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药事管理工作总结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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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事管理工作总结 第一章绪论 药事:指与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信息、监督等活动有关的事。药事管理:系指药事行政,即药事的治理、管理和执行事务,即药品监督管理及药事机构自身的经营管理以及合理用药的管理。 药事管理学科。应用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管理与行为科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研究“药事”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体系,它是一个学科整合的交叉学科群,是以解决公众用药问题为向导的应用学科。 药事管理学科的研究内容: 1、国家药事行政 2、社会和行为药学 3、药物经济学 4、药事部门管理 5、药品信息和信息资源管理 第二章 国家药物政策与药品监督管理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
2、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与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管理的分类: (一)、现代药与传统药 (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三)、新药、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医疗机构制剂 (四)、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特殊管理的药品基本药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卫生保健
3、需求优先选择的药物,是按照一定的遴选原则,经过认真筛选确定的、数量有限的药物;并在现有医疗保健体系下,人们能获得所需数量的具有合适的剂型、可承受的价格、质量优良、药品信息客观准确的基本药物。 药品监督管理的性质: 1、药品监督管理属于国家行政 2、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性 3、药品监督管理的双重性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公正性、权威性、仲裁性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型:抽查性检验、评价性检验、仲裁性检验、国家检定 药品标准。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
4、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 第三章 药学、药师和药学职业道德 药师。受过高等药学教育或在医疗预防机构、药事机构和制药企业从事药品调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药学人员。 药师的功能:药学专业性功能、药学基本技术功能、行政、监督和管理的功能、企业家功能药房药师的社会功能: 1、药房药师的专业性功能:调配处方、提供专业的意见、选择贮存的药品;药房药师的基本技术功能(不同职称的药师的技术功能各不相同);管理功能(对人的管理和对药品的管理);企业家的功能(具有承担投资风险和企业发展的能力)从事药物研究开发工作的
5、药师功能: 1、分析新产品开发方向和前景; 2、设计、筛选和制备新产品; 3、通过临床前和临床研究,确定新产品质量,尤其是有效性和安全性 流通领域药师的功能: 1、构建药品流通渠道,沟通药品供需环节; 2、合理储运药品,保证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 3、保持药品流通渠道规范有序、杜绝假劣药品进入市场;与医疗专业人员沟通交通、传递存品信息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2.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性质:对药学技术人员实行的职业准入控制3.执业药师考试 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
6、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参加考试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 学历和从事药学、中药工作的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取得药学、中药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硕士需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1年者,学士需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者;大专毕业需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者;中专毕业需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者。 考试科目: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4个科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执业药师注册 注册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理机构,省级药品监
7、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分为:药学类、中药类。 执业范围分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1)申请注册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经执业单位同意。(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之一者;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之日不满2年的;受过取消执业药师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国家规定不宜从事
8、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3)注册程序: 首次申请人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30日内,对符合条件者根据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 发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4)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到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再次注册必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5)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以及变更执业地区的,均须依法变更注册。 (6)注销注册:有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
9、;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受开除行政处分的;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5.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执业药师的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6.执业药师
10、的继续教育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项目制和登记制度。药学职业道德具体原则:质量第一的原则;伤害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原则 第四章 药事组织 药事组织的类型: 1、药品生产、经营组织; 2、医疗机构药房组织; 3、药学教育组织; 4、药品管理行政组织; 5、药事社团组织药事组织层次: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部门:药品监督管理、药检所、药品中心、药品委员会 第五章 药品管理立法(重点) 药品管理立法。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订、补充和废除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的活动。 一、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规定和程序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须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
11、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gmp认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 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要求。按照药品标准进行生产;按照sfda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完整准确(记录保存至有效期满后一年,无效期后,记录
12、保存三年);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对生产药品原料、辅料的要求。生产药品所需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生产药品所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 例外: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对药品生产检验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或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不得出厂对委托生产的规定 委托生产药品。是指拥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代加工,其批准文号不变。 受托方必须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
13、委托方提出委托生产的申请;经sfda或者sfda授权的省级fda批准;委托生产的药品由委托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委托生产的药品:疫苗、血液制品;sfda规定的其他药品 二、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审批主体: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审批主体:市级药品监督机构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人员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条件:其条件要与经营企业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质量控制条件:要求企业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规章制度条件:要建立健全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规定 (1)购进药品进行
14、质量控制:建立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药品批准文号)和其他标识(包装、标签、说明书)(2)必须有真实完整地购销记录 (3)销售药品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正确介绍药品的作用和使用方法;调配处方必须核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4)对药品仓储,保管的规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1.医院药剂人员的规定 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15、 2.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规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合法。获得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获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合格证明,质检合格报告书。 验明药品其他标识。包装、说明书、外观性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3.医疗机构药品保管制度: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4.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审批规定与程序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配制制剂的品种规定。本单位临
16、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须经省级药监局批准后方可配制。 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在我国没有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品种。配制制剂的使用范围 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省以上药监局批准,医院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三、药品管理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1、新药研制、审批的规定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新药监测期的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
17、业生产和进口。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未披露资料的保护规定 药品试行期标准的规定:生产有试行期标准的药品,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转正申请;自试行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对该试行期标准进行审查, 2、国家药品标准的管理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3、药品的再评价结果处理。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18、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4、特殊管理的药品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药品进口、出口管理 禁止进口的药品: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药品进口的口岸报关、检验的规定: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检验机构按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进口单位应当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6、假、劣药品的认定及按假、劣药处理的规定。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
19、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其他
20、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四、药品包装的规定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药品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五、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的原则性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原则性规定。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
21、拒报、虚报、瞒报。 药品广告内容管理规定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六、药品监督 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禁止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公平竞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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