26 合同双方变更设计图纸导致的责任分担纠纷案27 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关于优先受偿权纠纷案28 丝绸厂诉建筑工程公司案29 塑料制品公司与某塑料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案30 装饰公司诉张某变更合同违约案31 商厦与制鞋厂承揽合同纠纷案32 租赁公司与华能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33 太平洋租赁公司诉供销社、农资公司案34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35 某烟草销售公司与爱得欣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36 勒某赵某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37 郑某诉庄某违约案38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利息纠纷案39 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40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41 村民诉村委会
4、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2 招商广告纠纷案43杭州华能亭趾热电厂诉天津泰友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纠纷案44吴蜀黔诉贵阳森达站台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45 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46 口头合同纠纷案47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案48 朱某诉家店商场案49 泉州宝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泉州云锋资产拍卖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案50 当事人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能否解除合同?51食品公司诉水果批发站案1、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债权人可否以危害其债权为由主张撤销?案情介绍被告某碳素厂向原告农行某支行借贷本金27901万元,至原告起诉时利息已逾2300万元,经农行某支行多
5、次催要未付。1999年4月28日,农行某支行与被告达成每季清息12万元的协议。次日,被告以每年保底现金110万元为条件,将该厂资产租赁给了被告众鑫公司进行经营,并签订租赁协议一份。2000年9月20日,碳素厂、众鑫公司及长城公司三方经协商,将承租人变更为长城公司,并订立租赁合同变更协议一份。在此期间农行某支行与碳素厂达成的还款协议未能得到履行。农行某支行以三被告恶意串通、规避本应偿还的债务,使原告的债权不能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碳素厂与众鑫公司、长城公司之间的租赁协议。不同观点有的认为碳素厂、众鑫公司及长城公司三方恶意串通、规避本应偿还的债务,侵害了原告的债权,原告可以诉请法院撤销
6、租赁协议;有人认为,租赁协议乃是碳素厂与众鑫公司、长城公司之间签订的,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不能被撤销。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关撤销权的案件。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撤销权成立要件的理解。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以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
7、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律设立撤销权,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保护债权人充分实现其债权。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有效债权,这是债权人作为原告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前提和基础。(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撤销权行使的对象。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三种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以致无法清偿所有债权,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带来危害。(4)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这是行使撤销权的主观要件。债务人的
8、恶意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行为时具有恶意,即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而仍为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同时具备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之要件,即第三人也存在恶意,债权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据此可知,在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没有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当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给债权带来危害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债务人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并不必然导致其财产的减少,债权人也不得任意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还对撤销权的行使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1)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2)根据合同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
9、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综观本案,虽然被告碳素厂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全部的债务,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碳素厂与众鑫公司及长城公司三方签订的资产租赁经营合同,一方面并不属于财产的无偿、低价转让的不当处分行为;另一方面也没有导致碳素厂的责任财产的减少,其偿债的能力并没有受到影响,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因此受到损害。所以本案中原告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成立,故原告农行某支行要求撤销碳素厂与众鑫公司及长城公司三方签订的资产租赁经营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2、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10、?案情介绍2000年3月1日,某广告公司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由某广告公司代理某电脑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广告三次,广告发布费用总计14250元。2000年3月16日,某广告公司与某电脑公司具体签订了关于为某电脑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电脑进行宣传的“整体宣传策划方案”,约定:由某广告公司选择当地10余家报纸,为某电脑公司的产品某品牌电脑发布新闻;在某电脑公司的产品实现出口之际,在数家报纸进行宣传;运作资金共计6万元,付款时间为2000年3月16日;某广告公司若有违约,退还总价款的50%。该方案签订前一日,某电脑公司即向某广告公司支付了合同总价款6万元。2000年4月23日,某广告公司与某电脑公
11、司又签订了关于为某电脑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电脑进行宣传的“整体宣传策划方案的补充方案”,确认由某广告公司在某周刊刊登广告,并约定:某广告公司为某电脑公司发布新闻热点在4月底开始实施,如在发布时修改方案,必须经双方同意方能生效;第二次新闻热点安排在6月份(某电脑公司必须有新闻点)。后某广告公司依约履行了为某电脑公司发布第一次新闻热点和广告的义务。2000年5月,某电脑公司原定发布的第二次新闻热点产品出口未能实现,于是某广告公司将第二次新闻热点更改为“多媒体电子教室”,并自行在报刊上发布了此项新闻热点。为此,某电脑公司认为某广告公司违约,应承担返还50%总价款的违约责任。某广告公司以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
12、供新闻热点为抗辩理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对抗原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被告某广告公司擅自将新闻热点改为“多媒体电子教室”,违约在先,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有人认为,由于原告某电脑公司产品出口未能实现,被告广告公司无法以原定新闻热点产品出口作为新闻热点,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对抗原告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评析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被告某广告公司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对抗原告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
13、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条款就是我国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贯彻公平原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在于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对方已经违约,导致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履约或者为避免履约后遭受损失而不得不违约。先履行抗辩权也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了先后顺序的情况;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债务的履行没有
14、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不安抗辩权虽然和先履行抗辩权一样都是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该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存在,单务合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2)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先后履行的顺序。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但并非同时履行,而是一方履行在先,另一方履行在后。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是由合同明确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确定的,而且这种先后履行顺序是合法的和无争议的。(3)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债务
15、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中后履行债务一方来行使,因此,行使该项权利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未履行债务”包括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或拒绝履行义务等情况;“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包括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况,即不适当履行。 本案中,根据某电脑公司与某广告公司双方约定的“整体宣传策划方案”和补充方案的内容可知,某电脑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的债务纠纷发生于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某电脑公司向某广告公司提供第二次新闻热点,再由某广告公司对外发布,即双方约定了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由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
16、中,某电脑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广告公司提供第二次新闻热点,致使某广告公司无法为其发布第二次新闻热点。综上,某广告公司具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其行为不构成违约。3、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案情介绍1998年10月,原告甲经审批取得某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1999年10月甲在该土地上建造商住楼三层三间,但未领取过房屋所有权证。同月,甲与被告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价款为30万元。协议签订后,甲在乙付清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乙占有和使用,并一同交付了土地使用权证。乙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未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2000年8月,因房地产大幅度涨价,该房估价已达
17、50万元,甲向乙提出要求增加房款,遭乙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而无效,双方应各自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故判决由甲返还30万元房款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房屋归甲所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双方除互相返还财产外,应由过错方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鉴于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且房屋已大幅增值,故损失数额可把房屋增值部分(20万元)作为计算依据。遂判决由乙返还房屋给甲,甲返还房款30万元并赔
18、偿损失10万元。评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特征,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其本身具有不得履行性。通常认为,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和自始无效的。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第5项明确地规定
19、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具体判断时应考虑:(1)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2)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法律规范有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的区分。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命令当事人应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违反
20、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而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应为有效合同。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鼓励当事人的交易活动,防止行政权力对民事活动的不正当干预。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是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的。本案原告甲虽经审批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在该土地上建造争议房屋后并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规是无疑的,其第37条的规定属强制性规定也是确
21、定的。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还涉及当事人责任的承担问题。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合同当事人因无效合同之履行获得另一方的财产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应当将此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返还。返还财产就是要消除无效合同所造成的影响,使财产恢复
22、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包括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2)折价补偿。因无效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财产的当事人,在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财产时,应当对财产进行折价,以金钱对对方当事人予以补偿。(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在学理上认为这种赔偿责任应属于一种缔约过错责任。无效合同导致的损失与有效合同导致的违约损失不同:在违约损失中,可得利益的损失属于损失的范围,而无效合同本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能据此获得预期利益,因而不应赔偿预期利益的损失。通常认为因缔约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但合
23、同未成立或无效而遭受的损失。本案中,被告当初花费30万元购买的房屋现已增值到50万元,其中的20万元应为预期利益的损失。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违约请求方可考虑该部分损失的赔偿。本案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已被确定为无效合同,则原告无权就预期利益主张赔偿。4、恶意履行悬赏广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案情介绍原告刘某之母于2001年5月1日因交通肇事故被车撞死,肇事司机弃车逃逸。刘某为了寻找肇事者,在电视台打出字幕广告,承诺有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2000元。广告播出后,被告庄某找到刘某,称其知道肇事者是谁,在刘某向其支付了2000元钱后,被告提供了某村3个人的名字。后经
24、交警部门查明,此三人根本无肇事可能。事后刘某找到被告庄某,庄某承认其确实不知道线索,并答应在2002年春节前将2000元钱归还刘某。此后虽经刘某多次追要,庄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2000元钱。于是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归还现金2000元。后该案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撤诉而终结。不同观点本案虽未经审理即以原告撤诉结案,但其中涉及的很多法律问题确有探讨的必要。根据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本案涉及悬赏广告的性质及一方恶意履行悬赏广告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有人认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被告承诺之后又未实际履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有的人认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原、被告之间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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