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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项目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 分包人: 目 录第一部分 分包合同协议书1一、分包工程概况1二、分包合同工期1三、质量标准1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五、合同文件构成1六、承诺2七、其他2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41. 一般约定42. 承包人53. 分包人64. 总包合同75. 分包工程质量86. 安全文明施工与劳动用工管理87. 工期和进度98. 材料与设备119. 试验和检验1210. 分包合同变更1211. 合同价格1812. 价格调整1913. 计量1914. 工程款支付2015. 成品保护2116. 试车2117. 完工验收2218. 分包工程移交2319. 结算
2、2320.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2521. 违约2522. 不可抗力2623. 保险2724. 索赔2725. 争议解决29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30 1. 一般约定302. 承包人313. 分包人315. 分包工程质量326. 安全文明施工与劳动用工管理337. 工期和进度338. 材料与设备349. 试验和检验3410. 分包合同变更3411. 合同价格35 12. 价格调整3513. 计量3614. 工程款支付3616. 试车3617. 完工验收3718. 分包工程移交3719. 结算3720.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3821. 违约3822. 不可抗力3923. 保险3924. 索赔3925
3、. 争议解决39第一部分 分包合同协议书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分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分包工程概况1. 总包工程名称: 。2. 分包工程名称: 。3. 分包工程地点: 。4.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涉及群体工程的,详见分包工程一览表(附件1)。 二、分包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分包工程质量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质量标准,并同时达到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 签
4、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人民币(大写) ( 元)。2. 分包合同价格形式: 。 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分包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分包合同文件。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前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六、承诺1. 承包人
5、承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分包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并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分包工程维修义务。3. 分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但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分包人承诺就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 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分包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七、其他1. 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2.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
6、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生效。本协议书一式 4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 3 份,分包人执 1 份。 承包人: (公章) 分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标准和规范1.1.1 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
7、方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1.1.2 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2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分包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优先顺序如下:(1)分包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分包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分包合同订
8、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3 图纸1.3.1 承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分包人人免费提供四套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因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分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4.1项的约定办理。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3.2 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图纸或处理意见。1.3.3 深化设计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图深化设计的,深
9、化设计需要相应的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分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对自行或委托设计的图纸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4 联络与分包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5 知识产权 1.8.1 承包
10、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和文件,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1.8.2 分包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分包人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因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8.3 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2. 承包人2.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总包管理责任,负责协调分包人与
11、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施工作业。2.2 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2.2.1 承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前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地下管线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分包人应对依据前述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分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2.2 承包人应最迟于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并提供以下施工条件:(1)水、电接驳点;(2)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场地的交通条件;(3)正常施工所需要的作业面;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场地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对全部施工条件和分包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12、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施工条件不满足或分包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负责完善施工条件或修复相关工程直至质量合格。2.2.3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3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人。2.4 指令和决定2.4.
13、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分包人提出异议但在承包人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承包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2.4.2 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就分
14、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3. 分包人3.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3.1.1 办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许可和批准手续。3.1.2 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3.1.3 按规定完成分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准确完整。3.2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3.2.1 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
15、的报告。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岗位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分包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为前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前述人员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3.2.2 分包人项目经理为分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3.2.3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场地,因故需要离开时,
16、应事先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3.2.4 分包人需要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其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3.3 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并备案。3.4 禁止转包和再分包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3.5 履约担保承包人需要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17、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3.6 联合体3.6.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分包合同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6.2 联合体协议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 总包合同4.1 总包合同的提供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供分包人查阅,并且在分包人要求时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复印件,但有关总包工程价格及支付内容除外。分包人应仔细阅读并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约定,分包合同的签订视为分包人完全知悉承包人在总包合同项下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和责任。4.2 与总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义务分包人应履行总
18、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但分包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除本分包合同另有约定,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5. 分包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2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2.1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按照第18.2款【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执行。5.2.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分
19、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 安全文明施工与劳动用工管理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法律和分包合同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履行安全文明管理义务。承包人应向分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详细交底。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合同当事人的具体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0:安全文明措施分配表】。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责令分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6.
20、1.2 安全保卫承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分包人应予以配合。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事件的,分包人应积极协助承包人、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3 事故处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法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6.2 劳动用工管理6.2.1 分包人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保障
21、劳动者的各项权利。6.2.2 承包人应为分包人雇佣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膳宿条件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6.2.3 分包人获得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分包人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 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完善。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分包合同当事人控制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
22、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承包人的批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7.1.2 交叉作业的工期管理分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施工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7.1.3 劳动力保障因分包人劳动力短缺导致分包工程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且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23、任。7.2 开工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依法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7.3 测量放线7.3.1 承包人应在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发出指令。7.3.2 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分包人应矫正分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
24、何差错,并对分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分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7.4 工期延误7.4.1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 7.4.2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 暂停施工7.7.1 发包人指示暂停施工的或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令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7.7.2 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
25、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且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复工指示后28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7.7.3 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分包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7.7.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在分包工程复工前,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7.7.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
26、后56天内未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7.2项及第22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承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且暂停施工已经影响到整体分包工程以及分包合同目的实现的,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分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按照第21.1款【承包人违约】执行。8. 材料与设备8.1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1.1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8.1.2 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根据图纸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损耗率计
27、算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并编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暂定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组成部分报承包人审核。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承包人供应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5天内调整供应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核。8.1.3 分包人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进场时间。因迟延通知导致进场日期迟延的,分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数量计算错误,且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少于实际使用数量的,缺少部分由分包人补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多于实际
28、使用数量,则因处理超出部分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错误并因此导致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重新供应,由分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8.1.4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由分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承包人更换。8.2 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2.1 分包人应按照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合格证明
29、及出厂证明,并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8.2.2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检验。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要求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3.1 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清点、检验后负责保管,保管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8.3.2 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费
30、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 样品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封存及保管事宜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8.5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5.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5.2 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应符合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更换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设备的,应报承包人批准。8.5.3 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组织设计或分包工程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
31、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8.6 材料与设备专用分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分包工程。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9. 试验和检验 试验和检验按总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由分包人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的承包人义务。10. 分包合同变更10.1 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属于变更:(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的
32、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分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分包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 分包合同变更的提出和执行分包人收到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或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分包人收到承包人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分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按第10.3款【分包合同变更估价】确定变更估价。10.3 分包合同变更估价10.3.1 变更估价原则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
33、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认定。10.3.2 变更估价程序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1天内审查完毕,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分包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34、10.5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计日工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分包人应每天提交以下报表送承包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1. 合同价格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
35、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 价格调整12.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分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分包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金额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经承包人批准后列
36、入进度付款。12.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金额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经承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3. 计量13.1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按月进行计量。13.2 计量程序(1)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每月计量的起止日期进行计量,并于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每月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期限届满3天前向承包人报送当月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
37、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10天内未完成审核的或未提出异议的,分包人报送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4. 工程款支付14.1 预付款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分包合同解除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分包合同价款一并结算。14.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38、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后35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4.3 工程进度款支付14.3.1 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4.3.2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分包合同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条【价格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调整金额;(4)根据第14.1款【预付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20.3款【质量保证金】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第24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
39、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分包人应按照第13.2款【计量程序】约定的时间按付款周期向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14.3.3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1天内完成审核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21天内完成审核,向分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
40、,按照第25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承包人已同意、批准或认可了分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4.3.4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4 支付账户承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账户。15. 成品保护15.1 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在分包工程移
41、交承包人前,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移交承包人后,承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因非分包人原因被损坏的,承包人可自行修复,也可要求分包人进行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5.2 其它工程的成品保护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措施对分包工程之外的已完工程予以保护,因分包人原因损坏的,承包人自行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16. 试车16.1 试车的组织和配合分包工程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分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分包人负责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分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根据分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
42、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承包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分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完工验收手续。承包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或不能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的,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承包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或不提供必要条件的,视为试车达到验收要求。16.2 试车的费用承担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3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协调发包人修改设计,分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
43、、拆除及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分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 完工验收17.1 完工验收条件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包人可以申请完工验收:(1)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2)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完工资料;(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17.2 完工验收程序分包人申请完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1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审查后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3)完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
限制150内