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金行业管理分析规定有关知识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治金行业管理分析规定有关知识解读.docx(6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63页 共63页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监察执法实施办法序号七条规定内容违法行为分类执法依据实施标准序号违法行为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非法生产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五条、第十一条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2被依法暂扣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非法生产的。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3超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有效期限非法生产的。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
3、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4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非法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二十条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限30日内补办延期手续:1、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无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或失效非法生产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责令整改,并处:1、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7日内改正。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
4、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超层越界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罚:1、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小于100吨或者掘进巷道小于50米的,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大于100吨小于1000吨或者掘进巷道大于50米小于500米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5、。3、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大于1000吨小于5000吨或者掘进巷道大于500米小于1000米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0日,处以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4、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大于5000吨或掘进巷道超过1000米的,停产整顿不少于3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5、超层越界开采,并对相邻矿井、地面建筑物安全等造成重大威胁的,停产整顿不少于3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
6、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采用巷道式等非正规采煤5采用巷道式、仓储式、多支路、树枝采煤等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煤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十条第一款责令煤矿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6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7、。责令煤矿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空顶作业7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责令立即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8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9巷道维修作业未按照规定管理顶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责令立即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
8、处2万元罚款。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1矿井总风量不足(小于计划总配风量15%以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条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风井出煤。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矿井不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的、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的、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任意1台主要通风机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停产整顿不少于
9、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小于计划配风量25%以上且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风速小于0.25m/s,掘进中的岩巷和人行巷道风速小于0.15m/s)。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没有按照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
10、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条停产整顿不少于3日,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停产整顿不少于3日,并处50万元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擅自启封撤
11、除井下密闭组织生产或建设。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0擅自进入采空区组织采、掘、维修作业。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1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的,设计不利用巷道或报废巷道、停工停风巷道未及时设置密闭(栅栏)并揭示警标,或擅自启封密闭(栅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 每增加1处违法行为,再增加对单位罚款二千元,再增加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12、罚款一千元;但对生产经营单位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最高罚款不超过1万元。12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小于计划配风量15%-25%或大于计划配风量25%以上且采掘工作面风速大于4m/s)、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13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供电的,一台局部通风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 每增加1处违法行为,再增加对单位罚款二千元,再增加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13、他有关人员罚款一千元;但对生产经营单位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最高罚款不超过1万元。第四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1违反瓦斯治理十条禁令之一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十条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或未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或未采取安全防护
14、措施。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有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同一煤层突出的、压力超0.74Mpa,未立即开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经评估有突出危险性的新建矿井,而未开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
15、罚款,生产矿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未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规定。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发生突出未停产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80万元罚款,对煤矿企
16、业负责人处8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8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标校不及时,致使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10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携带烟草或点火用具下井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
17、款。1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拒不停止作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12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未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的、突出矿井未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或各项防突措施未贯彻实施实施的、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未遵守的规定、突出矿井未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8、5千元罚款。13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未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的、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14清理突出的煤炭时,未制定并实施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15突出矿井每季度、每月未进行防突专题研究,内部防突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16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未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
19、队伍、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未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作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以下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或者未查明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未配备防治水专门人员,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或者未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停产整顿不少于5
20、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探防水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4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0日,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5有明显透水征兆,或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停产整顿不少于3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遇突水点未按规定处理6遇突水点,未详悉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
21、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7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8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9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未编制地质报告和防治水图件10未编制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
22、三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11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12井下探放水未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六、八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
23、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未按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电气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和检测;未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定期鉴定和标校;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24、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6矿井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责令3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7未
25、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8矿井未实现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容量不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不符合防爆要求,无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未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未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煤
26、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第7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9矿用提升绞车未配备完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立井升降人员的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未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的专用人车未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不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非阻燃胶带,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项第8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10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第11项、第四十三条第款二款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七条必须坚
27、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1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2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罚款,
28、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3主要负责人等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现1名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处1万元罚款。 每增加1名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再增加罚款2千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安全培训合格上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现1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上岗的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 每增加1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上岗的,再增加罚款2千元,最
29、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培训上岗作业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每增加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培训上岗作业的,再增加罚款5万元,最高罚款不超过50万元。第七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6未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入井作业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7未制定采、掘作业规
30、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或未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规程、措施安排工人入井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 每增加1件次“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再增加对单位罚款2千元,再增加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罚款1千元;但对生产经营单位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
31、员最高罚款不超过1万元。重庆煤监局出台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重庆煤监局根据七条规定188个字的总体要求,逐条逐项分解落实,制定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确保真正将每一条规定具体落实到煤矿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中。第一,界定煤矿矿长涵盖范围。实施细则规定煤矿矿长包括全市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第二,分解细化矿长职责。实施细则明确了煤矿矿长依法履行的24条责任与职责,突出强调了煤矿矿长落实七条规定的“四个必须”:必须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规范, 必须为矿工创造安全达标的生产作业环境,
32、必须宣传贯彻到每一位矿工,必须签定并公示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承诺书。第三,严格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分7条70款对违反七条规定未能有效保护矿工生命,未能履行矿长职责的行为,逐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具体行政处罚标准。第四,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矿工有权向全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未严格落实七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案件必须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举报属实的要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五,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落实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七条规定工作职责,对检查内容、方法、重点进行了逐项明确。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
33、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煤炭局: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且施行。2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在我省对七条规定进行了专题宣讲,李金柱副省长就落实七条规定做了重要指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七条规定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煤矿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人身安全,现制定渭南市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三年三月四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一、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
34、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或建设煤矿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煤矿企业均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擅自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各县(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3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一)煤矿企业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采、掘、通风、支护工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6、,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开采。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的小煤矿,要积极实施机械化改造。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小煤矿积极实施采煤工艺改造,凡采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二)煤矿企业采煤必须遵守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严禁无计划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期开采和用破坏性方式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三)煤矿企业必须定期开展井下测量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绘制标注矿区范围
37、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四)煤矿企业有超层越界开采情形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及所有其它井巷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定期进行顶板动态监测
38、和顶板离层监测分析和总结。(六)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护、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一)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以风定产,做到风速符合要求,风量充足。(二)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风等不合理巷道。高瓦斯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巷。(三)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墙、风帘等)设施齐全、合理、可靠,风流稳定。(四)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
39、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串联、接力通风。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五)风量、风速分配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风量分配以作业规程设计风量为依据。煤矿企业每月末必须绘制能够反映矿井通风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每年组织1次反风演习。(六)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工作,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实行“三专两闭锁”。井下必须淘汰5.5KW局扇。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棚栏、悬挂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一)煤矿企业必须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
40、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治措施。(二)必须健全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并运行正常、管理严格,做到应抽多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抽采煤层瓦斯压力及含量等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评判合格。(三)凡出现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报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组织生产。(四)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瓦斯防治专业队伍和瓦斯防治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掘进工作的瓦斯涌出量、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抽放系统、监测系统、隔爆设施、压风自救、顶板岩石钻孔抽放、巷帮超前抽放、钻孔疏放、
41、避灾硐室、物探、钻探分析、地质构造、设备防爆、机电设备保护、通风设施等项目进行预测预报及评价验证,对各专项评价进行会审,提出掘进工作面瓦斯防治综合评价意见。(五)监控系统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各项规定,监测监控运行正常、准确、报警断电。(六)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一)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
42、管理工作。认真落实“预测预报,逢掘必探,先治后采”的方针和“立足采面,探查先行,以堵为主,疏堵结合”的综合防治方法。(二)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害威胁严重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一名防治水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配备不少于2套专用探放水钻机。(三)煤矿企业根据矿井灾害治理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提高防治水经费所占比例。(四)各县(市)煤炭局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凡属水害威胁严重矿井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类型矿井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管检查和整
43、治。开采+380以下煤层,凡承压开采的矿井,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经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批文后方可开采。(五)积极引进新装备和新技术,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继续推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综合治理”措施,确保水害治理到位。(六)矿井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七)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要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开采防隔水煤(岩)柱。(八)按规定封填井田范围内和邻近的报废立井、斜井和平硐,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
44、注、归档。(九)矿井要按规定配备与矿井最大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满足要求。(十)要加强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的经常性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十一)做好雨季“三防”(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工作。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十二)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
45、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发现透水预兆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透水地点及水情,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向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十三)矿井必须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救援队的联系,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事故抢救。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一)煤矿特别是井下使用的各类设备和安全装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投入使用。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选型、安装、管理、使用、维修、检查、测定、试验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二)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设备必须完好,禁止带病作业、超载超限运行。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期进行性能测试与维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各煤矿企业自行采购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审核程序,对不具备设备安标生产资质的厂家和提供不出安标证书、编号的产品坚决不允许购买和使用。(三)绞车司机经过严格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每一主要提升装置的绞车必须配齐正副司机,升降人员一定要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一侧监护。(四)矿井主要提升设备,必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