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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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铁路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211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2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
2、上合理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耗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五条 总公司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对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总公司节能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总公司节能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 (二)制定总公司节能政策、标准、管理办法、节能指标,对所属单位的节能工作提出要求和管
3、理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编制总公司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四)负责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评审; (五)组织开展节能新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宣传培训,推动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等。 (六)负责总公司节能专业统计。 第八条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节能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节能工作的有关规定,统筹布置本企业节能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节能管理工作。所属单位节能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的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
4、本单位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四)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参与节能项目设计鉴定、建设招标、设备集采、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分解落实总公司下达的节能指标计划,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定本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六)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实施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管理办法,建立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向总公司上报报表; (七)编制、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组织开展节能技术研究以及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 (八)指导节能监测机构开展节能监测、咨询、技术服务等。 (九)对本单位内部人员开展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九
5、条 节能规划管理。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规划,下发到所属各单位。总公司所属单位制定的节能规划应抄送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条 节能计划管理。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规划和上年实际情况,下达总公司年度节能指标计划;总公司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所属各单位用能计划和节能指标。 第十一条 能源供应管理。各用能单位能源采购应按规定的能源标准和采购程序,与能源生产供应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必须保证购进能源的质量和数量,经验收达不到能源质量标准或数量短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索赔,防止能源采购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能源计量管理。各用
6、能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对主要用能设备和设施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准确度等级应符合标准规定,按计量数据进行统计、收费和考核。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外单位、职工生活区、工程施工单位等转供的能源,必须装表计量,按计量收费。不得无偿使用和实行包费制。第十三条 能源统计管理。各用能单位依据国家及铁路节能统计相关管理规定开展能源消耗与节约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管理。各用能单位要对主要用能设备设施建立能耗统计管理台账,建立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对不达标的设备、设施进行整修或更新改造。各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定期组织修订主要产品、设
7、备、工艺的能源消耗定额,确保定额先进合理可行,并严格考核。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前提下,优化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优化列车运行图,按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尽量组织直达运输,减少编组作业;组织机车长交路,加快机 2车周转,减少欠重,减少单机走行、机外停车、对放单机,提高机车运用效率;确保机车检修质量,提高机车热力状态、柴油机燃烧状态和恒功性能,优化机车乘务员操纵,为机车节能创造技术条件,不断提高运输能效水平。 第十五条 用能设备购置。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购置用能设备时,凡有国家强制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用能设备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能效等级小的节能产品。 第十六条 合同能源管理
8、。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单位创新节能技改模式,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善企业利用市场化节能机制的环境条件,大力培育和支持专业节能服务企业参与铁路节能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节能取得实效,促进企业节能市场有序发展。 第十七条 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项目示范推广。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证必要资金用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示范和推广,如安排适当额度的节能资金用于开发利用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动态能源管控技术、高效节能光源及控制技术等示范和推广项目,大力发展电力牵引,推广应用新型交流传动机车、新型客车、动车组,推广机车节油节电综合节能技术等,项目的节能效果应
9、体现在相关节能指标上,节约效益可分年度核减。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回收期一般不应超过六年。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限制或淘汰国家明令公布的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快老旧机车车辆节能改造或更新。 第十八条 节能监督检查。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节能监督检查由上级或本单位节能主管负责人、节能管理、节能监测及节能统计人员组成。节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用能单位有关能源管理的制度、办法、规定、计划、台账、报表、检查记录等资料;用能浪费与节约状况;对不符合用能规定的单位、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用能
10、单位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期限。 第十九条 节能监测管理。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用能设备的监测制度,重点对主要用能设备、节能新产品实施用能监测。对监测不达标的应淘汰或进行更新改造。 各级铁路节能监测站要不断充实、提高自身监测水平,完善监测设备,更好地为铁路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节奖超罚。为调动各用能单位和职工节能积极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节奖超罚制度。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节能科技创新、实施节能效果显著、节能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评估和
11、审查制度。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按法律法规要求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 3收的重要依据。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对节能评估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单位确定为总公司和所属单位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总公司所属单位为总公司重点用能单位;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所属单位重点用能单位。所属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指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
12、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作为所属单位重点用能单位。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专职节能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节能管理人员,并向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所属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设立专兼职节能管理岗位,聘任有能力、有经验的节能管理人员,并向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用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价,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节能管理工作。节能管理人员应接受节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年向总公司和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
13、、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应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和现场抽查,组织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和监测,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节能宣传培训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讲座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广大职工的节能意识和节能法制观念。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培训,使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
14、人员熟悉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节能专业知识,提高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先进技术与经验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注重多层次节能人才的开发,有计划地培 4训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人才,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对受委托管理的合资铁路的节能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总公司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决策后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1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实施细则(铁计199885号)停止执行。 第二篇: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统计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总公司统计工作,保障总公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总公司统计工作在服务铁路改革发展、推进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机关、总公司直属机构、总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组织实施的铁路统计活动。 总公司采
16、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的相关统计资料。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切实履行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职责,通过法定程序促使并保障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相关统计活动。 第三条总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总公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按照总公司对统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和其他条
17、件。 第六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总公司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不得自行修改按规定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人员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不得打击报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 第八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按规定予以保护
18、。 第十条总公司加强铁路统计科学研究,建立科学、全面的铁路统计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统计职能,理顺管理关系,建立统一管理、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协调高效的统计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总公司设立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公司统计工作,实施全公司统计调查和质量评估。 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运输企业)设立统计主管机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并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各统计专业均应配备
19、专职统计人员。 总公司运输企业所属运输站段的统计工作必须由职能机构承担,其机构名称应体现统计管理职能。统计工作量较大的运输站段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内设机构中设置统计管理岗位。 第十三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指定组织、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行政分管负责人。 第十四条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总公司运输、设备、物流、劳动、节能、环保、物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等专业统计,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或提供数据。 (三)负责组织总公司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业务培训,各级统计
20、人员及各专业统计监察人员的上岗培训,并统一核发上岗证、监察证。 (四)拟定总公司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总公司统计质量检查,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总公司部署的普查、调查任务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公布调查结果,提出调查分析报告。 (六)编制总公司年度统计资料汇编、统计手册,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统计资料,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七)提出总公司统计管理信息化建设需求,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五条总公司运输企业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各
21、专业统计工作,并向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提供数据。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 (四)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纠正统计违纪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完成总公司部署的普查、调查任务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报送调查结果,提出调查分析报告。 (六)负责管理、发布本单位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七)按照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六条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22、)组织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部署的相关专业统计工作和普查、调查任务,并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提供数据。 (三)负责本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及统计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开展经常性的统计质量检查,纠正统计违纪违规行为。 (五)负责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六)组织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七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足够的统计岗位,配齐具有相应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按照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条件,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八条总公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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